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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5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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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6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阳泉市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抵御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级储备粮油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储存、结构优化、安全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下文执行。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动用。 

第五条 本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油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计划,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局按照批准的动用计划下达动用指令,签发《市级储备粮油出库通知单》或《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承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限出(入)库。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实物量管理,并规划和制定市级储备粮油的总体布局及规模,审核认定承担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企业的资格,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质量、数量、安全及轮换情况。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布局、规模不合理时,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调整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项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发行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轮换等所需贷款,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市审计局应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定期对有关市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在本县(区)内的行政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并责成县(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做好相关业务的管理。同时接受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由具备条件的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存(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储企业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无污染源;有效仓容2000吨以上,仓库完好率不低于80%;具有常规的粮仓机械设备和必需的粮(油)检化验设备、仪器;

(三)具有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任务相适应的储检专业人员,储检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市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市以上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职责如下:

(一)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市粮食局制定的“八项制度”和“三个办法”,达到“四无”粮仓(油罐)标准;

(二)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严禁在简易仓和露天储存;储存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准随意变更。需变更时,承储企业必须报市粮食局批准,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备案;

(三)积极采用先进储粮技术,实施科学保粮,科学保粮率达到100%;

(四)市级储备粮油必须做到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建立《市级储备粮油专帐》、《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和《市级储备粮油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

(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对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指标每半年检测一次,并填入《市级储备粮油专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六)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和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质量标准中等(含中等)以上标准。市级储备粮油品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指标,粮油品质始终保持在“宜存”状态。卫生检验项目要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补贴专户实行拨补;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季拨付。市级储存的拨付到市储备粮油管理中心,县(区)储存的先拨付到县(区)财政局,再拨付县(区)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和储存环节的开支;轮换补贴用于储备粮轮换期间所轮换粮油的费用支出。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轮换补贴费用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财政局要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库贷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是承担市级储备粮油的企业必须在市农发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农发行另文下达。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和动用或解除过程中形成的价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另文制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制度。各承储单位要本着推陈储新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品质和保管年限适时轮换,建立高效、灵活的储备粮油轮换机制。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要以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储存年限为依据,对判定为不宜存或接近不宜存指标的粮油和超过或接近规定储存年限的粮油,承储企业均应依据入库年度提出轮换申请。储存年限确定为:1、小麦3—5年,玉米2—3年。2、食油2年。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程序:

(一)承储企业根据所储存粮油的质量、品质情况和储存年限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市粮食局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下达轮换计划。

(二)承储企业按照轮换任务,对轮换销售和购进的粮油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标方法轮换;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主要采取等量随进随出,保持库存量不变;确需架空轮换的,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根据当时市场风险和轮换数量确定,每年轮换量控制在总量的30%以内。轮换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处理。

(三)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时,所占用贷款,采取“购贷销还”的办法,即轮出时货款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四)轮换期间,承储企业每周向市级粮食局报告轮换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在当月《市级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中反映。

(五)轮换完毕后,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对轮入粮油的品种、质量、品质、数量、成本等进行检查验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储企业凭市粮食局签发的《市级储备粮油入库通知单》入库。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粮油,一律不准作为市级储备粮油储存,须重新购入符合要求的粮油补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和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对违反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挪用或轮换市级储备粮油,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品种,虚报库存,拒不执行动用命令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由市粮食局取消该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给市级储备粮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承储企业要认真按照《会计法》、《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准确、及时、全面上报会计、统计报表,不得虚报、迟报和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统计、会计等文件资料和报表均属于国家机密,必须妥善保存,未经市政府授权,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黔东南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市场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州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第62号)以及省四委(厅、局)《关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散装水泥的规定》(黔经贸资源〔2003〕4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 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每吨1元的标准征收;对销售非本行政区内生产的袋装水泥,又不能出具原产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清证明的,按每吨1元标准征收;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对使用非本行政区内生产的袋装水泥的单位,又不能出具原产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清证明的,按每吨3元标准征收。
第七条 专项资金征收办法
(一)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散办)为我州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州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州散办负责征收,或由州散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1.州内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季缴纳,由州散办征收,季后10日内必须缴纳;
2.州级、凯里经济开发区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袋装水泥使用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州散办征收;
3.各县(市)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袋装水泥使用单位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州散办委托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混凝土产量折算为水泥量进行征收。
(三)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使用水泥总量核定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
(四)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中标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前,持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州散办或受委托代征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或中标标段使用水泥总量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水泥总量的计算: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水利、电力、矿业等建设工程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等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造价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预算书统计水泥总量计算,或房屋建筑施工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使用水泥量0.25吨计算。
(二)水泥制品企业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年度生产混凝土总量计算水泥总量(每立方米水泥含量0.35吨)。
第九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申退办法:
(一)已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购买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经主管部门核准,州财政部门审批,按照下列规定退回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以上(含70%)的,按照使用的比例,退回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使用量未达到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总量70%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
(二)逾期不申退的,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对弄虚作假骗取退回资金的,其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回。不予退回的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预交的专项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一并转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州散办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州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二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贵州省财政厅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护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培训和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可按水泥生产企业上年实际产量及建设工程预算水泥总量计算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拒不执行征收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州散办及其委托代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含预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18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的通知

