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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21:2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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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体委


国家体委关于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体委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同世界各国和地区体育组织的合作,加强对运动员交流工作的管理,以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全国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受聘运动员的年龄,男应满28周岁,女应满26周岁。个别项目根据其特点,可按另行规定放宽。


 第四条 接受国(境)外聘用的运动员须向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在单位对本人受聘的书面意见和聘用单位可靠的聘用函件。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亚运会、全国、洲级锦标赛(杯赛)前三名的运动员经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审批,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运动员经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审核同意后转交本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批,并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第六条 签订协议书
  (一)受聘运动员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与国(境)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书。
  (二)受聘运动员所在单位同受聘运动员签订协议书。
  (三)受聘运动员同国(境)外聘用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向受聘运动员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缴纳转会费,转会费金额由双方商定。转会费除全国单项运动协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外,其余归运动员所在单位。受聘运动员的国(境)外酬金、待遇由受聘运动员或运动员委托其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与聘用单位商定。


 第八条 中国运动员加入外籍参赛,按该项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执行。该项目国际组织未做规定的,加入外籍不满两年者不得代表所在国(地区)参加国际比赛。


 第九条 凡以自费留学、探亲或其他名义出国(境)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所在国(地区)协会认可的比赛,如参加比赛必须向所属中国单项运动协会申请和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十条 运动员在国(境)外期间应主动和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自觉遵守我国有关法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受聘运动员所在单位和所属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对受聘运动员应关心和爱护,对他们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维护他们在受聘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项目的的实施细则,经国家体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琼府〔2002〕49号)第六条“大型工业项目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的规定,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工业项目是指在我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额指首期投资额(不含二期及后续投资),包括静态投资部分(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以及动态投资部分(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第四条 大型工业项目由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项目建设投资额以国家或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准。
  第五条 被认定为大型工业项目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一回满足项目用电负荷的专用架空供电线路到项目主体(不含与项目主体不在一地的配套设施)的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若线路所经区域不允许架空,必须采用埋地电缆供电的,则由项目业主承担扣除架空线路费用后的差价部分。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项目业主不得利用上述供电设施(包括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的厂界内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对其他用户转供电。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获得供电企业初步认可之后,将供电企业同意供电的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可研报告的支持性文件一并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初步设计审定之后,项目业主应当书面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申请。供电企业对已经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实施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确保项目设备调试及生产用电。项目业主应当向供电企业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配合供电企业做好供电线路建设工作。
  第七条 大型工业项目建有自备电厂(不含备用应急机组)且正常情况下无需电网供电但需电网提供备用的,其厂界外备用供电线路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如正常情况下需电网持续补充供电并提供备用,且最大供电负荷达到报装容量的70%及以上的,其厂外供电线路的建设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大型工业项目重要设备、部位的供电,项目业主应当投资建设满足项目重要设备、部位应急用电需求的自备应急发电机组、保安电源等。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设由其出资的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确保供电线路的容量、电压等级适合项目用电负荷。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开展项目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由项目业主委托供电企业对其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和专用变电站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条 大型工业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按产权确定维护责任。属供电企业投资部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属项目业主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维护。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委托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大型工业项目,在其供电线路建设前,项目业主须向供电企业交纳与厂界外供电线路建设费用同等的保证金。双方应当就保证金交纳、退还、抵扣等签订协议。保证金的退还或抵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若项目投资决算达1亿元以上的,供电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项目业主。
  (二)若项目投资决算达不到1亿元的,则由供电企业将保证金抵扣厂界外供电线路的建设费用,并将该线路产权移交项目业主。
  (三)项目正式投产后,在正常情况下,若持续补充供电负荷达不到报装容量的70%,则保证金不退,用于抵扣厂界外供电企业投资的供电线路建设费用,该线路产权移交给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决算额由省造价主管部门或由供电企业和项目业主双方指定的部门进行认定,并由其出具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认定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9月13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