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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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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政发〔2005〕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2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4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四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5〕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市长的分工,一位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开天津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研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规章,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实行行政责任问责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对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工作秩序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季度工作计划。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市政府的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制订本部门的年度和半年工作计划,并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可根据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三十五、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区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工作安排。

  三十六、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抓好督查落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需要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县长列席。

  四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和副市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某一方面的工作,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出席人员。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根据各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确定。会议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一般情况下至少在三个工作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审定。

  四十四、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安排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主办部门要牵头做好筹备工作。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各项业务工作,一般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自行安排,并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专业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会议,提高会议质量,控制会议规模。除正常例会外,能不开则不开,能少开则少开,能小范围开的就不要扩大范围,可降低规格召开的就不要高规格召开,要尽可能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邀请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市、自治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公文办理质量的考评工作。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理,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外省市、外商、企业等给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涉及政务的函件,应先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市人民政府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核转分管副市长、市长签发。副市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为减少重复审批,公文在拟办过程中已经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办文过程中又无重大改动的,可不再重复报有关领导同志审核,由主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请示性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或区县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不在时,可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市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材料,必须以部门或区县政府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并签字署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不得多头报送。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内部承办文件实行实名制,文件、材料的起草人、核稿人必须签署本人姓名。文件的承办要实行会办制,凡涉及分管部门较多的事项,承办人要主动协调、实行会办。要提高办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

  五十六、凡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不可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凡不符合《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的,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因报文单位不按规定办文,造成误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负责;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并在《天津政报》上刊登。

       第十章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六十、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需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

  六十二、外事出访,要确属工作需要,有实际内容;要有计划性,尽量减少顺访,缩短出访时间。

  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领导同志出访和返程,要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安全、畅达,又要简化程序,精减人员。

  六十三、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和港澳人士,由市商务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给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一章请示报告制度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半年和全年的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本部门职权以外需要市政府决定的事项。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五、副市长、秘书长出差超过两天、出国访问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章作风纪律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每季度安排一次知识讲座,讲座内容围绕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认真学习。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民情,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便民。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对2011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技术出口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0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 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技术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 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0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52916.doc
     2、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71147.doc  
     3、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894642.doc
     4、2011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09767.doc
     5、2011年度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09992236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由一则案例引起的对现行计考有关规定的思考