办造字〔201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二五”行动要点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重大危机和严峻挑战,事关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林业是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以坎昆气候大会通过的关于“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以及加强造林和森林管理”(REDD+)和“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两个林业议题决定为契机,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赋予林业的重大使命,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对于建设现代林业、推动低碳发展、缓解减排压力、促进绿色增长、拓展发展空间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期间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特制定本行动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发展现代林业为宗旨,以实现林业“双增”目标为核心任务,以落实《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为总要求,全面实施《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继续推进造林绿化,扩大森林面积,着力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努力防控森林灾害,切实强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增加林业碳储量,提高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国家自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相结合。
  (二)坚持林业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相结合。
  (三)坚持扩大森林面积、增加碳储量和提高森林质量、增强碳汇能力相结合。
  (四)坚持增加森林碳吸收和控制森林碳排放相结合。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根据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总体要求,结合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实现林业“双增”奋斗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国完成造林任务3000万公顷、森林抚育经营任务3500万公顷,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21.66%,森林蓄积量达143亿立方米以上,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84亿吨。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1000万公顷以上。湿地面积达到4248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5%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稳定在13%左右,90%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80%以上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种类得到有效保护。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1‰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初步建成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
  四、重点领域和主要行动
  (一)减缓领域
  1.加快推进造林绿化。实施《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大荒山造林力度,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推动身边增绿,加快构建十大生态安全屏障。大力培育特色经济林、竹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树种用材林等,加快木材及其他原料林基地建设。努力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碳储量。
  2.全面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建立健全森林抚育经营调查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检查验收、成效评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新机制。完善森林抚育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补贴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积极推进低产林改造,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3.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分级编制省、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完善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修订《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规范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严厉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森林灾害防控。全面落实《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15年)》,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扑救、保障体系建设。落实《森林防火条例》,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火。落实《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设规划(2011-2020年)》,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御灾、监测预警、应急防控、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大力推进实施以生物防治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措施。依法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毁林行为,加强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
  5.培育新兴林业产业。落实《林业产业政策要点》,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木材工业“节能、降耗、减排”和木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开发木材防腐、改性等技术,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增加木材及林产品储碳能力。编制实施《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加快能源林示范基地建设,推进林业剩余物能源化利用,开发林业生物质能高效转化技术,培育林油、林热、林电一体化产业,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林业生物质能源占可再生能源比例,实现对化石能源的部分替代。
  (二)适应领域
  6.科学培育健康优质森林。加强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和应用力度,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良种苗木培育,提高人工林良种使用率。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选择造林树种,增加乡土树种造林比例,科学配置林种,优化造林模式,提高造林质量,构建适应性好、抗逆性强的人工林生态系统。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改善森林健康状况,增强森林抵御气候灾害能力。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提高海岸堤带、沙化地区和农田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7.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布局,加强重点地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建设。加强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重点物种保护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能力。加大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地区植被保护力度,增强森林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8.大力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泥炭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快湿地公园发展。推进国家湿地立法工作,开展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碳平衡,增强湿地储碳能力。
  9.强化荒漠和沙化土地治理。继续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巩固工程建设成果。加大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有效控制石漠化扩展趋势。在西北干旱区和部分半干旱区规划建设国家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增强荒漠生态系统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三)能力建设
  10.加强机构和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我局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单位的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充分发挥局气候办的组织、协调、联络、督办职责作用,统筹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快推进《森林法》修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确立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将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1.建立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全国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区域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试点。组建各区域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中心,加强技术培训,建立健全碳汇计量监测机构、队伍和管理体系。加快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技术标准体系,结合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试点,同步推进碳汇计量监测工作。开展木质林产品碳储存、林业生物质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碳计量技术研究。开展湿地碳汇计量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启动湿地生态系统固碳能力调查评估试点。
  12.探索开展试点示范。继续开展国内碳汇造林试点,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碳汇造林活动。探索开展林业低碳经济综合试点。结合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展林业碳汇试点示范。开展林业碳汇产权、碳汇交易等相关政策研究和试点。
  13.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林情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基础课题研究。重点研究森林碳汇的增汇、计量、监测以及森林对气候变化的适应等关键技术,评估林业固碳及生物质利用储碳能力,构建碳汇林业建设与管理技术体系。跟踪国际气候变化林业议题谈判,针对利用“参考水平”核算森林管理活动碳源/汇、湿地管理活动和木质林产品碳源/汇核算、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导致的碳排放核算等焦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支撑林业议题谈判。
  14.积极推进国际合作。积极开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涉林议题对案研究、谈判及履约工作,主动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双边和多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务实合作。切实加强气候谈判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谈判梯队,强化谈判力量。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相关机构和相关国际组织联系,推进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一步发挥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的作用,加强亚太地区的林业交流合作。
  15.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国林业对外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宣传中国林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贡献,增强我国林业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办公纸张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建设节能机关。倡导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鼓励公众积极参加造林增汇,消除碳足迹。引导公众关注气候变化,增强保护气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