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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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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3]27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衢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发挥财务总监在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有企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派省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02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以下简称财务总监),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由财政部门(或授权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派机关)委派,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委派的范围是市本级的市属国有企业,具体是:
  (一)国有独资公司,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及其所属国有独资子公司;
  (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国有企业。
  第四条 财务总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被委派企业执行财务监管;被委派企业领导必须支持财务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其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社会声誉和工作业绩;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具有会计、审计或经济类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担任过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或者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全日制财经类大专院校毕业学历,并在单位(企业)担任经济管理、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全日制财经类研究生毕业学历,并从事企业管理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为财务总监:
  (一)因渎职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
  (二)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选拔,由市财政局实行定向选拔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者,经考试和考察合格,由市财政局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并列入专业人才库。对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进行不定期的岗位培训。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使用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由委派机关根据考核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财务总监在同一企业的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条 社会招聘的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按任职企业的规模、行业等情况由委派机关确定,并实行考核。财务总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年薪的支付由派出机关具体管理;年薪支出由市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财务总监的年薪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以国家公务员身份派出的财务总监不实行年薪制,只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财务总监不享受派驻企业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其他劳务报酬,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聘的财务总监,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由委派机关管理;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选聘和委派等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组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直接委派和管理;其他国有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授权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控股公司委派和管理,被授权部门和公司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由授权文件确定。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委派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委派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厂长)、总会计师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任同一企业的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也不得兼任关联企业的任何职务。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财务总监任期满,由委派机关组织实施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职责:
  (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考核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
  (二)规范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会计监督机制,检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考核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核企业拟订的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筹融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发现问题及时向委派机关报告。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实施方案或计划的可行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查公司董事会成员、企业经理(厂长)和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年薪(或工资)和与职务相关的消费性支出,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独立评价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六)对企业对外投资、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资产核销、资产重组等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直接向委派机关报告;
  (八)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经理(厂长)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办理下列事项前,应当报财务总监审核:
  (一)对外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和股权质押;
  (二)核销坏帐损失、处置不良资产;
  (三)向境外提供资金和重大关联方交易;
  (四)企业产品的重大价格调整、重大信用销售和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
  (五)办理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款项结算;
  (六)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财务事项和会计报表;
  (七)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或出租、出包;
  (八)从事股票、期货等风险性投资;
  (九)应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财务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权限:
  (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参与企业与财务有关的重大决策活动,行使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二)有权向企业负责人询问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审查企业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行使财务会计活动的监督权;
  (三)有权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有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五)有权制止、纠正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六)有权提出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方案,参与选择、确定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有权对企业财务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总会计师、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
  (八)有权向委派机关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纪律:
  (一)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在被委派企业投资入股,持有企业的股份;
  (四)在聘任期内不得在被委派企业兼任其他职务和从事其他职业。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向委派机关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定期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主要报告事项有:
  (一)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情况;
  (三)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企业重大财务活动和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履行职权的情况。
  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经制止无效,以及其它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委派机关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与企业之间有争议的,由委派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委派机关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工作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并听取被委派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其年度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财务总监工作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委派机关予以奖励:
  (一)及时制止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对企业及企业行政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增收节支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二十三条 任职期间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的,由委派机关予以解聘并取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未履行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造成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务会计工作混乱的;
  (二)未履行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未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指使、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旨意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接受所在企业给予的报酬、奖金和福利,或者违反规定向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影响恶劣的;
  (七)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事业性质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2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的家庭。其他户籍在市区的家庭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条件、标准等按越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筹集的资金;
  (三)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提取部分;
  (四)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五)公益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自觉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夫妇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其最大子女在18周岁以下,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的特困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予每户每年1000元的补贴,连续补贴12年;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6000元。保险补贴和经济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同时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1000—2000元的补助。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于每年11月前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管理关系由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复核,报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提交《绍兴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供由市级医疗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伤残、死亡或特殊困难证明。
  第八条 公益金捐助帐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捐助。筹集的公益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纳入绍兴市区公益金专户管理;收支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或补助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省政府对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61 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冀政〔2009〕1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邯郸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河北省南部地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邯郸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邯郸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51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22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09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邯郸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赵邯郸故城、大北城等大遗址,八路军129师司令部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支漳河、滏阳河、褚山等水体和山体,加强城市组团间生态廊道的保护和建设,划定城市绿线保护范围,突出生态宜居的城市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邯郸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邯郸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邯郸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邯郸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邯郸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