案例:罪犯葛xx(抢劫、5年)2006年12月6日入监,2010年11月10日刑满。入监当月开始计分考核,2007年10月得一监狱表扬;2008年4月,再得一监狱表扬;8月,奖励累积分58分。该犯表现积极,9月份必定拿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9月底,该犯多次向民警汇报思想,要求当月奖励分只拿1分。进入10月份拿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否则,就无法参评四季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监区依法予以最大关照,但9月份奖励分还是突破60分(实得65分),提前拿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事后,葛犯情绪波动相当大,改造非常消极,民警教育效果不理想。
注: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最高报减1年6个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最高报减1年。
2、葛犯奖励分统计表:
第一个监狱表扬 第二个监狱表扬 第三个监狱表扬(后2个表扬合成一监狱积子)
11个月
(2006.12-2007.10) 6个月
(2007.11-2008.4) 5个月
(2008.5-9)
月度奖励分 61 月度奖励分 51 月度奖励分 52
专项奖励分 5 专项奖励分 3 专项奖励分 13
监狱积子起止时间:11个月
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及奖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款明细:
第28条:罪犯考核满5个月,奖励分累计达到60分的,应予以监狱表扬,......
第29条:罪犯连续16个月内2次获得监狱表扬的,可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第31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从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服刑满二年,时间计算从入监之日起至分监区(监区)研究上报改造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之日止。
2、当季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3、当季度未被扣基本规范分或奖励分。
第32条:监区(分监区)在每季度中间的一个月的5日前排出上季度的符合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名单......10前......呈报监狱行政奖励审核审批小组办公室。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知道罪犯葛xx用了11个月于今年9月份内拿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由于计考规定第四季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只能从10、11、12月份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中产生,葛犯因提前一个月而痛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资格(至今年11月10日服刑不满2年,无法参评第三季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见32条)。我们的计考不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吗?为什么这样一个美好的愿景,却在实践中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葛xx提前拿到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是积极改造的表现,自是没有错的,问题显然出在现行的计考规定上。
一、对《规定》第32条的质疑。
(一)、对《规定》第32条第1款的质疑。
第1款的出台,在当时的背景下自有其道理,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其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是它回应不了三年以下短刑期犯和表现过于突出、提前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改造上的诉求。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是全体罪犯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不是哪一部分罪犯的专有。理论上如此,实践中也要具有可行性,但事实并非如此。举例说明,罪犯王某,刑期3年,获得一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年后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余刑已不足1年,在这种情况下监区(分监区)很难为其呈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至于表现过于突出、提前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罪犯,案例已说明一切。反观,如果没有二年的限制,他们都有机会竞争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无论结果如何,效果都要好于前者。说得更为形象一点: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如同竞技,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就是竞技场的入场卷。如果选手太多,只要提高竞技的难度就够了,没有必要在参赛时间上设限把一些能力很强的选手拒之门外,使他们丧失展示自己的机会,成为郁闷的看客。
(二)、对《规定》第32条第2款的质疑。
第2款之所以如此规定,应该是着眼于激励罪犯现行改造,杜绝罪犯行政奖励到手,改造到头,坐等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现象。这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1、适格时间太短,人数框得太死,严重挫伤了其他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由于只有当季度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人才可以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这意味着除了几个“幸运”的罪犯外,其他人统统没戏。但问题是罪犯出于改造上、刑期上的计算,对在何时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着特定的要求,并不会“畏难而退”。逐导致实践中,罪犯不但要算奖励分,还要掐准计考时间。晚了,没戏;早了,也要出局。那些提前接近计考60分的人,只有小心谨慎,消极改造,才能拖到参评之季度拿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取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入场卷。细细想来,这多少有点“逼良为娼”的味道,严重挫伤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2、现行参评方法并不能真正实现评选质量最优化、效益最大化。我们可以这样假设,甲季度,同时有6人(人数不特指)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具备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资格,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名额1人,那么必然要淘汰5人。乙季度因种种原因只有1人参评(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则非他莫属。只是此人却不一定比甲季度淘汰的5人优秀。
因此,笔者建议对32条作如下修改:
1、取消第1款。
2、把第2款改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每季度参评一次,但参评时间由当季度扩大12个月。即自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当月起的12个月内,一直有资格参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3、第3款之“当季度”相应改为“自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当月起至参评之季度”。
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葛xx“高分受伤”现象,利于罪犯安心改造,又扩大了参评面,实现“好中选优”。
二、对专项奖励分的思考。
从葛犯奖励分统计表中我们可知,在第三个监狱表扬中的5个月内,该犯拿了月度奖励分52分,平均分10分多,如果没有13分专项奖励分,10月份极有可能拿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实现参评四季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愿望。从这个角度讲,专项奖励分成了葛犯“出局”的“凶手”。笔者绝无意质疑专项奖励分的积极作用,只是觉得非常有必要以此为契机,就如何完善专项奖励分规定(工作)进行深度思考和全面探讨。
根据笔者计考实践,认为专项奖励分规定(工作)有以下几点不足:
1、框架单薄,线条较粗,与当前监狱对它的重视程度不相称。当前,监狱职能逐步纯化,改造工作正在实现回归。随着罪犯改造时间的增多,专项奖励分作为兑现罪犯改造成绩,激发罪犯改造热情的有力手段,将越来越频繁地被运用于计考中。与大好形势相比,专项奖励分自身发展却相对缓慢。纵观《规定》44条,仅第20、34条对其有所涉及,但也只规定了专项奖励分加扣分标准和条件,对个人加分幅度,加分范围、加分程序、考核监督均没有涉及。另外,从《规定》体系上讲,基础分、月度奖励分前后承接,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专项奖励分却独立于两者之外,自成一体。理论的单薄和留白使得专项奖励分难于在实践中发挥它的激励作用。
2、使用过量,喧宾夺主。无论是《规定》的设置,还是实践的反映,都证明了月度奖励分是计考的“主干”,专项奖励分是计考不可或缺的补充。从这方面讲,专项奖励分的“度”非常重要,加(扣)少了,起不到效果;加(扣)多了,容易滋生罪犯的“投机”和“逆反”心理”,影响日常改造。从目前看,专项奖励分加得过多,喧宾夺主,冲淡了月度奖励分的作用。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专项奖励分应修改和补充以下三点:
1、依托《规定》体系,制定《专项奖励分加扣分细则》,对加扣分标准、加扣分范围、加扣分程序和监督程序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
2、专项奖励分人数如果超过10人,则必须“按类配给”。可分成“事务犯”
、“老病残犯”、“普岗犯”等,合理确定每类名额。基层要在类与类之间调剂,必须先向监狱说明情况,待批准后再进行操作。计考实践中,有的单位按罪犯劳动定额确定专项奖励分等级和人数,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规定个人专项奖励分最高限额。(调研中,意见分歧较大,赞同方认为此举能消除专项奖励分中的“贫富悬殊”现象。反对方则认为会造成计考中的“大锅饭”。同时,有资深人士认为专项奖励分针对专项活动、特定人,设限于法无据,于理不通。之所以写出来,是为了提供一个有别于其他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角度,以供决策者后来参考。)
三、对计考工作如何实现与时俱进的思考。
1、解放思想,意识超前。各级监狱领导和政策制定者要充分认清目前监狱变革迅猛推进的形势,以及由此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关念,切实增强监狱理论如果不实现与时俱进就会阻滞监狱实践的敏锐性,坚持理论来源于实践,高于实践,促进实践的超前性,对计考条例全面审阅,在合谐中查找不合谐的因素。
2、重视基层调研,未雨筹谋。各级监狱领导和政策制定者要多下基层,倾听基层对计考工作的反映,掌握计考在基层的运转状况与存在的问题,查清原因,及时整改。对一些潜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未雨筹谋,超前应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3、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去旧更新。职能科室要规定基层定期采取口头汇报、电话汇报或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汇报计考开展情况。每月召开由监狱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全监计考员参加的计考工作交流会,分析计考工作存在的问题,交流双方对计考工作的体会和看法,认清双方存在分歧的原因。通过掌握翔实的信息,对计考条例及时修改补充,去旧更新,促其更好地推动实践工作的开展。
4、加强考核监督,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对于监狱为适应工作形势就计考制定的新条款、条规定,一小部分罪犯由于利益受到触动必然会引发“情绪上的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