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4:09: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办函〔2006〕93号

辽宁省、江苏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6〕17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珍禽、四川亚丁等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 公安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迅速发展,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这些企业大多数都能遵守我国劳动法规,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但是,在一些企业中也出现了违反我国劳动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辞退职工,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保险福利待遇,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时常发生工伤事故,违反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有的甚至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打骂、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职工人
身权利。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纠正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招(聘)用职工。企业不得擅自招用农民工,不得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严禁招用童工。企业必须与被录用的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对拒不执行国家招用职
工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责令企业退回招用的职工,并应处以罚款。
二、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国家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对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或克扣职工工资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责
令企业补足,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和休假制度。企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4小时。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支
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理由解雇职工。
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的法规、政策,按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待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必需的生活福利设施。
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职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企业应负责医治;医疗终结,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
排适当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保证其日常生活费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七、根据《工会法》规定,企业应支持职工组织并参加工会,应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提高工资水平、生活福利待遇,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企业应建立协商谈判制度,由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合同)。工会组
织应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可及时提出要求,督促企业改正;对不改正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共同采取措施使其改正。
八、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欧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集体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违反规定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遵守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对企业的生产、生活环境应仔细巡视并有权询问有关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可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有义务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对阻挠或拒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十、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通过调解和仲裁予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受理职工的申诉,尽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使每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都能及时得到解决。
十一、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法制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劳动法规,普及劳动法规知识,增强企业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环境。



1994年3月4日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人事部

  一、政治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务实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踏实肯干。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惜国家资财,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八、品行端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学习先进,助人为乐,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忠诚守信,健康向上。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讲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