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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3 17:1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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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资函(20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根据国家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外经贸部于1999年10月15日下发了《关于地方自行审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字第615号,以下简称“615号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615号通知”提及的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其经营范围必须符合经国务院批准两委一部下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615号通知”的要求出具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该说明应按本补充通知的统一格式(附后)填写,并加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印章。
三、备案事项包括:
(一)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原审批机关为省级和省级以下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转股及合同、章程其它条款的变更;
(三)原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公司除外),在经营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增资。
上述备案事项应符合本补充通知第一条和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有关要求。
四、外经贸部外资司收到审批事项备案材料后,如备案材料不齐全,在两个工作日内以补报材料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对备案审批事项如无异议,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备案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自收到完整的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以备案意见通知单形式通知报备单位;备案通知单和备案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均加盖外经贸部外资司印章,在发送报备单位的同时抄送主管海关。通知单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具备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通过联网方式发送。
五、已备案企业凭省级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本补充通知第四条所述备案通知单复印件等有关文件,到其主管海关依法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六、备案材料按“615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其中所有变更项目需增报企业变更前批准证书复印件,增资、转股项目同时提供增资、转股前的验资报告。
七、“615号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与本文不一致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关于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外经贸资二函〔2001〕263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表1: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限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说明
我厅/委批准设立的……………(企业名称)属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审批机关:
----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批文文号:
----
备案事项(划“√”):
----------
□设立企业 □增资 □变更(转股、其他)
投资总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增加额: 万美元
---- -------
注册资本: 万美元 注册资本增加额: 万美元
---- -------
经营范围:
----
所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
-------------------
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情况说明(划“√”):
-------------------
□项目资金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
□项目用地未超过地方审批权限
□不属涉及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项目
□不属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生产力布局项目
□不属按规定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级外经贸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备案通知单

编号:2001—0001
________外经贸委/厅:
你委/厅审批报备的外商投资企业_______________
(批准文号: )已在外经贸部外资司备案。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外资司
(司 章)
年 月 日

附表3:备案意见通知单

编号:
________外经贸委/厅:
你委/厅审批报备的外商投资企业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
□不属鼓励类项目
□涉及国家综合平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此,不予备案。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外资司
(司 章)
年 月 日


2001年5月16日
政府实现社会公民权这一积极权利的物质基础是其依据政治权力所取得的税费收入,税收一般被认为是政府代表国家强制、无偿取得的,是对纳税人的财产权某种意义上的“侵害”,当然,这种“侵害”是有社会公民权这一积极权利的实现为其正当性支持的,只是,这种“侵害”适可而止。也就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通过强制性征税或征费的手段实现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藉此建立起以社会保障和其他财政支出为核心内容的收入再分配体系。

财政责任超限会诱发财政危机

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它为社会保障提供着相应的财政基础,而这是任何社会保障项目赖以启动并实现其预定目标的先决条件。“如何调整政府所从事的各项服务性活动,或者如何控制政府为提供这些服务而筹集和管理由它支配的物质资源的工作,乃是极为繁复的问题。……应当将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和垄断权严格限定在实施正当行为规则、保卫国防和征收税款以及资助政府活动三个方面。”[18]笔者认为,这种限定仍然不足够,政府最终花掉的支出要比实际需要大得多,因此,政府对其自身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助于政府更有效地专注于其主要经济、社会目标,从而使得在不过多地牺牲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条件下压缩财政支出成为可能。社会保障是以经济手段来解决各种特定的社会问题,财务风险大,一旦发生经济危机,必然波及整个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费改为税,政府的角色将由责任分担者转为完全责任者。社会保险预算将与政府公共预算等形成并表的复式预算体系,保险对象的范围也将由可选择性与阶层性扩大到普遍性或全民性的,其资金性质将由劳动者公共后备基金转变为政府财政资金。一旦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完全纳入复式预算体系,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财政责任如果不受控制,就很可能会诱发财政危机。

