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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06:3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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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网站       日期:2006-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组织起来创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促进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劳社服发[2006]54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市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本市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三、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市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三章 担保基金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由市财政局出资设立,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以及按照比例给予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配额。

  第七条 区县级担保基金原则上由区县财政局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额,市财政局根据区县担保基金初始额,按1∶1的比例从市级担保基金中给予配额设立,专项用于为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第九条 区县财政局将担保基金初始额存入经办银行专户,凭经办银行出具专户存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区县级担保基金配额。区县级担保基金可采取以下两种运作方式:

  一、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并直接将区县级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担保机构担保:由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市级担保机构签订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

  第十条 在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组成协调小组。其职责包括:

  一、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贷款坏帐。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

  二、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随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

  三、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所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由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二、负责对社保所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三、每季度向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市级担保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实际贷款本金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签约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年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社保所、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八、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九、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十、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十一、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十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一、已经建立信用社区的,按照《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未建立信用社区的,由社保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程序

  借款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在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所根据担保机构授权协助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且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于提供反担保;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在未建立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的财产及其他可以依法流通或转让的权利。财产抵押(质押)物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反担保。信用反担保的条件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在保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被保证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在保

  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要定期对担保项目及反担保物或反担保人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经办银行,共同控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账户的管理,出现借款人透支和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等情况,及时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共同维护贷款和担保基金的利益。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与借款人联系,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所、担保机构,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六条 社保所要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防范、控制风险。指导社保所完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微利项目由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情况定期确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批程序、贴息期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4]172号)、《北京市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京财金融[2004]1997号)执行。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社保所,由社保所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协助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三十一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采取基金直接担保的,经办银行直接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同时报签约财政部门备案。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第三十二条 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

  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追偿收回的资金属于冲减担保资本金部分的调增担保资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相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己发文件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摘 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近年漳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文章在分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现状和问题基础上,提出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若干浅见。

关键词: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农村基层组织  
 
农村基层组织处于基层工作的最前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村务公开是人民群众反映农村党风政风好坏的风向标,也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权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使村务公开不断由点向面,由少到多,由浅至深推进,并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轨道发展,既加强了对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增强了广大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的意识,又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促进了党风、政风和党群干群关系的明显好转。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已形成浓厚氛围  
 
市、乡、村各级都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级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确定了具体工作人员,制定了工作规划,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人员专门抓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多数村对村务公开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监督到位,村干部抓好村务公开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怕失权而不想公开,嫌麻烦而不愿公开等模糊认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广大群众参与村务公开的积极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逐步走上规范运作   

就芦芝乡而言,从面上来看,全乡7个行政村,规范公开的村占90%以上,一般公开的村占10%左右,各村都按“一栏四簿四制度”的要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公开栏都按照政务类、事务类、财务类和回音壁进行规范,全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路子。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载体不断创新   

近几年来,芦芝乡积极探索创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载体,以增强工作实效。2004年开始试行村务公开工作“听证会”,2006年全乡开展村务公开民主听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积极创新村务公开方式,采取拓展外延、创新方式、改变模式等手段,村务公开主管理由单纯的上墙公布,转变为多样化、多形式,促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更具真实性与规范性。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落实。  

(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进一步拓展和延伸   

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龙头,公开的范围向校务、医务、厂务、站(所)务、组务延伸,内容向党务、事务全面拓展。凡是可以公开、能民主讨论的事都民主决策,拓展的民主渠道,推进了茂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存在问题  

(一)村集体经济薄弱,影响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其重点是围绕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的。村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被动,一方面村干部认为村集体一没经济,二没权力,没什么可公开的;另一方面群众认为现在村集体已经是“空壳子”了没什么好公开的。  

(二)农村民主法制氛围不够浓厚,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   

当前农村群众素质不高,民主法制意识较为淡薄,群众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不高。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运作机制过于程式化   

现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操作基本按“一栏四簿四制度”的要求程式化进行,过于繁锁及不切实际的程序带来操作的不便,以至村干部怕公开、不公开。再加上公开也较注重于上墙公布,并且多为事后公开,引导群众参与决策、讨论的较少,导致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效果不佳,同样制约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应注意抓好以下五方面的重点。  

(一)突破难点,从营造浓厚民主管理氛围切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点多面广,如何把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把群众的参与热情调动起来是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难点。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标语、会议、宣传材料等多形式、多载体,广泛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及时把中央、省、市有关加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政策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当中。如,编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知识手册》发到每家每户,扩大广大人民群众的知事权、议事权和监事权,解决群众不关心公开,不参与公开和不会监督公开、不敢监督公开的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引导基层干部克服经济发展是硬指标,公开工作是软任务的思想,树立“两手抓”的职责意识。切实解决少数干部怕公开、担心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重视公开和不懂公开甚至假公开的问题,实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变“要我抓”为“我要抓”和群众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目标要求。另一方面要畅通监督渠道。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村民真正参与到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中来。必须把公开后倾听群众的反映作为一个重要环节给予应有的重视。要充分发挥意见箱、监督电话、回音壁的作用,畅通上下对话和沟通的渠道。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搜集和整理群众的反馈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释和答复,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实,不断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抓住重点,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入手,规范和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