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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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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场登记办法》)发布后,我局曾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发出了工商市字〔1993〕223号文件。目前各地在执行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1、关于市场登记范围问题
登记的消费品市场,应具有一定规模,一般可掌握在50个摊位以上;生产资料市场不受摊位限制,但也应有若干个卖方企业进场,才能登记为市场。季节性市场,凡有固定场所,每年连续交易三个月以上的,均应进行登记。早市、夜市,有固定场所,常年进行交易的,也应进行登记
。经政府批准试点,由个人开办的市场,只要申请登记注册的文件齐备,也应予以登记。企业开办的市场,也必须办理登记;但对于名为“市场”,实为独家经营的商业企业,不应登记为市场。
2、关于市场登记管辖问题
按照《市场登记办法》第四条关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市场开办单位的不同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范围。根据工商市字〔1993〕第223号文件第三条上管一级的原则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办或联
办的市场,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3、关于市场名称审核问题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审批或开办的市场,名称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字样。《市场登记办法》实施之前,经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场名称已冠“中国”、“中华”、“国家”字样的,可暂时予以保留。市场冠以行政区划(××省、××市)名称的,
须经行政区划管辖登记机关核准。
4、关于对现有市场的登记期限和统计问题
各地要抓紧市场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现有的各类市场,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登记完毕。
市场登记制度实施后,我局新编制的统计报表,分为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季报和半年报于次月十五日前上报,年报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鉴于今年各地登记工作刚刚开始,一九九三年年报推迟到一九九四年四月底前。现行城乡集市贸易统计报表仍然保留,按原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993年12月6日

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1-10-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确保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险水库是指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的实际防御洪水标准不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或者大坝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隐患,不能正常运行的水库。淤地坝是指在沟道中以拦泥、淤地、缓洪、发展生产为目的而修建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实施统一监督;各级水利、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的安全管理。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负责库(坝)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以下规定设立病险水库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人员。  
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病险水库,必须设立枢纽管理单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病险水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枢纽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淤地坝安全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专人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淤地坝,由受益村组建立管护组织,落实管护人员;个体户、联营户、单位和其它组织兴建的淤地坝,由投资者承担管护责任;通过承包、租赁、竞买取得淤地坝使用权的,由使用者承担管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划定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护范围。并由管理单位(管护人)树立标志。  
第七条 病险水库的管护范围。  
(一)管理范围:  
1、大坝: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20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l亿立方米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2、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3、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二)保护范围:  
1、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2、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第八条 淤地坝的管护范围。  
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100米内。  
库容1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的淤地坝,从坝体和放水、泄洪等设施及其边线以外50米内。  
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淤地坝;从坝体及其边线以外20米内。  
第九条 禁止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渠道及从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安全管理的活动;禁止毁坏、侵占放水、泄洪、观测、通信、动力、照明等工程和设施;禁止车辆在坝顶上擅自通行。   
第十条 禁止在病险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淤地坝管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坝体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病险水库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排放倾倒油类、酸液及垃圾等污染物。  
第十一条 对失去水库功能且病害严重的病险水库可予以报废,报废后按淤地坝运行管理;对改变运行方式后既可发挥现有效益也可保证安全的病险水库,可降低等级使用。上述两种运行方式的改变,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二条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库大坝进行维修养护,建立大坝日常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巡坝查险责任制、险情报告责任制。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鉴定,查明病害。  
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针对大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等制定应急预案,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淤地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单位和使用者对水库和淤地坝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章 除险加固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除险加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和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责任制。责任人对所辖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及加固期间的防洪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的需加固的病险水库进行统筹规划,制定除险加固计划,逐年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益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并提供必需资金;经营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投资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防洪标准低,险情严重,对下游威胁较大的骨干淤地坝,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固处理,加固投资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他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固处理,加固投资由受益者承担。
