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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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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为了对我国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保证核电厂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部组织制定了《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并征得国家核安全局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网、省局及核电厂要认真贯彻执
行,并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 总 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工业部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根据电力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我国电网现状、核电厂的运营体制和核电生产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1.2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企业和社会效益。同时加强对“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以下简称“控制事件”)的调查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核电厂事故规律,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
、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核电厂要坚持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的原则,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1.4 核电厂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1.5 本规定适用于并入电网运行的核电厂及相关电网。
2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
2.1 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核电厂必须依法制订和完善管理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核电厂全体职工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遵章指挥,遵章操作。
2.2 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要明确负责电力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和网或省电力公司的安监机构进行联系,密切合作。电力部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要发至核电厂,电力行业有关的重大安全活动、专业会议、技术交流会议应通知核电厂派员参加。
2.3 并网核电厂及网或省电力公司要采取措施,确保电网及核电厂的安全。核电厂常规部分的技术问题分析、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的统计、可靠性管理统计等均要纳入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的分析统计之内,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运行水平。
2.4 核电厂应按调度规定时间报送负荷曲线,并确保带某一稳定负荷(即核电机组在安全范围内的某一稳定负荷)。当发生危及电网及地区供电安全的情况时,核电厂应执行调度命令,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
2.5 当核电机组不能维持稳定负荷运行时,要严格执行最低安全技术出力的规定(由核电厂根据有关规定和保证安全的实际需要确定的最低运行负荷值报电力工业部及网或省电力公司备案);当最低安全负荷都不能维持时,要及时通知电网调度并做到安全停堆、停机。
2.6 核电厂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报送检修计划,待批准后执行(涉及核安全及突发事故除外);核电厂对设备、系统进行有可能发生突然停机、停堆及其他影响电网稳定的试验、校验前,必须做好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核电厂技术主管审查批准,并提前向电网调度申请,待调度批复后
进行;批复试验时间必须在核安全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核电厂要把试验允许时间范围预先告知调度。
2.7 电网调度在编制月度发电计划时,应满足核电厂完成国家下达或协议规定的发电量的运行条件;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特殊需要的日调峰,电网调度要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2.8 核电厂与电网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2.9 核电厂与电网订立上网协议及供电合同时,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条款。
3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控制事件
核电厂在加强核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下列“控制事件”的控制和管理:
3.1 人身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3.2 核电机组非计划、强迫停运。
3.3 核电机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3.4 核电厂的主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及开关站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原出力和安全水平。
3.5 其它电力部认定必须上报的事件。
4 控制事件调查
4.1 发生控制事件应进行认真、实事求是、科学的调查分析,要做到事件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复发生的事件应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差距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再发生。
4.2 控制事件由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同时应邀请所在网或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派员参加。
4.3 主要由于核电厂原因停堆、停机而造成电网失稳定事故时,电网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时应邀请核电厂及其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5 统计报告
5.1 发生控制事件3.1,3.2时,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传真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电力部转报;其余控制事件可缓报。
5.2 核电厂发生3.1,3.2控制事件时,应参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向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及电力部提供详细的事件调查报告书。
5.3 核电厂电力生产统计年报表要抄送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
5.4 事件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6 控制事件处理
电力工业部对核电厂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频繁、重复发生的控制事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6.1 当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死亡和重伤10人)以上重大事故时,在电力系统内发通报批评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人;核电厂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核电厂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6.2 当发生核电厂“人员责任”造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一年内连续发生同一原因的控制事件,在电力系统内通报。
6.3 有关网、省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应设专人对核电厂控制事件进行跟踪分析,对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核电厂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建议并报电力部备查。
6.4 核电厂所在网或省电力管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控制事件的处理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
7 附 件
7.1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制订《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几点说明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秦山核电厂、大亚湾核电厂并网运营已两年以上,取得了好的成绩,也发现一些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核电管理体制,核电厂不直属电网(电力)公司,国家核安全局只管核安全和核安全相关事件。核电厂常规事件还没有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我部在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和电网
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制订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以利于电网和核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二、加强电力行业对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目的
根本目的是促进核电厂和电网的稳定运行,保障电网企业和核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尤其是在有的电网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的强迫停运对电网调度和电网安全都十分不利;加强对核电厂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促进核电厂加强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工
作。
三、关于对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要求
《规定》依据国家安全工作“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原则,明确了核电厂是核电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因此必须按《电力法》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前两个运营核电厂都由其上级公司直接管理,其核安全归口国家核安全局管;因此核电厂
及其管理部门必须依据电力部及国家核安全局有关电力生产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有关法规,制定实现核电安全生产的实施细则;设备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不能替代核电生产的安全管理;核电厂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岗位安全职责”,确保核安全、电厂安全、电网安全、人身安全

