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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张?┮?/title>

时间:2024-06-28 07:4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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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通说认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本罪的客体理论界有一定争议,笔者把盗窃罪的客体认为是所有权有局限性,违背我国定罪四大要件(构成犯罪的四大条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但不能解释是“一个物品租给别人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将该物品窃取过来”现实实践中该所有权人一般也是按照盗窃罪论处的,但是中国刑法中,所有权人不能侵犯自己的所有权,并非构成盗劫罪,如果所有权人想故意隐瞒承租人物品被自己盗走的事实,反而请求承租人还返原物,笔者认为构成第266条诈骗罪,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有部分学者主张所有权及本权说的,但是也不能解释违法占有,甲偷一辆汽车,未登记,并占有使用,按照民法理论,汽车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乙之后将汽车再盗劫,不符合客体所有权及占有说。日本二战以前判例主要采取本权说小野清一郎,二战后为占有说([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这个主要与社会中的情况而变的,二战以后日本国内不太稳定,出现侵害他人财物比较常见。目前日本有新生一种学说 (平野说——是由平野龙一提出的一种修正说, 又称为“平稳占有说”)。 认为盗窃罪无疑是占有,但是将租赁给他人东西,未到期秘密取回,就属于侵犯平稳占有,我觉得平稳占有说值得大家商榷 。

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但是例如“妇女早上到菜市场买鱼,左边的鱼6元一斤,右边鱼5元一斤,妇女打算买了一斤5元的鱼,但是妇女趁卖家不注意,将价格为6元鱼几条放在袋子了,然后让卖家来计算价格”。这个案例我们从性质上分析,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认为构成诈骗比较合宜,虽然妇女是趁其不备,但是主观方面即有告知购买鱼种的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部分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性质是符合诈骗罪。例如“ 张三有一个真宝石,李四刚好是一个鉴宝专家,一天张三拿这个宝石拿去李四那里鉴别,李四对张三说这个宝石是假的,市场上到处都有,很不值钱,张三一听以为真的,立刻将该宝石抛弃了。之后张三走后,李四高兴将宝石拿起”。有部分学者认为构成侵占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我国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目前几个问题学界比较有争议,一个是取走死者身上的财物如何定型,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持盗窃罪认为死者可以占有身上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不能占有身上财物,构成侵占。笔者认同盗窃罪,因为死者财物不是代为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更不是埋藏物。死者只是一种消极占有,死后被继承人发现,继承人合法占有。“魏某系河南省某县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储蓄会计,刚过而立之年。2005年9月4日上午,储户贾某同其女儿李某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存款,李某将所存5000元现金和一个活期存折交给储蓄专柜出纳王某,存折内夹有两张定期存单,金额分别是5000元、2000元;户名为贾某、李某。王某接到存折后,将存折连同存单交给会计魏某。魏某办完业务后,将发生业务的存折交还贾某,将两张定期存单留下。贾某、李某走后,魏用电话通知其弟,让他找人到城区信用社营业部取款,其弟找到其女友刘某,2005年9月4日10点44分,刘某在不知存款单真正来源的情况下,持魏某拿来的存单,以贾某的名义将款取走,本息共计5089.12元,所取款交与魏某。另一张定期2000元存单因未到期需凭本人身份证支取,被魏某撕毁扔掉。魏某得款后,还以其子名义将5000元存入本营业部储蓄专柜。当日下午3点,李某等到该营业部挂失两张定期存单,魏某明知而未向李某等退还(钱物)。9月28日检察院以涉嫌侵占罪将魏某批准逮捕”。有人认为构成诈骗,有人认为构成盗窃,我认为银行类与用户之间有一种安全保管合同,只要未离在营业柜台上,银行应该保管好相关的凭证,符合侵占罪。代为保管物人应当理解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较为合宜。遗失物在理论界也有相当大的争议,笔者认为遗忘物和遗失物应当区别对待,无论我国的之前立法草案上看,还是特征上看,遗忘物较容易被权利人找到,遗失物则不然。遗失物应该用民法调整,一般为不当得利。

实际中的案例往往表面是兼多中罪名,但是应当从立法角度,罪名的构成要件,保护社会中的关系角度上分析,到底是维护什么,这个刑法才是所要讨论的。侵占罪是我国适应社会发展所设立的一个罪名,在实务的还往往会造成拒不交在时间上问题的争议,这个笔者认为应具体在一审审判起诉前交上全部才合宜,部分交上,只要自诉人撤去自诉,不应当构成犯罪。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黔西南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前置审计的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州、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属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招投标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前置审计。

第四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5%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行州、县(市)分级负责。业主为州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开发区以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州审计局组织审计;业主为县(市)单位的项目,由县(市)审计局组织审计。



第三章 前置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招标一个月前或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建设项目招标前进行的预算造价审计或工程量清单审计;项目在建期间发生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的再次审计。

