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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21 04:2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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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设备检修工作应逐步转向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尽快改变现有企业中不合理的维修组织形式,市各级设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设备维修技术科研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企业要设置设备管理机构,其机构的设置必须与设备拥有量、技术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相适应,并保持机构和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要列入厂长(经理)任期责任制目标及审计内容。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有:
(一)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
(二)设备有效利用率;
(三)提取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四)设备新度值;
(五)重大设备事故。
以上考核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前一年的各项指标组织审计。
第六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状况应做为企业评比和升级的一项先决条件。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内各种形式的承包或租赁合同中,都必须列有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并同承包租赁者利益挂钩。

第二章 有关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经委(经计委)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使用情况,分析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原因,并对重大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特大事故由市经委组织处理;
(三)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闲置设备的调剂,组织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通用配件商品化和进口配件国产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评优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及职工的业务培训,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五)组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横向联系,研究提高设备管理与维修水平的措施,开展设备现代化管理、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组织设备管理有关维修技术指标的综合统计工作,定期掌握设备管理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计划与实施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是设备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系统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情况,组织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分析。由市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组织本系统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对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负责编报本系统内对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四)组织本系统内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为实现本地区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通用备件商品化及进口备件国产化工作,组织本系统内的设备管理规划与计划工作;
(五)组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横向联系,研究提高设备管理与维修水平的措施,开展设备现代化管理、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所属企业的精、大、稀、关键生产设备的管理及设备的报废审批和有关设备管理方面的其它业务;
(七)组织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的综合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九条 企业要结合生产发展规划,制定设备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着设备综合管理的原则,明确设备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职责与分工:
(一)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国内外设备发展动态,为企业设备的选型购置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外购设备(包括引进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工作,要提出设备的维修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调试移交生产时,必须与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相衔接;
(三)企业要建立建设单位和使用部门的设备交接验收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交接工作。其验收交接凭证,应交财务部门同时备案;
(四)对重要设备的购置,要在厂长或总工程师的支持下,组织各业务关联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选型、购置工作。
第十条 企业自制设备,应由企业设备管理、维修、使用部门的人员共同参加对设计方案的研究与审定工作,提出使用安全、性能可靠、有利于维修与管理的要求。
设备制成后,应按行业规定期限试用,经本企业鉴定,技术性能稳定、各种技术参数达到设计指标和工艺要求、技术资料齐全后,方可办理验收建档手续。
对关键、重要设备的改装,经企业主管厂长审批,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质量和安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自制设备,设备管理部门有权拒绝验收,财务部门不予建帐。
第十一条 设备制造企业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并为用户提供使用与维护需要的图纸资料、说明书及必要的维修备件,并有责任接受用户委托,组织对设备的操作、维修技术的培训。
第十二条 企业选购进口设备,应当在合同上明确维修技术资料、必要的配件供应和人员培训内容。设备进厂后,要认真开箱检查,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保证在索赔期内妥善处理发生的一切问题。逾期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推行全员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一)设备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通过培训,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技术,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操作。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证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等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特殊设备的操作证由国家规定的部门核发;
(二)两班及两班以上连续运转的设备,必须建立交接班制度;
(三)企业要把执行设备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列为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由设备管理部门定期考核,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设专职或兼职润滑技术员或润滑工,实行润滑五定。制定油料入库、三级过滤、清洗换油、冷却液管理、废油回收再生、油库安全防火、润滑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生产关键设备和精、大、稀设备要重点保管和使用,实行定人、定机、定修维人员,严格执行操作、维护规程,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着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动力设备、起重运输设备、重要仪器仪表、锅炉和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监测)、予防性试验和修理工作,切实搞好设备的防火、防暴、防汛、防尘、防寒、防腐、防漏、环保等专项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高效
、节能。

第五章 设备的检修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检修和防检、预修工作,防止设备带病运转,设备检修要坚持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微电子技术(如数控、数显等)、静压、刷度和喷涂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对现有设备的改造。
