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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0 16:1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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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11/23
  【实施日期】1994/03/10
  【内容分类】畜牧
  【发布文号】新政函240号
  【备  注】1993年1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3]240号文批准 1994年3月10日自治区畜牧厅发布施行 新牧畜字[1994]5号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家禽品种改良管理,提高畜禽生产性能,促进自治区畜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自治区畜禽品种区域规划为依据,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改良畜禽品种。
第三条 凡自治区境内家畜家禽品种改良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以及种畜、种禽(蛋)的引进和生产,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和计划,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置和调剂优良种畜,组织和管理国营、集体和个人办的畜禽改良配种站,以保证种畜的合理布局;
(三)对种畜的生产、经营、调配、使用及质量鉴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培训从事畜禽品种改良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组织畜禽品种改良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优良畜禽品种应建立并完善繁育体系,按照育种和改良规划,开展育种、改良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畜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和安排下,推广实行常温人工授精、冷冻精液配种和胚胎移植等先进技术。
第七条 各级畜牧技术服务部门和生产单位在畜禽品种改良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根据自治区畜禽品种区域规划和市场需求,决定本地畜禽的主要品种及改良方向,落实改良措施;
(二)每年定期按品种标准和品种鉴定标准进行家畜鉴定,对生产母畜和种畜进行选优汰劣;
(三)严格执行家畜常温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人工授精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从事家畜常温人工授精和冷冻精液配种的人员(包括基层技术服务人员和经批准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农牧民),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县以上畜牧技术部门考核发证。
第三章 种畜种禽的生产管理及引进
第九条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种畜、种禽(蛋)生产计划、质量管理及组织品种改良等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县(市)的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成立由主管领导和畜牧科技人员组成的三级种畜(禽)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各地、州、市的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的畜禽育种改良站或畜牧兽医工作站,县(市)的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第十一条 各级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一)自治区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由具有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15-20人组成,负责自治区直属种畜(禽)场生产出场的种畜(禽)的质量监督检查及发放种畜合格证工作,负责地、州、市种畜禽鉴定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种畜种禽鉴定员的资格条件,并监制种畜种禽鉴定员证及种畜种禽出场和使用合格证;
(二)地、州、市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由具有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10-15人组成,负责本地、州、市、县(市)属种畜(禽)场生产出场的种畜(禽)的质量监督检查及发放种畜合格证工作,负责所属各县的种畜种禽鉴定员的培训、考核、发放鉴定员证等工作,并报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县(市)种畜(禽)管理委员会由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7-10人组成,负责本县范围内各生产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种畜种禽质量监督检查、发放使用合格证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国外和区外引进种畜(含冷冻精液及胚胎),种畜(蛋),必须经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统一监督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和兵团、部队、铁路、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一切生产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引种和从区外、国外购进种畜。
优良种畜的购置资金,除国家必要的补助部分外,主要应由地方、集体、个人多渠道集资解决。经县(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个人可出资购买种畜开办配种站。
第十三条 生产种畜、种禽(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过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并发给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包括中心育种场和种畜、种禽繁育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家畜改良的冷冻精液和胚胎等,必须由自治区和各地、州两级畜禽繁育改良站提供。
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及其他种畜、种禽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饲草饲料基地或可靠的饲料来源;
(二)有严格的育种计划和健全的育种工作制度,有完整的育种纪录,有与育种和种畜、种禽生产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和防治设施;
(三)有生产符合本品种标准要求的种畜、种禽的能力,并有科学的饲养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育种技术。
第十五条 种畜场出场种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品种标准的要求,并来源于特、一级公、母畜;
(二)有种畜鉴定员按种畜标准鉴定签发的种畜出场合格证及系谱资料卡片;
(三)有县(市)以上兽医部门按国家《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进行检疫并发给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种畜场出场的种畜,自治区和地、州、市种畜(禽)管理委员会和兽医部门有权进行质量抽查和监督。
第四章 种畜的使用、饲养和保护
第十七条 国营、集体饲养企业及种畜、种禽饲养专业户均可饲养、使用种畜、种禽,但必须是符合畜禽品种区域规划规定的品种。
第十八条 后备种畜及成年种畜,应实行标准化饲养,保证种畜的营养需要。专业户饲养的种畜可划给必需的饲料地。
第十九条 对种畜种禽(包括后备种畜),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疾病,应及时处理或淘汰。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处理,宰杀良种公畜。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种畜种禽,经县级种畜(禽)管理委员会检查核准,可以处理或淘汰;
(一)超过使用年限不宜再作种使用的;
(二)因患传染病不宜再作种使用的;
(三)因伤致残不能再作种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上述第二十条所列情况的国外引进优良种畜、种禽需处理或淘汰时,应经地、州以上种畜(禽)管理委员会检查并报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引进种畜、种禽,造成畜禽品种混乱的,由引种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使用不合格的种畜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处以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种畜(禽)饲养场,因饲养管理不当造成优良种畜种禽伤残、死亡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宰杀处理良种公畜、进口种畜(禽)的,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销售不合格种畜的单位或个人,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收入,并处以销售该种畜价格2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 罚没款由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并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全额用于购买优良种畜种禽和品种改良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政府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16号
印发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梅州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


