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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18: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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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 教育部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 教育部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的课程设置及有关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深化“两课”教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两课”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两课”,是对大学生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993年以来,为适应形势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高等学校的“两课”教学在内容和方法上进行了改革,积累了新的经验
,取得了较好效果。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解决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这一主要任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基本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进一步提高“两课”教学水平和教学效
果。
“两课”课程设置必须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地进行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全面地反映中国实际和时代发展,着力于提高教学效果。要总结和继承建国以来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的经验和近来年教学改革的成果,从高校当前的教学实际出发,
体现工作连续性和开拓性的统一;注意各部分课程的衔接,注意和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衔接,做到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减少重复。
二、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的课程设置
(一)专科的课程设置
二年制专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6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64学时)。
三年制专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50学时);
2、“毛泽东思想概论”(40学时);
3、“邓小平理论概论”(60学时)。
二年制和三年制专科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40学时);
2、“法律基础”(28学时)。
(二)本科的课程设置
本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54学时);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理工类40学时;文科类36学时);
3、“毛泽东思想概论”(理工类36学时;文科类54学时);
4、“邓小平理论概论”(70学时);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类开设,36学时)。
本科思想品德课:
1、“思想道德修养”(51学时);
2、“法律基础”(34学时)。
“职业道德”课,除师范、医学等一些特殊专业要作为专业基础课纳入教学计划外,其它专业可作为选修课或作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的一部分安排教学。
有关院校政治理论专业和财经类、政法类专业,可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与专业基础课统筹考虑,在覆盖“两课”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校此类专业的课程设置。教育部将推荐若干指导性课程方案,供参照执行。
(三)研究生的课程设置
硕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6学时);
2、“自然辩证法概论”(理工类开设,54学时);
3、“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文科类开设,72学时)。
博士生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1、“现代科学技术革命与马克思主义”(理工类开设,54学时);
2、“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文科类开设,54学时)。
各层次各科类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形势与政策”课要列入教学计划,平均每周1学时,一般按专题进行;实行学年考核制度,纳入学籍管理。
以上所列课程为高等学校各层次教学的公共必修课,必须充分保证各门课程的学时。
教育部将制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大纲,作为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主要规范。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学历教育、自学高考,均要参照上述规定规范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确定课程考核考试标准。
三、本专科“两课”课程的基本内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主要是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学习毛泽东和邓小平哲学思想,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主要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部分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实质和基本矛盾,懂得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必然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规律,了解资本主义在当代的新变化、新特点及其国际经济关系,认
清当代世界发展的历史趋势,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3、“毛泽东思想概论”主要是进行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伟大成果,掌握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和活的灵魂,懂得中国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和革命运动的规律,认清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社
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
4、“邓小平理论概论”主要是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重点搞清楚什
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认识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5、“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主要是进行马克思主义关于当代世界经济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基本观点的教育,帮助学生理解邓小平对当今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对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成败,发展中国家谋求发展的得失,发达国家发展的态势和矛盾的科学判断,认清霸权主义和
强权政治的实质,掌握我国的外交政策,正确理解并拥护党和国家的国际战略。
6、“思想道德修养”主要是进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以及优秀的中国传统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理想情操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树立体现中华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
7、“法律基础”主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专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8、“形势与政策”主要是帮助学生全面正确地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增强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实施新课程方案的时间安排
上述课程设置方案中的“邓小平理论概论”课,中宣部、教育部已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在1998年秋季普遍开设。其它几门课程凡条件具备的高等学校均要在1998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开始实行,所有高等学校原则上均要在199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中开始实行。
五、认真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这次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解决好把邓小平理论编成教材,进入课堂,教育武装大学生思想的重大任务,是切实提高“两课”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
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指导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本“意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按教育部“关于改革普通高等学校‘两课’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抓好落实。
要抓好教材建设和教材管理。教育部将组织编写各门课程的示范性教材,向全国推荐使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门课程可以编写一本推荐教材;教材的编写计划与大纲要报教育部“两课”教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除经教育部批准进行教材编写改革的试点学校外,各高等学
校都不再自编“两课”教材,所需教材从教育部或本省推荐教材中选用。要充分发挥“两课”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抓好师资培训工作。要制定师资培训计划,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2000年底以前,要统筹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两课”教师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特别要注意对
青年教师的培养。
各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两课”的领导,要由党政主管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校的这项工作,大力推动“两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积极采用读书、讲课、研讨和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要组织教师研究、
掌握“两课”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开展好业务培训和集体备课的工作。要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加强课程建设,努力提高“两课”教学的质量。



1998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不再变更赔偿义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五年七月五日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