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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5:2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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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1]8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条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条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表5.1.1


耐火

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防火分区间
备 注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2条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据需要确定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级
5层
100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施中将儿童游艺场所设在建筑上部楼层的现象较多,由于婴幼儿、儿童在火灾中疏散困难,这种做法危险性很大。因此,本条对这些场所的设置位置做出了规定。

  二、注5为新增条文。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活动场所独立建造的规定,是考虑到婴幼儿、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这些场所如果建在其他建筑中,就可能受到建筑其他部位火灾的威胁。因此,本条规定此类场所要独立建造。同时,考虑到各地情况有所差异,做出了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出入口的规定。

  第5.1.1A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 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了规定。

  四、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2。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本条所指地下、半地下建筑既包括附建在建筑中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也包括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火灾和扑救情况与地上建筑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因此,本条做出了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的规定。

  二、规定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是为了保证地下建筑防火分区的可靠性。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说明] 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

三级
二、三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增加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百人指标计算确定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三、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第5.3.6A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说明] 新增条文。

  一、对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布置方式做出规定,是为了避免安全出口或房间出口之间设置距离太近,造成人员疏散拥堵的现象。出口之间的距离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二、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的规定,是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①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②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内的人员密度大,疏散困难,为防止火灾蔓延,分别对地上、地下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的建筑中设置封闭楼梯和防烟楼梯间的条件做出规定。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表5.3.12




层 数
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层

三层

≥四层
0.65

0.75

1.00
0.75

1.00

1.25
1.00







注:①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②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

③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④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设计安全可靠,本条增加对此类场所的规定。

  二、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实际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本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第8.7.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第8.7.1A条 和第8.7.1B条是对原规范第8.7.1条的补充。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控制和扑灭建筑初期火灾成功率较高,早已在国外广泛使用,近20年来在我国也得到普遍应用。由于地下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因此,对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几种情况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

第10.2.8条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规范第10.2.8条的补充。

  一、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本条规定。

  二、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第10.3.1A条和第10.3.1B条是对原规范第10.3.1条的补充。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以及不论建筑面积大小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规定,是考虑到上述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必须做到早期发现、早期报警、及时疏散,故做此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z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新增条文。

  一、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为保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安全疏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人数计算指标。美国NFPA101《生命安全规范》对这类场所人员密度指标的规定:无固定座位及较少集中使用的集会场所,如礼堂、礼拜堂、舞池、舞厅等1.54人/m2,会议室、餐厅、宴会厅、展览室、健身房或休息室为0.71人/m2,人员密度指标是按该场所净面积计算确定的。

  四、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五、“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做本条规定。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六、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排烟要求。

  七、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为此,特做本条规定。本条所指“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型、电子显示型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等)。这些疏散指示标志适用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大空间场所,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用。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B.6 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 新增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二、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四、关于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见4.1.5A条的说明。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 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做此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3.1.15A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据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存在随意减少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和数量的现象,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做出本条规定。

第3.1.18条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说明] 本条为新增条文。

  近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当这类场所设在地下一层时,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条件更为不利,故本条对地下建筑的要求比地上建筑更加严格。符合本条所列情况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设置在多层、高层还是地下建筑中,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本条规定执行。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中的首层或二、三层时,仍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3.2.3条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考虑到一些建筑物装修标准要求较高,需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为了满足现实需要,又不降低整体安全性能,故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以弥补装修材料燃烧等级不够的问题。美国标准NFPA101《人身安全规范》中规定,如采用自动灭火措施,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日本《建筑基本法》规定,“如采取水喷淋等自动灭火措施和排烟措施,内装修材料可不限”。本条是参照上述两国规定制定的。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火灾危险性大,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所以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仍不降级。

第3.3.2条 除第3.1.18条所规定的场所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大于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3.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说明同第3.2.3条。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0号

  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3条、第3.1.4A条、第3.1.4B条、第4.2.4条、第5.1.2条、第5.1.9条、第5.2.2条、第7.3.2条、第8.2.1A条、第8.4.1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业。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一年四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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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6〕20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务业,促进温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意见》(温委发〔2006〕57号)精神、《温州市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温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暂定3年),主要用于推进产业集聚、发挥信息服务业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服务功能等方面的先导性作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指导性意见。
  (二)政府引导、扶优扶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有利于提高我市信息服务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增强区域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扶持对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温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从事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业务所必需的技术装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保证手段和专门场所。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用。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专项资金以补助或补贴的方式,主要用于支持:
  (一)软件产业园区建设。重点用于扶持园区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和房租补贴。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重点扶持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服务平台、面向区域或行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等项目。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重点扶持区域信息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社区信息化、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等类型试点项目。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重点扶持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提供的重大数据库开发、网络增值服务等项目。
  (五)配套支持列入国家、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信息服务业发展导向和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指导意见。
  (二)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方案切实可行,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三)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自筹资金落实。
  (四)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软件产业园区补贴(补助)。对经认定的软件产业园区内入驻企业给予适当的年度房租补贴,对园区必要的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补助,由软件园管理机构编制补贴(补助)方案,并提出申请。具体标准按照有关办法实施。
  (二)信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补助。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等模式建设的信息化公共服务或技术平台项目,一般按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补助。对信息技术应用效果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有一定创新性和典型代表意义、具有推广价值的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试点项目,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以内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负责项目实施的信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使用。
  (四)数字内容产品开发与服务项目补助。经评审择优确定后,一般按项目实际投资额10%-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规定格式);
  2.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格式);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4.有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5.上年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各县(市、区)财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承担除外),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市本级项目直接报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三)补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安排项目补助计划。一般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下)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审定;重大项目(补助额度20万以上,含20万)补助方式和补助额由市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经媒体公示后,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软件园补贴(补助)资金一次拨付;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首批按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企业所在的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信息办;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包括:
  1.验收申请书(规定格式);
  2.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规定格式);
  3.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4.项目总结报告;
  5.项目第三方认可资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验收文件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预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的,要向项目单位提出改进要求和落实措施。预审核通过后,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补助额进行确认,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对项目补助额进行必要的调整,并确定最终补助额度。对已拨付资金超过最终补助额度的项目,须追缴超出部分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直至追缴已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除需要联合补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各类补助;同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
  个项目。
  第十一条 对市属及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各县(市)的奖励和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其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项目补助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共同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5号

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你们《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体〔2004〕289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范围,在福建、安徽、重庆三个试点省(直辖市)的基础上,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八个省(自治区)纳入试点范围。
  二、同意调整试点工作方式,实行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招标,公开招标。出版招标项目为多学科或全部学科。
  三、同意按照促进竞争、保证质量、严格准入的原则,规范免费教材采购对象资质,确保免费教材采购工作与招标投标试点协调一致。
  四、同意发行投标人为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五、同意扩大试点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参加,以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六、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最迟从2006年春季开始。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开,面向全国进行。
  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关系到广大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周密部署,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对扩大试点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国 务 院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