第十八条 企业要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对动力、起重、带压运行设备、受容器等要定期进行安全性能实验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必须列入企业综合计划实施并列入企业综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各类设备要有大修理质量验收标准,对改装的设备要制定修理方案和检验标准。大修或改装完工的设备,由企业设备部门组织验收,并规定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条 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由企业设备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不得挪作它用。结合大修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从以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但改装安排的折旧基金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合理确定备品配件储备限额,制定备件的生产、外购计划,并列入企业综合计划中实施。对关键生产设备的备品配件要重点管理。对进口设备的维修备件,要积极组织试制。对价格昂贵,材料稀缺的零配件,采用先进修理工艺,在保证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开展旧件
修复利用及代用品的研究工作,要做好备件的保管与维护工作。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编制企业设备改造与更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企业在实施设备改造和更新计划时,应保证充足的资金、材料,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设备选型和经济技术论证,要达到经济合理,生产高效,技术先进、可靠、适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应实行分类折旧。在使用上受季节性限制的设备(露天施工、制砖、制瓦等设备),按本行业规定的折旧率,必须使用期间内提完全年的折旧基金。对设备陈旧的老企业,除应当把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外,企业还
应当从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积极筹集资金,加速老设备的更新与改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于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转让、报废设备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不得挪作它用。如有挪用,企业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的设备,企业可办理报废手续:
(一)经过预测再次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达到工艺标准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性差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
(三)经过大修后,虽然恢复精度,但费用较高,从经济上不够合算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进行改造从经济上不够合算的;
(五)因厂房改造、工艺布局改变、设备不能迁移而必须拆毁的;
(六)因设备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受到严重破坏而无法修复的;
(七)专用设备一次大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通用设备超过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报废设备必须事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认真鉴定,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一)已到使用年限,原值已折旧完的一般设备,由企业厂长(经理)批准报废,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重要、关键设备的报废,按设备分级管理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经委备案,但报废后能够降低工艺,继
续使用,或者新设备未进厂而不能立即撤岗的设备不许办理报废手续;
(二)折旧未提完、未到报废年限的设备,经主管部门审查,报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废。企业不得任意扩大报废范围,经批准办完报废手续的设备应立即撤岗,不准继续使用;
(三)对危害人身健康与安全,污染环境和浪费能源的报废设备,不得转让或再用。
(四)使用年限已到,折旧已提完,但降低工艺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要重估论值,入帐管理。不得办理报废手续。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设备,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按行业规定的统一编号建帐、建卡。设备管理、财务、使用部门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三十条 企业的设备档案要做到各种资料和原始记录完整、准确、系统。设备档案原则上应由企业档案部门集中保管。但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设备档案分室,接受档案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设备档案的管理,应当与岗位责任制挂钩。
设备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设备档案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资金、消耗及费用定额,加强定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安装或调入的设备,经办理验收手续后,转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取折旧。出租设备也要提取折旧基金。专用设备的折旧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自制非标准设备的折旧年限,由设备设计部门确定使用年限后,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备固定资产调拨实行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两种形式。在企业之间进行调拨时,均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企业内部调拨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工作。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市规定的内容及时上报。
第三十五条 因非正常损失,致使企业停产或效能降低,其停产时间或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达到国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限额,均为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事故等级应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查清原因,按其性质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大和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经委。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所属企业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知识更新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设备工作的厂长(经理)、科(处)长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达到同等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选送到有关院校培训或组织办班学习设备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已经受专业知识培训教育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设备管理人员其工作相对稳定。凡要调离工作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部分企业参加上一级评优活动,评比组织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荣获市级以上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企业在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重新获得国家、省、市三级奖励的单位,可按最高档次提取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提取奖金。奖金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设备管理与维护保养方面的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设备管理责任目标的职工和集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备维修人员的待遇和奖励,应视其维修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工作环境的恶劣条件而定,但不能低于负责维修区域内职工的平均奖励和待遇。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反操作、工艺、维护、检修规程,造成重大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管理混乱,至使设备严重失修影响正常生产的;
(三)挪用大修基金,影响设备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经济损失,计一年内达到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重大事故损失额并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
(四)对合计设备净值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无故闲置二年,并不报市经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调剂的。
(五)对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部门和职工,完不成合理的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的;
(六)未经经济技术考证和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购置和制造经济损失的;