1、将放射源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环保局。


2、将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准入(含标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实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范的实施。


(三)拟订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规定措施,组织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七)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八)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九)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


(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幅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经常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负责承办梅州市保健委员会、红十字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贯彻实施《献血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议卫生工作综合性的文件,组织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调度车辆;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宣传报道、对外交流和外事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工作。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调整及管理;管理和安排市级卫生事业经费、安排和监督全市卫生专项资金;监督局直属单位基建年度计划的执行,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建设;负责申报全市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的配置;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卫生统计分析。


(二)人事科(与纪检监察科合署)


制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协助局党委做好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职称、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纪检监察科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做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的管理工作。


(三)医政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发展规范,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组织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依法对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进行注册,负责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来我市行医的审批受理;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医疗广告受理;负责承办干部健康的组织协调,负责承办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中医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的中医政策,拟订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业务建设,组织中医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组织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医中药人员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核、评审。负责组织协调医药卫生科研管理工作。


(五)防疫科(加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牌子)


制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其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法监管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食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卫生执法进行监督;负责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预防救治工作。


(六)妇幼卫生科


组织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和妇幼卫生(含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的发展规划、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和服务质量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统筹协调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机关事业编制2名(实行公务员管理)。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1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3日)
深档规〔2007〕1号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文件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加强文件的科学管理和安全保管,降低管理成本,便于市属单位及社会各界的依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属单位)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市属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移交档案馆存档之前由市文档服务中心保管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文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档中心)隶属于市档案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和集中保管市属单位文件、对外提供文件利用服务等工作。
文档中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移交文件的单位,制定文件移交标准、计划和具体的移交时间表,及时发出移交通知书,并对市属单位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第四条 市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单位文件的形成规律,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包括文件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分类编号体系等),并送市档案局审定。
  市属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文件的收集和移交工作。
  第五条 市属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收集齐全、集中保管;其文件移交范围为市属单位归档范围,移交前应当对文件进行初步分类、整理,填写移交清册,并标明是否可向社会公开。
  电子文件的移交可以采用在线移交或者离线移交方式,加密的电子文件移交前应作解密处理。
  离线移交电子文件时,市属单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将电子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保存到只读光盘(一式三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一套异地封存保管),在光盘封套上应当标明光盘标签;
  (二)认真检测移交电子文件的质量状况,检验项目包括载体外观、病毒、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技术方法与相关软件说明资料等,并填写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和登记表;
  (三)打印一份电子文件的纸质版本,建立与电子文件相对应的标识,连同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以及其他说明一并移交。
  第六条 文档中心接收文件时,应当对照文件与移交清册进行检查验收、清点核对。经验收文件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当填写交接文据并签名盖章。
  文档中心离线接收电子文件时,应当对照电子文件与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及登记表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交接双方应当在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上签名盖章。
  第七条 文件移交中的移交清册、交接文据、电子文件移交检验表和登记表,均为一式两份,移交完成后交接双方各存一份;相关表册、文据、标签的格式文本见本办法附件1—8。
  移交完成后,文档中心应当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编制检索工具,方便提供利用。
  第八条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类文件和声像材料应当于办理完毕的第二年的6月底前向文档中心移交,其他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常设机构组织的全市重大活动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文档中心移交。
  第九条 经鉴定具有永久或者定期30年保存价值的文件,由文档中心保存10年后移交市档案馆。
  在文档中心保管的文件,经鉴定不需要向市档案馆移交且确无保存价值的,经市档案局与文件移交单位核实后,由文档中心予以销毁。
  第十条 文档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文件保管,确保文件安全。
  第十一条 文档中心保管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文件除外。
  文档中心应当公布向社会公开的文件范围、目录和利用方法。
  第十二条 文档中心必须保障和满足文件移交单位对本单位文件利用的需求,并为社会各界利用公开文件信息提供方便。
  利用非本单位未公开文件的,需经文件移交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文档中心向社会提供利用文件,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文档中心窗口查阅;
  (二)市档案局网站查阅;
  (三)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四)提供文件证明;
  (五)编纂文件专题汇编和参考资料;
  (六)举办专题展览;
  (七)文件信息咨询。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有效证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均可利用文档中心保管的已公开文件。
  利用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加注、勾画、折叠、损坏或涂改,不得将文件转借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将文件原件带出阅览室。未公开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制、摘录。
  电子文件以拷贝或者网上传输的形式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的移交、管理、利用,除本办法规定的以外,按照《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纸质文件移交清册
   2.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音、录像材料移交清册
   3.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照片、底片移交清册
   4.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物材料移交清册
   5.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光盘标签
   6.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电子档案移交检验表
   7.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电子文件登记表
   8.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文件交接文据
附件1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纸质文件移交清册
序号 文号 责任者 题名 日期 页数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音、
录像材料移交清册
盘号 题名 录制日期 录制地点 带长 技术状况 参见号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照片、底片移交清册
照片号/底片号 题名 时间 摄影者 是否公开 何时公开 备注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实物材料移交清册
件号 颁发(赠送)单位 题名 颁发(赠送)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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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光盘标签
载体编号 套别
名称 密级
电子文件类别代码 保管期限
制作日期 软硬件背景
备注


