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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2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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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更快更好地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大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力度,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辖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和分数(基本分100分)

  (一)考核指标(基本分80分)

  1.新增私营企业户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2.新增个体工商户数,完成目标数得5分;

  3.新增注册资本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4.吸纳民资到位数,完成目标数得20分;

  5.在地规模以上民营经济投资额,完成目标数得10分;

  6.新增销售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7.新增销售亿元民营企业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8.新获省及省级以上品牌数,完成目标数得10分。

  得分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实绩÷目标)×单项基本分

  备注:单项指标得分超过该项基本分值150%的,按150%计算;单项指标得分低于该项基本分值80%的,按零分计算。

  考核指标得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基础工作(基本分20分)

  1.机构建设(基本分5分)

  (1)部门建设和人员配备3分。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扣1分;没有建立民营经济投诉督查机构,扣1分;专职工作人员不足4人,少1人扣0.25分。

  (2)工作基本条件2分。工作经费不足扣1分,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扣0.5分,没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扣0.5分。

  2.内部管理(基本分6分)

  (1)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3分。没有及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迟报1次扣0.5分;拒报1次扣1分(以市民发办台账为依据),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上报信息和调研报告3分。全年上报市经贸委(民发办)信息不少于10篇,每少1篇扣0.1分;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每少1篇扣1分。

  3.软环境建设(基本分9分)

  (1)督查评议和投诉受理工作3分。没有开展“百企评议机关行政行为”活动,扣2分;对民营企业主的投诉办结率达不到100%,因处理不力而投诉到镇江市民发办的,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

  (2)信用担保体系建设6分。没有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扣6分;已经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和担保贷款规模增幅没有达到目标的,有1项扣3分。

  二、加分项目

  (一)民营规模企业培育

  1.对当年有民营企业新进入全市企业销售50强的辖市(区),每户民营企业加1分。

  2.当年新增1个销售5亿元民营企业,加1分;新增1个销售10亿元民营企业,加2分;上年销售已达1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当年每净增销售5亿元,加1分。

  (二)企业或产品新获国家称号

  1.每新获1个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专利金奖,加3分。

  2.每新获1个国家免检产品或中国专利优秀奖,加2分。

  3.每新获1个国家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加1分。

  三、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考核指标得分+基础工作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四、奖励标准

  设立一、二等奖,由市政府进行奖励。其中:得分前二位辖市(区)为一等奖,由市政府奖励3万元;得分三至六位辖市(区)为二等奖,由市政府奖励2万元,最后一名不予奖励。

  五、考核指标和基础资料来源

  1.在地规模以上民营经济投资额、新增销售500万元以上民营企业、新增销售亿元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销售收入以市统计局报表数为准。

  2.新增私营企业户数、新增个体工商户数、新增注册资本数以镇江工商局报表数为准,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以镇江工商局公布为准。

  3.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以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为准。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以市科技局公布为准。

  5.吸纳民资实际到位数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项目投入台账为准,由市经贸委、统计局负责统计。

  6.机构建设、内部管理、政策环境等基础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六、考核方法

  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发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考核小组,采取辖市、区自查和考核小组集中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确认后公布。

  七、考核对象

  辖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考核内容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他有关人员奖金由各辖市、区自定。

  八、其他

  1.考核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辖市、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当年度“镇江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2.考核工作由市经贸委(民发办)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民发办)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交通部等


关于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粮调〔200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工商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各铁路局:

近年来,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粮食产销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产销合作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粮食产销合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对促进产销合作发展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产销合作的基础还不牢固,尚未形成长效稳定的合作机制;鼓励产销合作发展的扶持措施还不完善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产销区稳定的购销关系,进一步促进粮食产销合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粮食产销合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促进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粮食生产和消费的区域性特征比较明显。近年来,粮食生产逐渐向主产区集中,主销区粮食产需缺口逐渐加大,粮食供求的区域性矛盾更加突出。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有利于调剂产销区粮食余缺,更好地发挥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有利于有效配置粮食资源,促进跨区域粮食经济和物流服务业发展,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全面发展;有利于保障销区粮食供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及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调控,依托企业、深度合作,创新机制、共同发展”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开展产销合作,培育和鼓励大型粮食经营企业参与产销合作,逐步形成多元化、规模化的合作格局。使产区生产的粮食有稳定的销路,销区需要的粮源有可靠的保障,实现粮食合理、有序、顺畅流通,促进粮食总量和区域供求平衡。

