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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2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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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90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煤炭工业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各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有关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煤炭工业技术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每年为110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培训1万名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5000多家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培训3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五年共培训20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培训5千名左右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拔尖科技人才。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带动各项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和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推动我国煤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集团建设服务,重点为国家拟建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和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煤炭大集团提供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服务。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煤炭行业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行业引导、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不断推进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公需科目。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教育培训。



2、煤炭专业科目。围绕煤炭科技前沿理论和关键性、共性技术,结合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和重大课题,在采煤工程、煤矿安全、煤矿机电、煤炭地质与测绘、煤炭洁净利用及矿区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领域,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主要专业科目包括:



(1)采煤工程方面:高产高效和高回收率采煤方法与技术、矿区绿色开采技术、有冲击地压倾向煤层的开采理论与技术等。



(2)煤矿安全方面: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灾害预警技术、煤矿瓦斯爆炸和火灾防治技术、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技术、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与技术等。



(3)煤矿机电方面:大功率综合机械化采掘成套设备、变频调速与控制技术、数字矿山与煤矿信息化技术、新型矿井辅助运输设备、复杂煤层和薄煤层开采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技术等。


(4)煤炭地质与测绘方面:煤炭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煤炭资源洁净化地质基础、物探与钻探新技术、煤层气地质理论与开采技术、矿山测绘新技术、矿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及预测技术等。



(5)矿区洁净利用方面:高效选煤技术、煤炭物理加工技术、煤的化学转化技术(含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基炭素材料制配技术等。



(6)煤炭环境保护方面:采空区地表沉陷控制技术及塌陷区治理及土地复垦技术、矿区环境污染机理及防治技术、矿区循环经济理论与技术等。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围绕上述专业领域,整合煤炭领域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面向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3、其他专业科目。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石油石化等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形式



1、高级研修班。围绕煤炭工业科技发展前沿理论与最新技术,重点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2、专题脱产培训。分专题、分类别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脱产培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组织,鼓励和支持有关煤炭企业积极参加。



3、远程培训。主要依托“全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以下简称“煤炭远教网”)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办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课程。网上培训以讲授新理论、传授新技术、介绍新知识、交流新经验为主。



4、短期专题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煤炭企业对知识更新的需求,采取专题研修、现场观摩教学、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个性化、特色鲜明的短期专题培训。



5、国际技术合作和专业培训。通过举办境外专业技术考察、培训,召开国际技术合作会议、专题技术研讨会等,重点对煤炭行业拔尖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煤炭行业“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具体负责。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参加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要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煤炭工业网、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煤炭行业“653工程” 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各项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将不定期地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653工程”施教机构建设。本着分布合理、突出重点、面向基层、讲究特色的原则,广泛调动社会资源,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优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653工程”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2、建设专兼结合的“653工程”师资队伍。在煤炭科研和生产单位及有关高校中选聘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的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拔尖人才充实师资队伍。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煤炭工业网”、“煤炭远教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搭建“653工程” 煤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



(四)经费保障



1、各煤炭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将“653工程”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加大投入,保证“653工程”的正常进行。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能源技术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煤炭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煤炭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 “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8月)

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时开展“653工程”的宣传推动工作。组织编写煤炭行业“653工程”科目指南、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下达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10年上半年)

按“653工程”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653工程”培训基地,充分发挥“煤炭远教网”作用,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0号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是指运用招标投标方式为重大国家技术创新项目选择、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围绕国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产业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术问题在国家技术创新项目和装备研制项目选项范围内确定招标项目。

  第六条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招标工作应当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有限,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国家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八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经贸委出具的《招标委托书》,在《中国招标》周刊、中国技术创新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

  (三)对拟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四)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投标及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从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为4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载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参照《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审查,招标文件经国家经贸委审定后发出。对专业性强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后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所应具备的技术条件、资格和业绩;

  (三)项目名称;

  (四)项目实施的内容和目标;

  (五)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

  (六)中标方对项目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八)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招标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投标者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第二阶段招标按本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与招标机构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商定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国家经贸委决定撤销招标委托,终止招标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开说明;因招标机构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终止的,招标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良好的资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鼓励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国家经贸委和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人选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确定2至3个拟中标方,形成评标报告提交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接到评标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结论,确定中标方,并通知招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招标机构接到国家经贸委确定中标方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的投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经招标投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为依据,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项目主持单位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经招标确定的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纳入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享受相关政策。未按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的,国家经贸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的实施管理、资金使用、鉴定验收、项目调整等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平顶山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沙颍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文〔2008〕36号印发)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叶县、宝丰县、郏县、鲁山县、石龙区、汝州市和舞钢市的地表水生态补偿以及市区重点企业氨氮排放总量的控制、考核。根据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环保责任目标,对县(市)、区地表水生态补偿考核的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对重点企业考核的污染因子为氨氮。

  第三条 县(市)、区地表水生态补偿办法:

  1.市环保局根据《平顶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省定目标值及我市实际情况负责相关县(市)、区目标断面的划定和断面水质目标值的制定。并负责断面水质的监测工作,核定各断面每月超标倍数和补偿数额,按月计算补偿金。

  2.对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出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值的,根据超标程度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补偿金:(1)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40毫克/升、氨氮浓度≤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2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2.0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2)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40毫克/升、氨氮浓度>2.0毫克/升时,0.1<超标倍数≤0.5的,补偿金按照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0.5<超标倍数≤1.0的,补偿金按照1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0<超标倍数≤1.5的,补偿金按照15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1.5<超标倍数≤2的,补偿金按照2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超标2倍以上的,补偿金按照30万元×(1+超标倍数)进行计算。

  (3)每月至少监测2次,超标倍数按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值最高值计算。

  3.补偿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扣缴金额,从有关县(市)、区财政中直接扣缴,扣缴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通过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办理,扣缴的资金专项用于生态补偿及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的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印发)。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补偿金扣缴情况每月在新闻媒体上通报1次。

  第四条 重点企业氨氮排放总量的控制、考核和处罚:

  1.严格控制重点企业的氨氮排放总量,市环保局将各重点企业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目标中氨氮排放总量平均细化分解到每个月。2.对重点企业实行氨氮排放“周计量、月考核”制度,市环保局对超过当月氨氮排放总量的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考核、处罚结果每月在新闻媒体上通报1次。3.市环保局将各重点企业氨氮排放月考核结果累计汇总为全年氨氮排放总量,对超过全年氨氮排放总量的企业视为未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