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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7-05 22:5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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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2]17号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党的思想理论建设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教学和研究中的指导地位,不断提升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

  1.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是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学科,是马克思主义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设立以来,学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学科规模拓展,科研成果显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效果明显提高,队伍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新形势下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需要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质量,凝炼学科研究方向、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科队伍素质,完善机构设置,促进学科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在高校主要担负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与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任务。学科建设应坚持如下原则:一是把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作为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二是遵循学科建设规律、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规律;三是注重马克思主义理论整体性研究,加强马克思主义各主要组成部分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内在关系的研究和把握。四是以思想理论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需求促进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的成果服务思想理论建设和支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3.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思路和目标。着眼时代特征,立足不断发展的实践,认真总结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经验,主动适应党的思想理论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凝炼方向、优化结构、提升质量、规范管理,实现学科的健康发展。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学科研究方向更加明确,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为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作出更大贡献,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优势学科。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4.凝炼学科研究方向。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和特点,抓住学科发展中带有基础性、导向性和战略性的重要问题,组织力量,汇聚队伍,出思想、出成果、出人才,不断提高学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要自觉地把学科研究方向凝聚到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上来,并将其中的重大问题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使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管理紧密结合,统筹规划、整体部署、统一实施。用学科专业建设成果服务于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和亲和力。

  5.加强科学研究。重视和加强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着力进行整体性研究、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构建严谨、规范的学科理论体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历久弥新的思想价值;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及其相互联系;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深入研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弘扬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不断推出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

  6.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队伍的主体。要按照“一岗双能”、“一身二任”的要求,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修养,不断强化学科意识,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各高校要进一步积聚学科力量,整合资源,以项目为纽带,形成老中青结合的学科队伍。有关部门要制定学科队伍建设规划,通过若干年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学贯中西、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高层次领军人物,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一大批高素质的中青年理论骨干和教学骨干。通过举办各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到相关的研究基地进行访问研究,以及国内外社会考察和挂职锻炼等多种途径,全面提高学科队伍素质。

  7.推进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和重点基地建设。严格遵循学科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大力加强学科建设,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布局,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要从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建设经费、考核认定、管理职责等方面,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在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以国家重点学科为依托,建立若干个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研究生导师培养任务。

  8.加强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各高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0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应处理好学科性质和研究特色的关系,严格遵循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内在要求,合理设置研究方向;处理好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充分体现二者的紧密结合;处理好理论学习和理论运用的关系,着力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处理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关系,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要确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的学位课程,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要明确入学考试科目,其中一门必须是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要求,对论文的开题、写作和答辩等环节加强管理。

  9.加强学科交流。要加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系统内各学科之间的交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立足本学科发展,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国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拓展学术研究视野,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三、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为学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0.规范学科建设组织机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要以独立的、直属学校领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为依托,当前要着力解决学位点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分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点单位要对导师队伍的准入资格提出明确要求;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并至少承担一门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和学科专业建设绩效的工作机制。

  11.加大学科建设经费投入。要采取有力措施,为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培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供有力保障。要保证经费投入,设置专项建设资金。学科建设经费,由国家、地方和学校共同筹措、分级管理。教育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导师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项课题。列入教育部专项工程建设的学校,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列入专项工程建设计划,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建设水平。

  12.加强学科建设检查评估。要加强指导,适时地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学科健康发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议组开展学科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对问题严重的学科点进行整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计综[2004]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关于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有关部门:
  目前,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和重点城市商业企业的系统实施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组织重点工商企业的系统联调工作。为全面、及时掌握其他卷烟工业企业的有关情况,做好下一步系统在全行业的实施工作,国家局计划司决定组织对非重点卷烟工业企业进行系统实施环境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对象
  咨询对象是所有除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卷烟工业企业(含生产点)。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和技术改造情况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工作组织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负责组织本省所属企业的实施环境咨询工作,并汇总本省所属企业(含生产点)的实施环境咨询书,统一上报国家局。
  三、填报方式
  登录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项目服务网站(tobacco.icss.com.cn)进行实施环境咨询书的下载和填报;网站用户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例如:河北中烟工业公司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20130001,其网站用户名为20130001);网站密码:1.
  四、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于6月12日前完成本省所属企业系统实施环境咨询书的填报工作。
  五、其他事项
  从5月26日起,国家局将组织对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进行软件升级,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组织本省所属重点工商企业做好软件升级工作。

附件1: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实施环境咨询书
http://www.tobacco.gov.cn/newspic2002/2004-5-28-wen.doc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8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严把机构准入关。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倡导诚信服务,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以及《关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评价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市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市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 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六) 有与其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安全评价人员:
1.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聘用的离退休安全评价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申报业务范围属一类的,应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属二类的,应有不少于2名具有相关基础专业(不同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3.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的界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其所学专业应与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一致,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九)具有技术文件、装备和技术专家库:
1.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2.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必要的现场检测、检验、分析仪器设备;
3.聘有与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直接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1.《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请表》;
2.机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4.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5.有关证明材料:
(1)《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有关专业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原件复印件;
(2)安全评价人员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
(4)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等任命文件;
(5)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试,所取得相应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6)技术专家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7)技术专家简历及有关专业背景等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等)复印件;
(8)办公场地证明文件。
(二)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不得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十条 已获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机构,在工作中需调整评价业务范围,可申请评价范围调整。
甲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调整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其调整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十一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符合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可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市安监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名单,即时公布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评价工作责任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评价业务,在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安全评价知识。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职业准则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并为其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每季度应当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备案;每年填写年度《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于次年1月15日之前报送市安监局备案,并作为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的内容之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同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鼓励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主动参加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四条 市安监局负责对本市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布本市(外省市在沪)安全评价机名单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五)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六)办公地址变更的;
(七)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核定。
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网上或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 外省市的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市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应当向市安监局备案,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登记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检查和考核时,可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被评价企业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安监局的检查和考核,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和考核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具体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或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对乙级资质的,由市安监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对甲级资质的,由市安监局建议国家安监总局重新核定或者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
检查和考核结果实行网上公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安监局举报,市安监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且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四)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五)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六)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八)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 申请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由国防科工委推荐,国家总局受理审批。
第三十七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