(二)基本原则。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坚持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粮食省长负责制,遵循“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销合作中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产销合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销合作关系稳步健康发展。

三、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粮食订单。支持粮食销区企业到产区开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委托粮食产区企业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鼓励采取“公司+农户”的形式,或兴办农业生产、销售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促进农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引导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农民根据合同组织生产,实现以需定产、以销定购,逐步建立企业与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二)积极促进跨区域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产区企业在销区设立销售窗口,建立储、加、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粮食销区市场优势;鼓励和支持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设立收购点、开办加工厂,直接参与产区的粮食生产、流通;积极利用粮食产区资源优势和销区市场优势,培育一批跨区域、多元化、联结市场和产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产业化经营企业。

(三)继续巩固和发展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鼓励粮食产区与销区企业积极开展粮食购销贸易、库场租赁并购、联营,以及代收、代储、代销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主销区可以利用粮食主产区的粮源和仓储资源,建立一定数量的异地粮食储备。积极引导产区和销区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组建跨区域的粮食收储、加工和经营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产销区长期合作、互利多赢的格局。支持和鼓励粮食产销区联合举办产销合作洽谈会、交易会,为企业开展购销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四)不断探索创新产销合作形式。粮食产销区要因地制宜,进一步探索新的产销合作形式,不断夯实合作基础,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逐步建立起“丰歉保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粮食产销区利益协调机制。经济发达的粮食主销区要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结构,将中央财政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粮食产销衔接的资金需要,支持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对主产区到主销区建立粮食储备、参与主销区粮食供应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对到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主产区粮食生产和收购、将粮食运往主销区销售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主销区也可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调动企业参与产销合作的积极性。

(二)努力改善运输环境。铁路、交通部门要积极做好粮食运输规划,创造有利于产销合作的运输条件,营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促进产销合作粮食的顺畅流通。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食的组织和运输协调工作。对经产销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产销合作重点项目和大型粮食经营企业,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鼓励发展散粮运输和建设散粮物流基地,鼓励粮食企业建设散粮接收、发放设施,更好地满足散粮运输的要求,确保粮食集运顺畅。大力提倡“铁水联运”,改善运输结构,缓解铁路运输压力。

(三)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现有和新开发的各类信贷产品的作用,加大对开展产销合作企业,特别是大型粮食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并具备贷款条件的产销合作企业或项目,农业发展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同时,要加强跨省粮食购销信贷资金监管,完善资金监管和结算办法,为企业开展产销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

(四)完善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对主销区粮食企业或种粮大户到主产区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粮食生产,符合当地农业龙头企业或种粮大户标准的,享受当地有关优惠政策。对主销区在主产区建立异地储备的,主销区要加强对异地储备粮食的监管,并按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异地储备粮食的相关费用支出。对粮食经营者跨省区建设粮食仓库、加工厂等设施的,当地政府应在用地指标、土地价格、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支持;需要租用粮食仓储设施的,当地粮食企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要按现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效益。

五、建立健全促进粮食产销合作发展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对产销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落实鼓励产销合作的相关政策,加强粮食物流设施建设,协调解决产销合作中运输、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牵头成立粮食产销合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产销合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产销合作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加强信息服务,积极引导产销区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产销合作。建立产销合作履约协调机制,省间产销合作协议要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作协议履约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省际间粮食产销合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粮食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双方粮食企业服务,促进双方合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企业履约的监督指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要结合粮食产销合作企业的特点,细化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标准,加强对粮食产销合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监督指导。各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提高订单的履约率,以诚信赢收益。

(四)发挥批发市场和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粮食批发市场作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为促进粮食产销合作搞好服务。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产销区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努力提高粮食产销合作履约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工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18号

1992-09-1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开放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根据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乌鲁木齐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对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放城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度起执行;有关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