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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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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4年6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建设、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低廉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核减租金,使其按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第六条 实物配租房源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收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旧住房;

(二)兴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三)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或空置经济适用住房中选供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的实物配租房源建设用地应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60%。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实物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后,应当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报市住宅发展中心备案,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向房屋出租人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缴纳租金。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配租的住房、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五条 市住宅发展中心及其委托的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 管理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十九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1999年修正)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抚顺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30日发布的抚政发[1998]56号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抚政发[1999]48号将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医疗、急救用血需要和安全,确保献血者和用血者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市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下设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根据本市用血量负责制定献血计划,组织监督各单位献血计划的落实情况,完成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各县、区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无偿献血工作,所设献血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无偿献血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群众性创建文明地区和文明单位的活动中。
第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动员、组织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并建立献血适龄人群档案,按市献血办下达的献血指标完成献血任务。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工作。新闻媒介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工作,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公民献血
第六条 各单位按市献血办下达的无偿献血指标,完成本年度献血任务后,市献血办给予办理《完成献血计划证》;公民献血后,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七条 凡在我市居住,年满18—55周岁健康公民有履行献血的义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从事个体劳动的公民分别到所在单位、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报名献血。自愿献血的公民,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市献血办登记后献血。
第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应带头献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在学习、服役期间至少献血一次。
第九条 公民献血前应经过采血单位的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献血。公民一般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公民献血后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费用。

第三章 公民用血
第十一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简称“四费”)。具体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没有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实行临床用血优惠制度。
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免费按5倍献血量临床用血;5年后,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的等量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既无工作单位,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5年内可免费临床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量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无偿献血者可终生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临床用血时,需持无偿献血证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分证,经市献血办核准后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第十三条 提倡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和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择期手术自身储血者,须交纳用血相关费用。
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和社会互助献血者,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并累计单位献血数额。享受医疗用血待遇时扣除互助献血量。
第十四条 公民用血须所在医院经治医师填写《医疗用血申请单》,按原审批程序执行(急诊除外)。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因病在外地用血时,患者先交付相关用血费用,回市后到市献血办按我市费用标准结算。
第十六条 公民用血时应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每200毫升血液100元收取,由所在医院代行办理,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证金上交市献血办。
第十七条 恶性血液病患者每月输用400毫升以内医疗用血,减半收取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者享受医疗用血待遇后,凭《无偿献血证》、本人身份证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还保证金。
非无偿献血者用血后应在一年内由本人或他人完成献血,方可退还保证金。
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单位的非献血者用血后,凭所在单位《完成献血计划证》及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到市献血办办理退还保证金。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血液事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四章 采供血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是我市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全市的采供血业务及技术指导工作。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供血液。公民医疗紧急用血时,须报市献血办协调供血。
第二十条 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机构,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不得擅自组织个体卖血者有偿献血。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献、供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第二十二条 血站必须保证血液质量,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储血室,医疗临床用血时必须进行认真核查,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做到用血科学、合理,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无偿献血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以下处罚:
(一)私自组织或介绍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卖血者卖血,并有勒索、受贿行为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2—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血或采集血液成分的单位和个人,除令其立即停止外,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输血过程中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输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5号令)同时废止。


