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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时间:2024-07-05 08:42: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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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传真[2005]第4号

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4月5日14时15分,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2127采煤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井下有作业人员133人,其中110人安全出井。目前已找到16名遇难者,还有7人下落不明。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超保护范围开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造成的。该矿曾于2003年10月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但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更为严重的是在去年底今年初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安全监察中,对该矿存在重大隐患,下达停采整改决定的情况下,该矿未能认真进行整改,酿成特大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遏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坚决落实瓦斯治理"七项措施",集中力量,打一场瓦斯治理攻坚战。要把瓦斯治理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采取具体措施和超常规工作方法,把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有关部门,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每个环节,落实到各个煤矿。

  二、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6号明电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工作,目前还没有派驻的地区要尽快派驻。要明确督导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切实履行督导责任,认真开展监督监察,确保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 "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力度。各地要坚决执行煤矿"五整顿"、"四关闭"的规定,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闭,该整顿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因监管不到位,该关闭没有予以关闭、该整顿没有进行整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和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吸取重庆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4.5"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抽放系统、没有进行先抽后采、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超保护范围开采、没有达到抽放效果开采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也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有关市、县。

2005年4月8日



湖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厅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湖北省城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依照合法程序成立的法人实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四)有与其资质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和省直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相关管理工作。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资质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应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的业绩,所管理的小区或大厦,至少有一个获得省以上的表彰。
(二)资质二级: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行政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人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3.具有二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的经历,并具有管理过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1万平方米以上大厦的业绩。
(三)资质三级: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行政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人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3.具有管理过3万平米以上住宅或相当数量物业的业绩。
(四)资质四级: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管理人员至少有一人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或上岗证;
3.具有管理过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或相当数量物业的业绩。
第七条 各资质等级可承接的业务范围:
(一)资质一级:可以不受建筑面积和层数限制,承接各类物业管理业务。
(二)资质二级:可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万平方米的各类物业管理业务。
(三)资质三级:可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万平方米和八层以上的多层建筑的物业管理业务。
(四)资质四级:可承接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和7层以下的其他建筑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八条 资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省内所有地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但须先到进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资质三、四级物业管理企业只限于在本市(县)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及其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管理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书)等复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使用经营场所(办公用房)的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三资企业,须有外贸部门的批文,境外资信证明等。
第十条 申办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持报告到所在地县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湖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并按有关要求(一式三份)填写。经县(市)初审签署意见,由所属地、市主管部门审查后,统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湖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副本及其申报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委托物业管理业务时,应出示经批准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其证书号应列入物业管理合同乙方法人身份中。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两年一次的检验制度。检验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作总结;
(四)管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企业的评议;
(五)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更名、分立、合并,应到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颁发前,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应按本规定补办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颁发前,已经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单位,应在一九九八年年底前,由其审批部门统一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凡不进行资质等级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单位,不得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项目。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应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对取消物业管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产权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另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

(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职业使命感、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担任检察官职务、检察官晋升等次,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宣誓分为集体宣誓和个人宣誓。

宣誓开始时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着检察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拳,宣读誓词。

集体宣誓由领誓人领读誓词。

领誓人一般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者政工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检察官誓词如下:“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宣誓人:xxx”

第五条 检察官宣誓,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举行重要政务、检务活动时组织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