(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在追究事故责任时,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企业自行处理。凡涉及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时,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
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负责人和个人应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应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其具体处罚条款,市属和县(市)、区企业,由市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省和中直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市经委审批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财贸、农林、水利、电力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6日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制发票汇结算等办法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完善建设银行结算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总行决定于1988年9月1日起,在全行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现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办法》(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压数机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三,以上三个附件已单印成册,另行寄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按期组织实施。
一、票汇结算业务是一项新的结算业务,涉及面广,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各行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开办票汇结算业务纳入议事日程,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配备和充实必要的结算人员。
二、票汇结算与现行的其它结算方式有较大区别,各行要认真抓好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会计、结算、出纳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弄懂弄通票汇结算业务的各项办法、规定和具体做法以及压数机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适应票汇业务的开展。
三、各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务使各开户单位的财会,采购、供销人员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票汇结算办法的特点、要求和做法,懂得携带汇票必须确保安全的重要性,便于选择和正确使用票汇结算。随文附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票汇结算业务宣传资料》(附件四)供参考。
四、票汇专用章的领发,各行应严格按(88)建总会字第66号文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好辖内票汇专用章的分发工作。
五、总行委托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生产的压数机正由该厂陆续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压数机是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专用工具,是增强票据防弊功能,辨别票据真伪,确保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已将压数机列入绝密产品。为确保票汇结算业务按期开办和压数机安全,各行收到压数机后,要严格按照压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认真及时组织验收、发送和保管。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压数机由有关省分行分发。
《压数机标准字样》是鉴别汇票压印金额真伪的重要资料,应视同人民币票样进行管理。总行已委托苏州第一电子仪器厂通过机要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发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管辖行。县级行处不发标准字样,可用压数机压印的字样代替。
压数机和《压数机标准字样》分发完毕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时将分发情况书面报告总行财会部。
六、票汇结算凭证是办理票汇结算业务的专用票据,总行已委托天津人民印刷厂统一印刷,领发时间和方法将另行通知。
七、跨系统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问题,总行正在与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总行协商。
八、各行在开办票汇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票汇结算等办法的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林业部、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


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因各类基本建设、开矿采石以及毁林开荒、乱占滥用等原因,平均每年损失林地五十二万公顷。这些被占用的林地,有相当一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也没有交纳补偿费用,使本应用于恢复植被的造林资金大量流失,也使林地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有林地面积仅占世界有林地面积的3%,人均占有林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2%。目前,我国每年造林面积不少,新造林地增长较快,但由于现有林地被侵占等原因,致使每年净增加的森林面积却不多,这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来,
有关部门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也作出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执行情况不好,在相当一部分地方没有落实,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也不够。为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尽快扭转现有林地不断损失、减少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也是保证实现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九——二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件大事来
抓,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真正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珍惜林地,提高保护林地的意识,要做到像保护耕地那样保护好林地。
二、严格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八八年发出了
《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计委于一九九一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的上述两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程序,各地应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并
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对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三、认真执行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制度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植被、补偿林地损失,是保护林地和维护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
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凡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按《土地复垦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目前,多数地方还没有依法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有的地方虽然制
定了办法,但征收补偿费用的项目不全;有的在征收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改完善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办法和标准,并从今年下半年起认真组织实施。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的部分以
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
四、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抓紧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保护
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要依法处理;对侵占林地行为不负责任,放弃管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有林地面积
变化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林地统计报表制度。林业部从一九九二年起,每年要对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国通报。



199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