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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时间:2024-05-19 03:4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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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办法

(2008年6月30日济宁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形式。它不仅可以有力地推进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的开展,而且能够对民主法制建设产生积极影响。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专项工作评议,督促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某项工作或事关重大、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常务委员会评议的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也可以单独召开评议会议进行。每年可组织开展评议一次。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市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工作的大局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推进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的进展,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解决。坚持民主、法制原则,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参加,集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广大人大代表的聪明才智,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坚持公开原则,评议活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原则,在选题、调研、公开、评议、整改等环节,找准工作着力点,以提高实效为核心,促进工作为目的,把工作做得生动扎实、富有成效。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根据评议内容,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和实施工作。必要时,可以从常务委员会机关或专门委员会抽调力量,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共同实施。

第二章 评议的内容和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情况;
(四)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社会普遍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执法检查或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会员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长公开电话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评议的实施和程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年度评议的议题和单位,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
年度评议的议题和单位建议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评议的议题和被评议单位名单应当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对评议的议题和被评议单位提出调整意见。
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对议题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评议,也可以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评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专项工作评议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抽调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一个或若干个评议调查组,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资料。
评议调查阶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可以就被评议工作进行视察。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调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初审后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单独召开的评议会议提交。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单独召开的评议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评议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会议评议程序:
(一)听取工作报告;
(二)听取调查报告;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参加调查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单独召开的评议会议,参加调查的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并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起投票测评。
第十五条 测评采用打分的办法进行。满分为100分,平均得分80分以上为满意;60分至80分为基本满意;60分以下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对专项工作进行会议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七条 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会议评议情况和调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作为常务委员会的正式评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印发。
第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要注重整改实效。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不满意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其继续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情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重新整改结果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将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评议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果向市委报告,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报,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垂直工作机构的评议结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抄送市委组织部门。
建议市委作为年终考核、评先树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部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第三条 部机关各司局应按部国际合作司要求,遵照“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于上年末(或当年初)认真编制当年出国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部国际合作司,其中出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报部人事教育司,分别由部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商财务司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和出国(境)任务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拟定部全年的出国(境)计划,报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部机关各司局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章 出国(境)任务审批程序

  第五条 组团单位根据部出国(境)计划,在填报《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以下简称“任务审批表”)时,应明确本次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包括:部机关外事费以及各司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含有外事活动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中没有外事活动预算的一律不得用于出国(境)。

  第六条 列入部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部机关外事费的出国(境)团组(简称“计划内项目”),任务审批表经本司局领导签发后报部国际合作司,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七条 列入部出国(境)年度计划且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团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明确具体项目名称,经本司局领导签发后先报部财务司审核。部财务司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年初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中是否含有出国(境)经费,预算中的出国经费能否满足本次出国(境)任务的需要等。

  任务审批表经财务司审核后报部国际合作司审核或审批。

  经费来源为专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团组,任务审批表在送财务司审核前由人事教育司先行会签。

  第八条 上述范围之外的出国(境)团组,一般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需视经费情况,并事先征得部国际合作司和财务司的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任务审批表,任务审批表报批前须经财务司审核。

第三章 出国(境)经费核算流程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办理任务审批表的同时,需认真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经部国际合作司签署意见后,连同部出国(境)任务批件(或部确认件和外部门的任务通知书)一起送部财务司办理出国(境)费用的预借手续。

  出国(境)人员可预借以下费用:国际旅费 、国(境)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个人零用费和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及公杂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国(境)外住宿费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对因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且组织方要求统一安排住宿导致的住宿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组团单位事先出具超标说明,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及部国际合作司、财务司确认后方可办理预借和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需赠送礼品或宴请的,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赠送礼品应遵循节约、从简的原则,在国家规定标准内执行;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回国后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已批准的出国(境)任务在国家规定标准内选乘相应的国际交通工具,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国际旅费。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如需在一个国家多城市间旅行,应在任务审批表中写明一并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预借手续,不得报销多个城市的联程机票或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国(境)团组在回国后的一周内,根据出国(境)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逐项填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连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团组人数在2人或2人以上时使用)、相关支出票据和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日程安排表一起,经出国(境)团组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部国际合作司审核确认后,到部财务司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按照审批行程执行出国(境)任务,严禁擅自改变行程、增加途经地点和其他非公务旅游景点,不得增加国(境)外停留天数,否则部财务司有权拒绝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部出国(境)计划的安排和外事经费的使用接受驻部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能详尽部分及有关支出标准,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预算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n12528992.files/n12528991.doc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国(境)代表团(组)费用决算表(代人民币费用报销表)

     3. 出国(境)代表团(组)境外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包干伙食费领取登记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1]3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6-1


国家邮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函》(国邮[2000]479号)收悉,来函要求我局进一步明确邮政农村支局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邮政部门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座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必须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