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 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和《内蒙古自 治区义务植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整地、 育苗、 抚育、 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是指男 18 至 60 周岁、 女18 至 55 周岁的公民, 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已满 11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的参加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绿化活动或者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
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 愿参加义务植树的, 应当予以鼓励。
第四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义务植树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 旗县(区) 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组织领导工作, 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 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 旗县(区) 绿化委员会组织编制全民义务植树规划, 市、旗县(区)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市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组织及驻市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二) 临河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区级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的义务植树工作。
(三) 其它旗县及农垦局绿化委员 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四)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义务植树工作。第七条 单位职工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个体工商户、 城市居民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农村居民由村民委员 会负责组织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八条 实行义务植树基地化。 临河区在城区 2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其它旗县在旗县所在地 10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镇( 苏木) 在镇( 苏木) 所在地 5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有条件的村( 嘎查) 在村( 嘎查)所在地 2 公里范围以内创建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各旗县区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负 责提供义务植树基地所用土地并负责渠系配套、 土地改造等基础设施工程。
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种苗, 并保证种苗质量。
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宣传报道。第十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第十一条 市、 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 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总数, 将义务植树任务书下达到单位, 任务书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具体时间、 地点、 任务量等, 并在媒体上公布义务植树的具体时间、 地点和报名电话。
第十二条 实行义务植树责任制。 各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义务植树的责任人, 义务植树的任务一定三年不变, 责任单位负责栽植、 管护、 成活。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及后期管护各级绿化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植树的成活率、 保存率和抚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要求: 当年成活率达到 85%以上, 第二年进行补植抚育,第三年保存率达到 80%以上。
义务栽植验收合格的林木, 由林权单位或委托个人管护。第十四条 义务植树履责形式及核算方式1、 栽植三至五棵树。2、 认养乔木三株或绿地六平米或抚育幼林 20 株算一株植树任务。
3、 交绿化费 50 元折合三至五棵义务植树。
4、 其它履责形式。
第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使用或管理土地的单位所有; 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 林权归集体所有。 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 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以协议或合同约定为准。
采伐、 更新、 变更义务栽植的林木, 改造义务植树建造的绿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成绩显著或者捐资支持义务植树的, 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 由绿化委员会在市级媒体通报批评; 逾期仍不完成的,由绿化委员会依法予以应缴绿化费二倍罚款的处罚;拒不执行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孟加拉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七年内给予孟加拉国政府无息的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中,八千万元人民币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孟加拉国政府提供成套设备、材料、单项设备和技术援助;二千万元人民币将用于中国政府向孟加拉国政府提供一般商品。商品品种、数量和交付时间,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孟加拉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1.在达卡县卡利甘吉以南建设一处灌溉面积约二千公顷的水利工程。
2.在达卡县古拉萨尔建设一座日产合成氨一百八十吨并加工成尿素的氮肥厂。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如双方商定其他项目,将以换文确认,并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实施双方商定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当地费用,由孟加拉国政府自理。
第五条 上述贷款将由孟加拉国政府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孟加拉国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上述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六条 根据孟加拉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孟加拉国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孟加拉国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双方一九七七年六月九日和六月二十七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孟加拉国银行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米尔扎·努鲁尔·胡达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