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1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坝等)、肥料生产、回填、改良土壤和其它产品制作,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的物质等。

第四条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经贸委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多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用灰,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实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申报认定制度,凡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企业(含分厂、车间)、事业单位应当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电厂,应实行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均应当有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灰场建设应当实行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配备粉煤灰运输贮存系统、挖灰和装灰机具及运灰车辆,修建外运灰道路,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和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同时建成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将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不断改造、完善除灰系统和增设灰渣储运、利用设施,并逐步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未进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应无偿提供给利用单位使用,利用单位与排放单位并应签订正式供用合同,按年度实际利用粉煤灰量,根据双方商定的标准,由供应方提供给用灰方适当的装运补贴。

第九条鼓励生产和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距离粉煤灰堆放处20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建有的砖瓦厂、墙体材料厂和有关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工艺改造,从2002年7月1日起掺用粉煤灰,粉煤灰掺用量必须大于30%。

第十条距离燃煤电厂的粉煤灰堆放处50公里距离内的筑路、筑坝、回填、复垦造地等工程项目,应当利用粉煤灰。

第十一条经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配有粉煤灰、煤矸石或炉渣运输标志的专用车、船,免征有关交通规费。运输粉煤灰的专用车辆、船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二条排放、运输和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办公室报送排放、运输、储存利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排灰、用灰、运灰、科研设计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涉及粉煤灰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自身不利用粉煤灰,又不支持其它企业利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业主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审批部门、验收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农村计划生育统筹费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统筹费,为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保证,根据《陕西省实施主<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境内居住的所有农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计划生育统筹费。
第三条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征收。并在征收后的20天内全部存入本乡镇设立的计划生育统筹费专户。
第四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必须全部用于本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事业,使用范围是:
l、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室)开展工作的经费补贴,“三查”费用;
2、乡(镇)、村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干部培训经费;
3、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4、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双女结扎户保险费用乡(镇)、村两级应负担的部分;5、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治疗费补贴;
6、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和中心户长补贴;
7、用于“三结合”扶贫帮困工作的补助。
8、乡(镇)、村两级计划生育其他业务性开支;
第五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乡统筹,乡管理,乡使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每年年初,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编报年度支出预算,并做好帐务核销结算工作。结余部分由计生办继续按收支管理办法使用。
第六条 计划生育统筹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由主管计划生育的乡(镇)长提出使用意见,乡(镇)长审批后使用。
第七条 各县(区)成立由财政、审计、监察、农业、计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机构,负责乡(镇)计划生育统筹费征收、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把计划生育统筹费的提取管理作为创建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的必要条件,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县(区)和乡(镇)不授予“综合服务县区”和“规范化管理乡镇” 称号。
第九条 凡挪用、滥支计划生育统筹费的单位和个人,
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1993]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国清[1993]78号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办法(扩大试点用)》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潜亏摊销”科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产成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金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对清理出来的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的损失部分,报经批准作为银行呆帐损失的,先冲减有关的损失,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多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清理贷款收入”科目。
金融企业对于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报经批准后,冲销贷款呆帐准备,借记“贷款呆帐准备”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六、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帐外资产,入帐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