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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3:5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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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 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3.4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本所另行公布。

3.5 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

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本所申报。

3.6 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

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3.7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 本所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

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10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11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第四章 附 则

4.1本细则所称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

4.2有关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的登记、存管、结算等事项,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4.3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相关条款采取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的,本所比照《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4.4 会员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本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本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4.5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4.6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所199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结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23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40号《关于开设债券三天、四天回购交易的通知》、1996年11月4日发布的深证发[1996]374号《关于开通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2003年6月18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29号《关于企业债券实行回转交易的通知》、2003年6月24日发布的深证会[2003]30号《关于增加债券回购品种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03年度道路货运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2]601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道路货运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部定于2003年4月对第二批申报一、二级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进行评审。为做好此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符合一、二级经营资质条件但尚未申报的道路货运企业;

2、第一批经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专家组评审不合格,但经整改或者整合后能够达到一、二级经营资质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

二、评审条件及申报要求

l、此次评审工作仍按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 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一、二级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审;

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月底为企业申报时间,申报企业须按《办法》和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企业资质评定指标解释和有关说明的通知》(厅公路宇〔2002〕 99号)的要求申报并提供有关报表及证明材料;中央直属大型企业可直接向其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2003年3月底之前,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行文将申报材料(2套)和审核意见于4月11日前一并报部公路司;部将于4月底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此《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时切实按照资质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在申报和初审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公路司联系。

联系人:王华春、许宝利,联系电话:010—6529275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5〕2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建设文明城市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明确的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是指对市城区建设年代久远、结构陈旧、基础设施不齐全的旧城区域进行成片改造。
  第四条 旧城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包装、板块推进”的原则进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重点保护与成片开发相结合,配套建设与综合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城区旧城改造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文化、城管执法、城市两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改造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工作;
  (二)依据旧城改造的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旧城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组织旧城改造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报建、审批、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可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供符合经济适用房入住条件的拆迁户入住。旧城区的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的搬迁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对旧城改造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采用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三种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出让金统一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村民在成建制转户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二)旧城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开发建设营业税由财税部门征收后,全额投入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与项目相关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三)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各项收费:劳保统筹基金按现行的收费标准征收,人防费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人防工事的维护、维修和加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免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减免。
  (四)市旧城改造办设立专控账户,统一监管旧城改造项目的返还资金,确保这笔资金用于与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到改制企业,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已规划的城市主次干道由市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城改造办负责管理,有关招商、立项、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统一由市旧城改造办代办。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小区建设规模,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引进外资参与旧城改造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旧城改造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对干扰、阻碍旧城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