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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12 22:3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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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农牧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1月23日,我国广西自治区隆安县丁当镇一个体养鸭场发生的疫情,于27日被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为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另外,我部1月26日接到报告,在湖北省武穴市一养鸡专业户发生的疫情以及湖南省武冈市一养鸭户发生的疫情,被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初步诊断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严防疫情扩散,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严重危害养禽业的烈性传染病。目前广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说明国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形势非常严峻,一旦疫情蔓延,不仅对畜牧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对禽流感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蔓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组织协调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应急反应机制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根据国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进一步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预案。各地要在2004年3月1日前将新修订的防治预案报我部备案。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体系。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着力解决动物防疫机构及基层队伍不稳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的程序

  自1月28日起,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派2名以上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我部。

  四、认真落实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的各项措施

  (一)严格疫情监测制度,强化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密度,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做好疫情早期发现、快速报告体系建设。

  (二)从即日起实行疫情快报制度。发生疫情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我部。报告内容要严格执行我部下发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绝不允许瞒报和谎报疫情。

  (三)一旦发生疫情,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做好下列工作:一是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二是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三是组织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对病鸡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要全部扑杀;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要全部扑杀;监督指导禽类尸体和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四是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强制免疫。五是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六是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七是对封锁、扑杀病畜和同群畜、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八是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五、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协调职能。要协调财政部门增加禽流感防治经费投入,支持禽流感防治工作。与卫生部门加强联系,互相通报禽流感疫情信息,开展检测技术交流合作,防止人类病例的发生与流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与交通部门配合,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

  鉴于禽流感疫情已经在我国发生,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务必提高警惕,严加防范。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请各地将值班的安排情况于1月30日前报到我部畜牧兽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钦州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燃气管道建设和施工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燃气管道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在钦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道燃气施工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为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核工作;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做好燃气管道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建设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分别委托勘察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设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包括工程勘察成果)进行审查,并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修改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向市质监局办理施工告知和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手续。施工(以下所称均包含安装,下同)单位应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施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资质证书。

第六条 进行市区街巷和居住小区的燃气管道设计前,设计单位应当了解燃气管道走向的地下设施情况,注意避让且不得损坏其他权属单位原有的地下管网设施,并在施工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重要地段安装燃气管道上的套管、管沟端部以及阀门护井时,预留的管道口必须安装端堵,并设置检漏管(点)及定时进行监测记录。在工业、商业和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燃气管道调压装置时,必须同时就地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移交。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核对有关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开挖查探核准。

第八条 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前,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建设单位分别报市市政管理局和市安监局备案。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护协议》进行施工。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未落实安全监护措施的,不得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自派出佩带明显标识的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护,专职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监护现场,并签字如实记录当天施工现场情况。

第九条 燃气管道施工需挖掘道路和迁移绿化、路灯等市政设施的,必须到市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和迁移审批手续。严禁在建成路面上拌制施工用料或破坏绿化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行为。涉及住宅小区的,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或小区业委会意见(尚未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应当征求物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燃气管道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周密的施工方案,并报项目总监审批。燃气管道施工应规范管理,分标段施工的,每标段不得超过2公里。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标准,做到工完料清,切实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施工过程中被损坏的路面及绿化设施应在验收前及时按原设计标准恢复原状,并由原审批单位验收。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有天燃气及其他有关气体的专用检测仪器。分标段施工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或可采用无毒的天然气浓度不得超过0.3%(非爆炸极限)的气体进行测试。不可添加四氢噻吩(加臭剂)、硫醇等危险化学品作为测漏气体臭源。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围挡并设置明显的交通、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等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

居住小区每天12:30至14:30,22:00至第二天7:00两个时段严禁施工。主要街道路口在每天交通高峰时段6:30至8:30,11:30至13:00,17:30至19:00严禁施工。

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建设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城市主干道施工前应提前7天在新闻媒体及施工现场公示告知;涉及住宅小区的施工应提前3天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公示应包括:

(一)工程名称、施工期限、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管道燃气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要建章立制,落实职责,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和行业标准,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应制订相应的管道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漏气等意外情况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分别报安监、建设、市政、消防、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启动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报告各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等管理制度,按建设工程备案制度的要求进行管道竣工测量和竣工归档。燃气管道隐蔽项目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管道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必须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当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燃气管道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包括地下管线图);

(二)燃气管道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涉及住宅小区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小区业委会的应当报物业管理部门)报送档案资料。

经审查合格,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管道燃气施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参事工作办法》的通知


二○○○年七月七日 宁政发[2000]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的作用,规范参事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室是市人民政府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事是参事室工作的主体。遴选聘任参事,要严格掌握条件,既要考虑统战工作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选聘的主要对象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又是具有参政咨询能力的各方面专家,特别上经济、法律、行政管理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选聘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为政府参事,但其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参事总数的10%。

第四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续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已超过70岁的,一般不再续聘。因故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原任命制的参事终身任职。

第五条 遴选聘任参事,应按有关程序办理。由市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具体内容是:
(一) 对市人民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 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 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邀请,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 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 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六)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咨询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

第八条 参事有权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事应邀可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第九条 参事享受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受聘参事保持原行政级别和技术职务,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解聘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受聘参事本人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关于处长离退休年龄的有关政策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不占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受聘参事在受聘期间所在单位调整工作人员职级时,应对参事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聘任制参事调查研究实行课题计划预报制与课题负责制。调查研究要围绕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社情民意,选准课题,提出计划,报参事室主任办公会及有关领导审定后,安排实施。

参事建议一般由参事个人撰写,也可以参事调研组名义或若干名参事联名提交。

第十一条 参事参与社会调研活动,由参事室负责组织联系、协调、实施。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活动,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参事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由参事室以《南京参事工作》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也可直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南京参事工作》的批示涉及由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参事室。

参事室应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南京参事工作》的批示和《南京参事室工作》运转情况、产生效果及时向参事室通报。

第十三条 参事室可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适时向参事室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参事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参事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表彰参事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参事业务活动经费和统战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参事室在统战政策的贯彻和参事安排上,接受市委统战部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