四、关于核电机组带稳定负荷的说明
带稳定负荷,即带电网中的基本负荷。核电机组的一般要求是从安全考虑必须带稳定负荷;核电机组带某一稳定负荷要在完成发电量计划内服从电网根据季节、月份及周所作的生产计划统一调度。
五、关于核电机组调峰问题
根据核电机组的特点,为了核电机组的安全,核电机组一般不参与日峰谷调峰;因此电网调度在执行生产计划时,对核电机组不能列入日峰谷调峰计划;特殊需要的日调峰,包括节日调峰时,必须预先通知核电厂(紧急事故除外)。
六、关于核电机组异常运行的说明
核电机组由于设备本身的异常不能维持某一稳定负荷运行的状态叫异常运行;如果异常运行造成降低全厂出力10%以上长达1小时不能恢复计划出力稳定运行,称一次控制事件,这是电网保持稳定运行的要求。
七、关于上网协议应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条款的说明
《电力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订核电厂上网协议时,电网和电厂双方必须就保证核电厂电力安全生产及发生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1997年4月28日
简介中国先秦婚姻制度

曾广荣


  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多年,在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之余,也常涉览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现对我国先秦婚姻制度简单摘要,以博有兴趣的读者一览。
  “婚姻”即嫁娶,也就是女子嫁夫,男子娶妻。在我国《诗经》的“郑风•丰序”中记载“婚姻之道缺,阳倡而阴不和,男行而女不随。”其疏记载:“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
  我国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一样,在其社会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制(即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又分“族内婚”和“族外婚”两种形式,亦即两个阶段,前者是指氏族内一群兄弟姐妹的集体婚配,后者指两个不同的氏族之间世通婚姻,即甲族的兄弟姐妹与乙族的兄弟姐妹集体婚配,禁止本族内兄弟姐妹的婚配,包括旁系的兄弟姐妹在内。“对偶制”是在族外婚的基础上,一男一女结成配偶,但关系松散,没有独占的同居。我国自夏、商时即已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直到西周,一些原始婚俗也并未完全消失,即便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也保留了不少原始群婚的遗俗。当时,女子出嫁谓之“归”。如《诗•周南•桃夭》中说“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春秋•庄公元年》中也说“王姬归于齐”。这是因为在远古实行族外婚的时候,甲乙两族世婚,两者的兄弟姐妹皆为姑表关系,婚配后自然互称对方的父母为舅姑。当进入对偶婚从夫而居时,女子同舅的儿子婚配,实际是又回到了本族即母族,所以称之为“归”。
  “婚”和“娶”本作“昏”和“取”,女字旁是后来加上去的。“昏”又本作“?e”,唐朝为避太宗李世民的讳而改为“昏”。从词义看,“昏”为日暮,天刚黑时;“取”为捕取、夺取。以“昏”和“取”称婚姻之事,与原始的“掠夺婚”有些联系。“掠夺婚”也称“劫夺婚”或“佯战婚”,它是原始氏族成员由男从女而居过渡到女从男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易经》一书中就有“匪寇婚媾”的记载,意为来者并非为了劫夺,而是为了谋求婚姻。这些求婚的男子往往是乘车马而来,车上的人都是一色的黑色装备,手里还拿着武器。既然婚礼与“掠夺”有关,当然黄昏时举行最为适宜,正象《白虎通义•嫁娶》中所说“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诗•陈风•东门之杨》:“昏以为期,明星煌煌。”
  先秦留有原始风俗的婚姻形式还有“媵妾”制和“?A报”制、“赘婿”制。媵妾制是一种多妻制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一女出嫁,同族的娣侄随嫁或陪嫁。《仪礼昏礼》记载“古者嫁女必以侄娣从,谓之媵。”娣侄处于从属地位,也称为媵妾。媵制起源颇早,《尸子》一书推测尧帝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其盛行于春秋,如《诗•大雅•韩奕》就描述韩侯娶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载:“诸侯娶一国,则二女往媵之,以侄娣从。”至战国时期逐渐衰落。“妾”制的实质与“媵”制基本相同,皆为原始社会向对偶婚演变形式之遗风,但妾的来源较为多杂,多为奴隶(妾字的本义即为女奴隶)及贫家妻女。其较媵制出现稍晚,但保留的时间却更长。
  “?A(亦作蒸)报”制即后来的“转房”制,是指父子、叔侄、兄弟之间先后同娶一妻。如《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初,卫宣子?A于夷姜,生急子。”夷姜就是宣公的庶母,此为父死而子娶其庶母为妻;又如《左传•宣公三年》记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郑子是文公的叔父,此为叔死而侄娶其婶为妻;再如《左传》记载,秦穆公曾将女儿怀赢嫁给重耳(晋文公)的侄子子圉(晋怀公),后来又将怀赢嫁给了重耳,这是为叔父娶其侄媳为妻,还如《淮南子•汜论训》记载,春秋时的“苍吾绕娶妻而美,以让兄”,这是为兄娶其弟媳为妻;而战国时齐人“孟卯妻其嫂”,生了五个儿子。“?A报”制虽然是原始群婚是遗俗,但当时已完全纳入一夫一妻的框架,故而被当时礼法和舆论所充许,而社会对?A报所生子女也毫无鄙视,在他们中间出现了不少国君或著名人物,如卫戴公、卫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太子申生等。
  “赘婿”制是男方嫁女方从妻而居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发生在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个体婚过渡的时期,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丈夫改从妻子姓氏,且子女亦随母姓,丈夫和子女皆属女方群体的成员;二是丈夫到妻子的娘家居住一个时期,无偿地在女方家“服役”,并接受各种考验,之后才能将妻子领回自己的家。因此,“赘婿”制也叫“服务婚”或“考验婚”。据《史记•五帝本纪》载,尧将二女嫁给舜,采取的形式就是这种“考验婚”。战国时代的秦国就曾实行过“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双轨制”婚姻。又如《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记载,我国古代少数民族高句丽就是实行“?傥荨敝频幕橐觯骸捌渌鬃骰橐觯?杂镆讯ǎ??易餍∥萦诖笪萦诤螅??傥荩?倌褐僚?一?猓?悦?虬荩?虻镁团?蓿?缡钦咴偃???改颂?咕托∥葜兴蓿??偈喜??辽?右殉ご螅?私?竟榧摇!痹谇睾旱闹性?厍??白感觥敝扑淙换乖诿窦浣隙嗟拇嬖冢??感鋈丛馐苁廊似缡樱?踔帘徽??形?胺②亍钡亩韵蟆
  先秦时期,民间还有一种在宗教节日男女相会的风俗。《周礼》中道:“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种男女相会的礼俗,又常常同“高礻某 ”联系在一起。所谓“高礻某”,又称“郊礻某”。“高”即“郊”,二字古代含义相同;“礻某”即“媒”,就是媒神,多为古代各部族的始祖母,其祠设在郊外,多在仲春之日于水滨举行祭祀活动,是为男女欢会之良机,《诗经》中亦有不少生动的描述。显然,这是母系氏族社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群婚制的一种遗风。
  当然,随着封建礼教的建立和完善,婚姻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尤其自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越来越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些婚俗经过长期的演化而形成了某种仪式,内容颇为繁杂。例如,男女已到成婚年龄(一般男子二十,女子十五)要举行“冠礼”和笄(ji,即簪)礼”,前者是在男子的头上依次加缁布冠、皮弁、爵弁,后者是将女子的头发绾成一髻用纟丽(shi,又读xi,束发的帛)将其包住,再用笄插定发髻,其礼义皆十分复杂。又如,先秦婚姻一般要经过六道手续,称为“六礼”。《仪礼•土昏礼》中记载,“六礼”即纳采(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向女家问清女子的名字、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征(订婚之后向女家送较重的聘礼,也叫“纳币”)、请期(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亲迎(新郎至女家迎亲)等。
  今天的婚姻已实现了婚姻自由、真正的一夫一妻,较之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了天壤之别,但在部分农村还有些古老婚俗的遗俗,如男方在迎娶女方之前要给女方父母一笔不小的彩礼,而此如若以后离婚往往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处理此类案件有感,闲来涂鸦此文,聊博读者一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1]32号