第十条 施工预算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

(二)定额消耗量的真实合法性。

(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

(五)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

(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新增造价超过5%以上再次前置审计的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有关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项目在建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5%,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未新增或新增投资不超过5%的项目,中标价及新增部分作为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事后监督;新增投资超过5%的,以中标价及审计确认造价作为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拨款的依据。未经审计的不得结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由其组织和聘请参与建设项目前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过错、过失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或工程量清单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等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特约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审计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上海邦捷科技有限公司、张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3)浦刑初字第13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终字第34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需满足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主观上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具有故意或过失;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四项构成要件。此时,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又要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三、基本案情
1997年6月起,被告人金某进入门普来公司,从事新型涂料的研究开发工作,职务为技术人员、工程师。1999年5月,门普来公司完成了LS—1涂料的研制,并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000年10月,门普来公司制定“高科牌LS—1涂料”的上海市企业标准,并报上海市浦东新区技监局审核备案。同年11月,经上海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检索查新认为“该成果属国内领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01年2月,“高科牌LS—1涂料”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在具体生产中,被告人金某负责开投料单。门普来公司规定投料单上配料名称都用代号而不用实际的原料名称,投料单在使用完毕后由总工程师收回保存。在此过程中,金某掌握了LS—1涂料的配方和工艺。2000年3月,门普来公司与金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确认《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员工保密规定》为双方履行、信守合同的共同准则”。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处末尾,有“附《员工保密规定》”字样。该合同上有金某的亲笔签名。门普来公司的《员工保密规定》中将“技术性的”、“制作方法、配方”等包括在具体的保密信息范围内。
2001年5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约请金某,明确邀请其到张某等人即将成立的邦捷公司工作,许诺给其优于门普来公司的待遇,并将新公司的技术工作都交其负责。6、7月间,金某向门普来公司请病假,开始为邦捷公司生产涂料做准备。6月15日,金某与利时公司(也由被告人张某担任总经理)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并未在该公司工作,而是为邦捷公司成立后生产涂料作筹备工作。7月2日,金某向门普来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三天后,邦捷公司正式注册成立,由张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7月16日,由金某投料并负责技术指导的邦捷公司产品GWZ—1涂料正式开始投向市场。
2001年8月16日,金某在交给门普来公司的承诺书上签名,该承诺书有下列内容:“自离职之日起,本人在三年之内不到生产与本公司类似产品的公司工作,不从事在本公司在职期间的相关工作,遵守门普来公司的《保密规定》,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公司将追究本人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随后金某在门普来公司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移交了技术资料,但金某却将记载有部分试验数据的笔记本及“LS—1试验情况汇总”带到了邦捷公司。金某在邦捷公司的职务为总工程师和科研开发部经理。2002年4月起,在被告人张某的授意下,被告单位邦捷公司的工资单上金某的名字改为“徐俊峰”。
浦东新区公安局在接到门普来公司报案后,将获取的邦捷公司产品与门普来公司产品委托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化学试剂站进行检验,后又将检验结果及门普来公司的技术资料交上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门普来公司研制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该内容包含模数控制等三方面;邦捷公司生产的建科牌GWZ—1涂料的配方、生产工艺流程等与门普来公司的高科牌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基本相同,两者属相同产品。
公安机关在邦捷公司生产现场查获的《GWZ系列涂料生产工艺规程》、GWZ—1涂料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经比对与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生产工艺流程》相同。经浦东新区公安局委托审计,邦捷公司自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共生产GWZ—1涂料105346公斤,销售78150公斤,账面库存应27196公斤,实际查获22096公斤,单位毛利每公斤8.04元。2001年、2002年邦捷公司未交纳过所得税。门普来公司同期生产LS—1涂料的单位毛利为每公斤9.68元。
 
四、法院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是经过多年研制、开发的成果,其技术及配方中含有不为公众所悉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专有技术,该技术能提高涂料的使用性能,具有实用性和经济价值,且门普来公司通过制订保密规定、与关键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在投料单上不直接采用原料名称而用代号等方法,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可以确认门普来公司LS—1涂料的生产技术及配方中与三方面密点有关的内容,属于门普来公司的商业秘密。
被告人金某掌握门普来公司LS—1涂料技术及配方,在被告人张某的利诱下,在未正式离开门普来公司之前就向邦捷公司披露该技术,并在之后的一年内,帮助邦捷公司使用该技术生产了10万余公斤的侵权产品,侵占了门普来公司同类产品的销售市场;被告单位邦捷公司获取并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给门普来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被告人张某系邦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邦捷公司所获非法利益也都归人了邦捷公司,故被告单位邦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应依法处以罚金;被告人张某作为邦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对金某许以高于门普来公司所给予金某的待遇、职权的优越条件,引诱金某进入其公司,使用其披露的他人所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本公司内组织生产侵权产品,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其个人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金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负有保密义务,却在张某的利诱下,违反保密承诺,披露并允许邦捷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邦捷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判决后,三被告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现有的鉴定结论是依据门普来公司的律师违法取得的样品所得出的结论,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门普来公司的LS—1涂料技术中没有非公知的技术信息,也无证据证明GWZ—1涂料使用了与门普来公司相同的技术;没有证据证明门普来公司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另邦捷公司及其辩护人认为,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两个个人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不知道金某有保密义务,不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上诉人金某未与门普来公司订立保密协议,向公司作的承诺违背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侦查机关取样过程并未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专家的鉴定结论真实、客观、有效。邦捷公司成立后的惟一产品即GWZ—1涂料,销售获利均归属于邦捷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张某作为邦捷公司直接的主管人员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金某作为邦捷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张某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上海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单位邦捷公司和被告人金某的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的判决,改判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不仅被告人张某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所在的邦捷公司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那么,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与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又有何不同之处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知,法律对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本身,同时又要处罚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中,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判处罚金,罚金数额由法院按照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相应罪名的罚金数额幅度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可知,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由法院在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后,在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予以确定。
其次,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类似:犯罪主体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单位;主观上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即单位犯罪体现的不是个别人的意志,而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犯罪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而犯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单位实施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实施的。同时,该侵权行为还须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即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或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濒临倒闭等严重后果)。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告单位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