说明:1.载体编号:保存电子文件载体顺序号,如光盘编号。
   2.套别:移交的电子文件要有三套,用大写字母A、B、C表示归档电子文件套号,A表示封存保管,B表示查阅利用,C表示异地封存。
   3.名称:专题性(成套性)的文件按归档项目名称填写,综合性的概括填写其主要内容。
   4.密级:载体内存储电子文件的最高密级。
   5.电子文件类别代码:用字母表示,其中:T—文本文件,G—图形文件,I—图象文件,D—数据文件,A—声音文件,V—影像文件,M—多媒体文件,P—计算机程序文件。
   6.保管期限:对移交电子文件划定的存储年限,按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分别用代号Y、D30、D10或代码1、2、3表示。特殊情况可写年限。
   7.制作日期:光盘制作时间。
   8.软硬件背景:识别或运行电子文件的软硬件环境。
  标签应一式三份,分别放在三张光盘上,并在套别上标明归档电子文件套号。
  标签规格:60mm*40mm。


附件6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档案移交检验表
移交单位
外观检验
病毒检验
软件平台
有效性检验
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检验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公章) (公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7
深圳市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电子文件登记表
文件
特征 形成单位
完成日期 载体类型
载体编号 题名
通讯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设备
环境
特征 硬件环境(主机、网络服务器型号、制造厂商等)
软件环境
(型号、版本等) 操作系统
数据库系统
应用软件文字处理平台
文字
记录
平台 记录结构
(物理、逻辑) 记录类型 □ 定 长
□ 可变长
□ 其 他 记录总数
总字节数
记录字符及
图形文件格式 □ ASCII □ BCD □ EBCDIC □ FIELDATA
□ 汉字,指明具体类型 □ 音频,指明格式
□ 图形,指明具体类型 □ 视频,指明格式
文件载体 型号:
数量:
备份数: □ 一件一盘 □ 多件一盘
□ 一件多盘 □ 多件多盘
文件
编号 题名 形成时间 文件性质代码 文件类别
代码 载体编号 保管
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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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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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交接文据
移交单位名称 接收单位名称
交接性质 文件所属年度 年 月至 年 月
文件类型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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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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