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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7:3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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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文社图发 2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精神,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水平,现就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要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参观的,对未成年子女免票。对持有相关证件的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也要实行门票减免或优惠。被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

二、公共文化设施在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同时,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要加强陈列设计,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教育需求,举办学术性、专业性和知识性、趣味性、观赏性紧密结合的陈列和展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创办少儿图书馆等未成年人文化设施或场所。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开设少儿阅览室、举办面向未成年人的讲座与培训、设立少儿集体参观接待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培养未成年人使用图书馆的意识,积极开展适合未成年人实际需求的各种文献信息服务。文化馆、文化站要加强少儿文化活动的辅导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儿文化活动。

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根据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制作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文化信息资源;基层网点要完善服务环境,规范服务内容和方式,努力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等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开设专门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页、专栏,提供为广大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服务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文化活动。

四、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可通过媒体,公共文化单位可在设施或场所的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宣传和介绍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有关情况,方便群众了解、使用和监督。公共文化设施要充分发挥文化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在售票窗口接待、参观场所引导、图书音像材料提供以及讲解安排等方面规范服务,为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参观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古遗址、古建筑文物单位,特别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扩大开放和有效保护文物安全的关系,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落实免费开放措施,合理调控流量,积极预防可能出现的文物损坏、群体安全等问题。

五、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所需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对因免票或优惠所减少的收入,给予必要补偿。

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有利于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潜能,体现了"三贴近"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加强监督和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前对本地落实通知要求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告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615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4年度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4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见附件1)和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抓紧落实,并尽快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一式6份(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3)。由两家以上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填报合同附录。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审查合同内容及条款,经审查认可后,签定合同并拨付当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经费。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经费仅是项目总投资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于自筹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时出具自筹资金承诺书,否则不予签定合同。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科技项目补助经费实行预算审核、中期抽查、决算审计(或审查)等监督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经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用于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烟财[2004]522号)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2月28日前须填写上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见附件4)一式2份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认可后,拨付项目结转经费。
  五、科技项目专项合同和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采取书面填报和网上填报并行的方式。书面材料与网上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网上填报须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进行。
  六、为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属科研单位对所属的承担项目单位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七、合同报送截止日期2004年10月20日。若无故逾期未报送,原则上取消项目。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
  传真:010-63605487
  E-mail:wangdp@stma.tobacco.gov.cn
  chengdf@stma.tobacco.gov.cn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 件:

  2004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0
  2004年度国家烟草专卖局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1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专项合同》文本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2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年报》文本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7&pic_id=3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文[1997]41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检法机关经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下简称《开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制定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部门对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不得挤占业务费,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业务费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请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开支范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92)财文字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