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5 05:3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凡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特殊建树的。
第八条 推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项目必须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并有重大创新和发展;
(二)推荐集体奖励的,主体项目完成后还须有一项以上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
(三)推荐个人奖励的,提名人必须是主体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同时除主体项目外提名人还须有一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通过了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并征得其他主研人员同意的与主体项目相关的成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重要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已实施的重大专利技术成果。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但在完成该项目中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可推荐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个人、组织)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
(四)中直、省部属驻邯单位和驻邯部队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其科技部门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评价材料。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类奖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报人在十五日内予以补正,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授予集体或个人,集体奖每项获奖人员最高限额为15名,每次评审授奖集体或个人不超过4项;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项获奖人员最高限额分别为一等奖为前10名、二等奖为前7名、三等奖为前5名,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年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本专业范围内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总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及等级的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应及时在《邯郸日报》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告内容向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予以维持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申报的参评项目,经评审没有符合获奖条件的,相应奖项空缺。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二、三等奖的比例应控制在20%、30%、50%以内。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技术创新的氛围;物质奖励除颁发证书外,并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10万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额度应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长适时调整提高。
第二十二条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在市级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假冒、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取消相应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面向全社会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轻伤罪案“私了”不妨先公证
          杨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北京晚报》7月12日)
笔者是赞同对轻伤犯罪案件由当事人进行所谓的“私了”的做法。事实上法律规定对于轻伤犯罪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自诉,又可以由检察机关公诉,因而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也可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从而申请撤案,而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刑法原理,调解结案和申请撤案的轻伤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就不应再提起公诉。由此可见,法律实际上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私了”的权利,这种诉讼中的权利当然完全可以延伸到诉讼前。同时,我们也看到允许一些轻伤犯罪案件“私了”是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节省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同时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也不会很大(因为被害人也有不“私了”的权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浙江省公、检、法出台的《意见》尽管有行使人大立法权的越权之嫌,但允许当事人“私了”的精神笔者表示赞同。
   但是,从浙江省公、检、法出台的《意见》的规定来看,因为缺乏配套措施将不能很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节约诉讼资源,可能使《意见》制订者的目的落空。
   首先,我们看到所谓的双方的民事赔偿协议也好,被害人书面同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声明也罢,?来保证发生的案件是轻伤案件而不是重伤案件,?又来保证这种协议或声明是被害人的自愿而不是受到胁迫下写就的。如果是重伤案件或是被害人受胁迫的情形下,公安机关认可这些协议或声明,无疑对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极为不利。其次,这种协议或声明在法律上并无效力,如果加害人以此为幌子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等到时过境迁又不履行协议,被害人到时再去报案或起诉可能就无法收集证据。当然,由于这种协议对被害人也无约束力,被害人得到赔偿后又去报案或起诉,加害人的生活与工作秩序就可能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对加害人也并不公平。并且如果双方当事人反反复复自行和解,但一次又一次撕毁协议去报案或起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不得不多次对同一案件进行重复处理,这对司法资源也是极大的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轻伤犯罪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私了”不妨先进行公证。公证的好处首先在于避免非轻伤犯罪案件进行“私了”,公证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权威的法医鉴定;其次,公证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被害人受胁迫的情形发生。同时,法律要赋予这种经公证的协议的执行力与确定力,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的情形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遵守协议。经公证的民事赔偿协议,法律应赋予其与公证债权文书同等的效力,被害人可以凭此公证的协议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避免诉累。加害人也可凭此公证的协议提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甘肃省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甘肃省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二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资金提供另外的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两千万美元($20000000)的援助(贷款);
  (C)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将由甘肃省(以下统称“甘肃”)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提供给甘肃;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第3.02节的最后一句话以外,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甘肃”系指甘肃省,是借款人的一个行政省份或其任何后继者;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修订本)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c)“项目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银行和甘肃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和协定;
  (d)“银行通则”系指本贷款协定第1.01节所提及的《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
  (e)“项目县”系指属于负责执行本项目A部分的甘肃省的永登、皋兰和定西等县;
  (f)“政策行动规划”系指甘肃教育厅厅长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向协会提供的,关于本项目B部分的信件,即甘肃基础教育行动规划;
  (g)“信托公司”(GITC)一词系指甘肃省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根据其章程成立并开展业务的国营企业;
  (h)“章程”系指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章程”;
  (i)“分贷款”系指由甘肃和信托公司把分配给本协定附表一类别(7)的贷款资金已贷给或将贷给分借款人的一种贷款;
  (j)“自由限额分贷款”是一种分贷款,它是由项目协定附表第二(b)段所确定的一种自由限额分贷款;
  (k)“分借款人”系指分贷款的接收者;
  (l)“子项目”系指根据本项目C.1部分将由分借款人执行的,并将由分贷款提供部分资助的子项目;
  (m)“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项目协定第2.10节所提及的协议;
  (n)“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帐户;
  (o)“公里”(km)系指公里;
  (p)“公顷”(ha)系指公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九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19 100 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表二》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一》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四》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起算,计算至到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额的相应日期或该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使用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节的规定使用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六月一日始至二0三六年十二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在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附表二》所阐述的本项目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除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甘肃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甘肃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以及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甘肃省履行义务的行为。
  (b)借款人应按照协会和银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相当于本信贷和贷款的资金提供给甘肃。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甘肃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第2.04(a)节的规定,履行《通则》的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即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取得等)。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事项如下:
  (a)甘肃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甘肃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章程的被修改、中止、废除、撤销或放弃,以致信托公司在履行在项目执行协议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受到了物质上的和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已采取了解散或改组信托公司或者中止其业务的措施。
  (e)项目执行协议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该项目执行协议所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增加事项如下:
  (a)在本协定4.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b)如本协定4.01节(c)或(d)段规定的任一情况将发生时。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
  (c)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甘肃和信托公司的核准,签字和开发。
  5.02节 在《通则》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补充下列情况写入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
  (a)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甘肃的批准或核准,从而使项目协定的条款对甘肃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议已正式得到缔约双方的批准或核准,并从而使项目执行协议的条款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 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亚洲
   授权代表              地区的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