(1999年10月21日抚政发〔1999〕48号发布 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将《抚顺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六条 公民用血时应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每200毫升血液100元收取,由所在医院代行办理,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证金上交市献血办。”
此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现将《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 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加强国有资本营运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现提出我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一、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坚持的原则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形成高效、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机制。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 1、坚持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决策会议监管、营运机构营运、企业保值增值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
 2、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通过强化产权关系纽带,实现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产权管理模式的转变。
 3、坚持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明确资产所有者行使出资人的职能,保证国有资产的高效运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 4、坚持市场化、国际化原则。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使企业切实转机建制,适应市场,并按国际惯例运行。
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逐步转换,有效推进。
 6、坚持配套改革的原则。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人才和产权市场的完善以及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基本框架
 根据上述改革的原则,我市新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的基本框架按三个层次构筑。
 第一个层次: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即出资人)
 成立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营运决策会议)。营运决策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会议成员均为兼职。营运决策会议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 
 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有关要求确定。重点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二是审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规划;三是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决定经营者报酬及奖惩。
 营运决策会议采取下列议事规则:一是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决策会议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二是实行表决制,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决策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三是会议应由成员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四是对所议事项的讨论要点及决定做好记录,会议成员及秘书须在记录上签名。
 除上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机构章程作出决定。
 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决策会议的常设服务咨询机构。
 第二个层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
 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经营运决策会议授权,代表国家对国有资本直接行使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经营者选聘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
 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制订公司长远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等,报营运决策会议审批;二是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三是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四是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五是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三个层次: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 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是营运机构投资的市场竞争主体,投资人和企业是出资与被出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营运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通过依法选派产权代表的方式实现。企业对授权占用的国有资产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和借贷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具体负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组建
 (一)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形式
 根据我市国有资本的分布和整个国有经济布局的现状,采取以下形式:
 1、对符合条件的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转体改造,形成由政府直接出资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市政府以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分别对化纤、华星集团公司行使出资人职权。集团公司对市政府投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对所投资企业(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资本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企业集团经转体后形成的营运机构,对国有控股、参股营运的企业颁发国有资本占用证书,派遣国有产权代表,核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收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对造纸、龙鼎、铝业等较大型的国有企业,由营运决策会议直接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
 2、对各行办和汽车集团采取两次授权委托方式,即由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先分别授权委托行办和汽车集团,再由各行办和汽车集团分别授权委托所属企业经营国有资产。
 3、根据我市实际,组建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政府用于公用事业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投资和资本营运。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基础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市政公用企业,资本营运方式和操作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 4、吉林市资产经营总公司予以保留。
 (二)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基本要求
 1、具有完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营运机构章程作为其内部管理准则,应遵循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和国有资产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载明营运机构的组织形式,权利义务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并经市营运决策会议审议批准。
 2、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主要由市营运决策会议授权其经营的国有资产、政府计划用于企业的财政投资以及国有资产的经营收益组成。
 3、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营运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市营运决策会议按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长由市营运决策会议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营运机构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是营运机构的监督机构,由营运决策会议选派。
 4、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制度。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来行使营运机构作为投资者(股东)的权利。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要按照营运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任职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增值负责。
 5、加快股本结构多元化、合理化的进程。营运机构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所投资的企业积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吸引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企业内部员工、境外自然人等各种经济成份参股、控股,逐步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高质量、更大市场范围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 6、合理界定营运机构与企业的事权划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凡涉及到国家权益发生实质性变更的由决策会议决定;其余的由营运机构决定,报决策会议备案。营运机构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人选,总经理的聘任权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营运机构的工会、共青团组织,只在本部行使职能,不承担对所属企业相应组织的领导或指导职能。
 7、营运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营运机构应切实行使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 (三)新体制与现行制度衔接的几个问题
 1、为适应新体制的需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企业与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市政府授权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组织形式,依法享有选择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经营管理者的权力。
 2、市属国家投资企业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按市委企业工委制定的《吉林市直属国家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 3、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体系,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行使政府的国有资本管理监督职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强化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
 4、对没有纳入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商贸、建筑、粮食、交通、农业、教育等系统的国有企业(含关、停、并、转、破、重组企业),仍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商委、建委、粮食、交通、农业、教育等部门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改制;市直属企业,除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和企业外,其余的要下放到各行办,由各行办授权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市经贸委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成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及秘书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 (二)由市体改办制定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和组建决策会议秘书处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责任制度,报市政府批准。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被授权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方案、章程,报营运决策会议批准实施。
 (三)对划入营运机构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明确归属。
附件:1、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
  2、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组建方案


 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组成方案

按照《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试行)要求,特制定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决策会议)组成方案。一、决策会议组成人员 决策会议是经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大企业集团公司(化纤、华星、造纸、龙鼎、铝业、城投公司)、工业行办、汽车集团等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组织形式,代表市政府依法行使出资人职权。决策会议不纳入市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没有行政管理职能。
 决策会议由17人组成,其中有3人为非国家公务员的专家。
主 任:刚占标 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姜树君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 王庆新 市政府副市长
  肖万民 市政府副市长
  秦福义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健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陈宝善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刘文彬 市政府副秘书长
  冷 杰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  邱 克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  刘建垣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
  王 松 市财政局局长
  高翠英 市委企业工委常务副书记
  石汉均 市审计局局长
 三名非国家公务员专家的选聘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 决策会议全体成员均为兼职。决策会议成员的确定与变更须经市政府批准。二、决策会议职权决策会议对市政府负责,除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有关要求行使相关职权外,重点行使下列三项职权:
(一)根据市委企业工委推荐的人选,委派、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
(二)审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规划;
(三)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决定经营者报酬及奖惩。三、决策会议议事规则
 (一)决策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决策会议主任、三分之一以上决策会议成员或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均可召开不定期会议。
 (二)决策会议开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 (三)决策会议实行表决制,按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办理。决策会议的决议,应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决策会议需对营运机构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四)决策会议开会应由成员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五)决策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讨论要点及决定做好记录,会议成员及秘书须在记录上签名。
(六)除上述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外,营运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机构章程作出决定。
四、决策会议秘书处的职责及机构设置
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决策会议的常设服务机构。秘书处的职责及机构设置见《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组建方案
附件2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

秘书处组建方案 为加强市政府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协调服务工作,设立 "吉林市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现就秘书处的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秘书处的性质
秘书处是国有资本营运决策会议的服务咨询机构,不纳入政府序列,不确定行政级别,不具有行政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决策的职能。
二、秘书处的职能
秘书处的具体职能是:
(一)承担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向决策会议提出决策事项的咨询建议意见;
(三)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将重要信息提供给决策会议成员;
(四)跟踪决策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会议主任报告;
(五)查阅和掌握营运机构的财务帐目及经营情况,并定期向决策会议主任提出书面报告;
(六)受决策会议委托,起草营运机构章程等文件;
(七)完成决策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关于机构设置
(一)综合调研室。主要负责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开会建议;负责秘书处的文书档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受决策会议委托,起草营运机构章程等文件材料。
(二)总经济师室。主要承担决策会议对各营运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行为时要决定的事项(包括营运机构的分立、重组、发行债券、重大决策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此外,负责国有资本营运的策划及政策的咨询,了解营运机构的经营情况。
(三)总会计师室。主要承担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指标的论证和核查工作;受决策会议委托,到有关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查阅帐目;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报务。
(四)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对决策会议需要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报送的章程等有关文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建议。
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 在未正式组建秘书处之前,暂由市体改办代其行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