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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3:1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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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进一步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总结监管经验,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反映和充分吸收社会和市场各方对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章质量,现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2012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诚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lbpublic@csrc.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880614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附件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4/t20120413_208603.htm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征汽油、柴油(以下统称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料油的加油站(以下统称代收代缴义务人),均应当依照本规定代收代缴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三条 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客户收取燃料油销售款时,均应当代收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其计收标准为每公升0.02元(不足1公升按1公升计收),并在发票上予以单列注明。
第四条 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负责征收。
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局)缴纳增值税时,应当一并缴纳代收的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五条 各市、县(区)征收的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其中,60%划拨同级教育部门,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40%上缴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划拨同级教育部门,用于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
覆盖全区的义务教育重点项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抵顶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部门使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拟定使用计划及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客户缴纳的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可以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总额中,提取5%的征收手续费。所提征收手续费,必须先征入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支出中拨付。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征收手续费中提取30%,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挪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向自治区财政上缴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具体办法,比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6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2005.06.06 新余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六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制定;
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㈢城市规划监察监督;
㈣城市规划管理政务事项。
第五条 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包括:
㈠市办证(收费)服务中心、城市规划展示馆等固定的场所展示;
㈡报纸、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㈢印发宣传册。
属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的,应当在施工现场树立或悬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居住建筑的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所在地设立公示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保管。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项目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其中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
㈠城市总体规划;
㈡分区规划;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
㈣专业规划;
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1、历史街区规划;
2、风景名胜区规划;
3、城市中心区规划;
4、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
5、城市广场(5000m2以上)规划;
6、公共绿地规划;
7、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编制的依据;
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㈢有关图纸:
1、市域城镇分布现状图;
2、城市现状图;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
4、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图;
5、近期建设规划图。
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编制的依据;
㈡分区规划文本;
㈢有关图纸:
1、规划分区位置图;
2、分区现状图;
3、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4、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
5、道路广场规划图;
6、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编制的依据;
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㈢有关图纸:
1、位置图;
2、用地现状图;
3、土地使用规划图;
4、地块划分编号图;
5、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6、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
第十五条 专业规划公示内容包括:
㈠道路交通规划;
㈡给水工程规划;
㈢排水工程规划;
㈣供电工程规划;
㈤电信工程规划;
㈥燃气工程规划;
㈦园林绿化规划;
㈧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规划;
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㈩环境保护规划;
(十一)防洪规划;
(十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十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包括:
㈠规划说明书;
㈡有关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
2、规划地段现状图;
3、规划总平面图;
4、道路交通规划图;
5、竖向规划图;
6、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当制作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对公众意见汇总整理,并应当将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获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要公示的全部内容;做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变更前应当进行公示:
㈠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㈡城市人口规模或者用地规模变更量超过原规划百分之三十以上;
㈢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范围;
㈣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以及公共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㈤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㈥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
㈠城市总体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
㈡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
㈢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天。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
第二十惶?城市规划获得批准后公示时间为:
㈠城市总体规划长期公示;
㈡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60天;
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变更前公示时间为不少于15天。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公示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民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㈠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㈡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㈢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㈣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批前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㈡城市规划依据;
㈢有效土地文件;
㈣涉及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㈤规划方案说明和图纸。
第二十六条 批前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批前的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7天。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其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建设项目名称;
㈡建设单位;
㈢建设地点;
㈣建筑面积;
㈤建筑层数;
㈥建筑高度;
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
㈧监督举报电话;
㈨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 批后公示的时间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竣工。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包括对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㈡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查处结果内容包括违法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结果在结案时予以公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包括:
㈠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㈢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和时限,包括批准文书的发放、建设工程验线、竣工资料报送等内容、程序和时限;
㈣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