印发《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人民防空设施是国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战备设施。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使人防设施保持良好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华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设施(下称人防设施)主要是:

(一)人民防空工程(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建设的地下交通干线和其它地下工程。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包括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缆线以及设备用房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专用通信警报设施;设在电信部门的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设备,以及电信部门和军队通信部门保障人民防空专用通信警报网的线(电)路等。

第三条 市城区及潮安县、饶平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范围内的各类人防设施,包括公用及单位自建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设施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平时可进行开发利用,战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一)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及人防通信、警报系统的管理维护;并指导各自行政区域内人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单位人防设施平时依照“谁建设谁使用”和“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五条 已确定为重点保护目标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港口、火车站、通信枢纽、大型桥梁、水库、电站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管理维护好已建的防护设施,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人防设施平时的开发利用应有利于促进设施的维护管理,应保持人防工程的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防护性能符合战备要求;应加强安全工作,要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汛的安全措施,要有必要的消防器材;禁止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七条 人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标准是:

(一)保持工程结构完好,工程内部整洁;出入口及通道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通风空调设备及给排水、消防系统完好;无积水,不渗漏。

(二)木质部件无腐蚀、无蛀蚀,金属部件不生锈、不损坏;电机、门窗等转动部位润滑性能好;通信供电缆线完整;密封胶条完好等。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人防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进出道路以及孔口,出入口的口部伪装等设施用地。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的构筑物应按规定留足安全距离。

严禁在距人防工程口部100米内修建易燃、易爆的车间、仓库或存放有毒液(气)体贮罐;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其它作业。

第九条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附近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

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放有毒、有害物体;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削弱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人防工程扩建、改建应提出具体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人防设施。确因基本建设需要拆除人防设施的,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拆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人防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有关单位修建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补建或赔偿。

第十二条 按照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安装人民防空通信天线、警报器或敷设缆线等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所属的场地和空间,涉及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提供方便,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三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需设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和使用人民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共同负责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分散设置在各单位的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由警报设施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警报设施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把检查情况登记存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指导,并不定期组织总结评比。

第十六条 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主要是警报器、控制线路、电源线路、终端控制设备等的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人防设施管理制度,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为加强人防设施的保密工作,指挥、通信以及重点保护目标等重要人防设施,不得随意对外开放。平时需对外使用或参观的,应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管理维护人防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损坏或盗窃人防设施、设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