第四章 防洪抢险  
第二十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防洪抢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权属,落实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防洪抢险职责,明确领导责任人,实行包库领导责任制。  
行政领导人负责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所需经费和物资,逐库(坝)落实防洪抢险包库(坝)责任人。  
防洪抢险包库(坝)责任入负责建立巡库(坝)检查制度,落实巡库(坝)查险责任,组织开展巡查工作;按照"防、抢、撤"方案,及时、果断、正确、科学地实施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水库渡汛计划和"防、抢、撤"方案。负责收集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水情、工情、险情,提出汛情预报和防洪调度意见;拟订洪水调度方案,落实渡汛措施,实施科学调度;拟订水库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实施技术指导。  
病险水库管理单位汛前负责做好通讯、备用电源、照明、机电设备、报警、观测、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全面维修养护工作,落实抢险物资。汛期严格执行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加强值班和大坝观测,密切监侧水情和工情,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汛后应当对工程及管理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修复水毁工程。   
第二十二条 淤地坝的防洪抢险职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大型淤地坝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大型淤地坝由共同的上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水库主管部门和病险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上报汛情和险情。   
第二十四条 病险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需采取紧急保坝措施时,水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下游淹没区的机关、单位和群众撤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上有关禁止条款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病险水库和淤地坝管理单位或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38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监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
  为确保烟叶及其制品中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维护我国出口烟叶及其制品的质量和信誉,在继续严格执行《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国烟法[1998]168号)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转基因烟草的监控。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要高度重视预防转基因烟叶释放工作。要把杜绝烟叶中混有转基因烟叶当做重合同、守信用,维护中国烟草质量信誉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要组织力量,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狠抓落实。
  二、各省级烟叶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的繁育、加工和供应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烟草种子供应和农民用种情况的监督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必须确保种子质量;各有关分、县公司要实行烟草种子发放、使用情况的户籍化管理,建立严格的种子发放、使用检查制度和详细的种子发放、使用档案。有关工作必须责任到人,落实到户。
  三、坚决杜绝劣杂品种、私自繁育品种、未经审定品种、不明来源品种或可能的转基因品种的种植。省级烟草品种审评委员会要对烟草种子严格把关;转基因品种烟草的研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凡未经国家局(总公司)批准,严禁转基因品种烟草在田间试验、示范和释放。否则,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级烟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人负责制,确保使用有生产经营认证证书的良种繁育基地或种子公司的烟草优良种子。因种植自留种、劣杂品种、未经审定品种或来历不明种子而出现转基因问题的,烟草种子经营单位、有关烟草公司都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国家局(总公司)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烟叶产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和监控方法,严格管理,不留死角,并加强与中烟进出口集团各有关成员企业的衔接和沟通。要从烟叶生产、收购、调运到打叶复烤、供货建立起一整套科学、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国内使用和出口的烟叶及相关产品中没有转基因成分,特别要严防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包括烟梗、碎烟片以及委托外方加工再造烟叶的烟梗、烟沫等原料)和生产出口卷烟用的烟叶及相关产品有转基因成分。
  六、各级烟叶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烟叶种植过程中使用可诱发烟叶转基因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农药、化肥等相关产品。各卷烟生产企业在卷烟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可诱发烟叶转基因检测结果呈假阳性的产品或技术。
  七、各打叶复烤加工企业要按照防止烟草转基因释放的总体要求,制定严格、周密的打叶复烤烟叶加工规程,包括对加工的烟叶登记造册,详细记录烟叶的产地、等级、质量等情况,按规定留样备查,及时对相关的生产设备进行严格清洗等。严禁打叶复烤加工企业加工来历不明且未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的烟叶。
  八、国家局(总公司)责成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不定期地对烟草种子、鲜(干)烟叶、片烟和卷烟进行转基因成分的抽查,特别要对部分重点烟叶产区进行监督抽检,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九、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实行送检制。各货源供应单位要按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要求送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经该站检测确认没有转基因成分并出具检验证明后方可交货(有关的检测费用由供货方支付);中烟进出口集团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收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前,须查验供货方提交的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验合格证明。若供货方不能出具此证明,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十、出口卷烟的目标市场系转基因敏感地区的,对用于生产出口卷烟的各种原料(包括烟叶、烟梗、烟沫、膨胀烟丝、再造烟叶等),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验,以确认所用原料没有转基因成分(检测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支付)。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详细的原料使用档案,加强对含有转基因成分原料的预防管理,并在出口卷烟交货前送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进行卷烟中转基因成分检测(检测费用由卷烟生产企业支付),确认没有转基因成分后,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各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在接收出口卷烟前,须查验供货方提交的由中国烟草进出口烟叶检测站出具的转基因成分检验合格证明。若供货方不能出具此证明,则任何单位不得接收。
  十一、凡发现出口烟叶及相关产品或出口卷烟中有转基因成分,有关单位须立即报国家局(总公司),同时供货方要无条件接受退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供货方承担。
  十二、再造烟叶与膨胀烟丝生产企业可参照对打叶复烤加工企业的有关要求制定严格的加工规程,建立完善的加工过程档案,确保产品没有转基因成分。
  各相关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以保证我国烟草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