社会保障领域的危机主要表现为财政危机,即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出现财政赤字,进而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转,并影响整个财政预算的平衡甚至总体经济平衡。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再分配手段,实质上是劳动者与退休者、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就业者与失业者、健康者与患病及残障者、幸运者与不幸者之间的利益调整与再分配,因此,政府处理财政危机的政策取向,不外乎是“合理调适上述不同阶层的利益格局,并通过对已有的社会、经济政策作适度调整等措施加以缓和与化解……要防止、控制或消除社会保障的潜在危机,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公共财政的本质决定了政府是系统性社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但是,如若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不受限制,就有可能发生财政风险。而政府承担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理应有所谦抑的理论依据在于其不能过度侵害国民财产权。现代社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超过了以往,风险社会中的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社会保障的理论和制度的研究也历久弥新。本文试图另辟的蹊径是:基于均衡保护国民财产权和社会公民权的视角,研究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的有限性问题,确立以公民的社会基本权为限度的政府责任。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各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都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生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进国民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及其制度功能来看,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似乎是不可削减、无法讨论的。同样,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可能因政府无限承担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而面临财政危机,例如,美国政府为了应对老年社会保障基金的亏空危机,就提出了各种政策建议,最有代表性的是多次调整职工退休年龄:将现行65岁零4个月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甚至鼓励人们尽可能延长工作年限,包括不领取退休金而继续工作到70岁。美国学者也明确提出:“要么提高税率,要么削减福利,才能使美国老年社会保障体制走出困境。”[21]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作为美国预算中最大和最重要的信托基金项目,建立在基于现期纳税与未来收益的互惠交换的支出承诺的基础上。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促进了社会保障的财政独立性,把财政开支与财政常规控制过程隔离开来”,“社会保障不会遭到削减,除非社会保障机构内部认定存在所谓‘偿付危机’”。

中国台湾学者将Social Security直译为“社会安全”,不无道理: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旨在确保社会性安全的国家政治制度,亦即国家为推行福国利民的社会政策,立法制定制度,谋求国民生活普遍获得安全保障,免于生活资源之匮乏而濒临于危险”。对于社会保障的概念,很多学者作出了界定,也有学者进行了梳理,“社会保障的概念创造了一项基本权利:所有人,无论自下而上靠工作为主,或者无工作能力,都应得到生活的保障,甚至包括他的家庭成员。这就是新型的社会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与政府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的法治化有着密切的关联,“若没有完善的社会安全制度保护社会中之成员,则一旦发生意外使全家生活陷入困境。且原来微薄的薪资已几乎无法进行储蓄,又需增加支出以应付突发状况,使人们所负之社会风险更大”。社会安全与社会福利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政策目标,包括社会预护、社会补偿以及社会促进及社会扶助三大领域。现代的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社会成员面对种种社会风险,如何作出合理的选择与决策,是避免或克服其损失、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重点,也是防范或化解社会风险、保持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

如果政府为提供社会保障而支出的财政资金不受限制,可能导致财政危机的发生。尽管财政收支有法定预算控制,但预算付诸执行时往往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变数,使得原来就已经不那么平衡的预算,可能为实现经济稳定增长目标而出现更加严重的财政赤字,最终产生极大的财政风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亦同此理]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政府财政来‘买单’。就国家的层面而言,财政危机的发生对执政者而言是致命的,而这种宏观经济问题的出现,也将会使社会成员的经济安全权都无从得到保障。由政府无限承担应对社会风险的责任而引致的财政危机,反映出由经济与人口危机所引起的社会保障的资金收入来源困难,包括人口老龄化、失业率上升、职业伤害风险高居不下和医疗保健制度安排不尽合理等因素,亟待制度上的调整和理论上的调适。某种程度上说,“社会保障的财政危机是经济制度危机加剧的表现与要素,也是为使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经济危机而采取的措施的结果和原因……危机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财政失衡触目惊心,所尝试的种种调整手段都旨在遏制互助性社会支出的增长”。

北安法院 于旭芳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府〔2007〕2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日


海口市本级财政支持
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本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市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贷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应当遵循“政府适当贴息,个人履约还本,金融机构自主放贷”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当年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可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
(一)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从事培育、研发和引进名、优、新品种以及农产品包装、储藏、加工和保鲜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科研机构;
(三)从事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成员达60 户以上的经济合作组织;
(四)产品达到出岛、出口标准或年加工额达1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组织;
(五)生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养猪专业户或5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六)鸡、鸭存栏量达10 万只以上的禽类养殖专业户或鸡、鸭存栏量达30 万只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七)种猪存栏量达300 头以上的专业户或种猪存栏量达2000 头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八)年出苗量达200 万只以上的种禽场;
(九)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200 亩以上的个人或种植示范基地面积达500 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农产品年运销量达5000 吨以上的运销专业户或农产品年运销量达10000 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一)养殖面积达10 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户或养殖面积达50 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二)造船载重达80 吨以上的个人或造船载重达100 吨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十三)其他符合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按实际贷款额度和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计算。金融机构实行贷款浮动利率的,浮动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个人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50 万元,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年贴息不超过100 万元。贴息期限为1 至3 年,同一个项目、同一个业主在同一个贴息期限内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
第九条 申请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市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二)金融机构做出同意贷款意见后,申请人应持相关材料向市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手续;
(三)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实行半年申报制度,贷款利息由申请人先行支付,每半年终了后7 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凭金融机构提供的已付息凭证,向市农业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贷款贴息资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户,每年市财政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预算的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划拨到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
(一)申请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二)项目因故中止,申请人不另行实施新项目的;
(三)申请人对贷款贴息项目提前还贷的;
(四)申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三条 申请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全部追回贴息资金并登记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本级财政支持农业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