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09:4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过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缴纳水费。
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用水户应爱护水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在国家管理的水源地区自建的提引水工程。

第二章 水费的标准
第五条 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
(一)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订。
(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应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三)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订,年盈余分别按供水投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百分之四计算。
(五)各地确定的水费计收标准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既要使工农业生产有承受能力,又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第六条 农业水费标准:
(一)自流灌溉: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分。
(二)提水灌溉: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扬程的供水成本和水源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流灌溉最低的水费标准。
(三)其它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标准,应高于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工业水费标准:
(一)消耗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二十分,其他地区不低于十五分。
(二)贯流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四分,其他地区不低于三分。
(三)循环水每立方米收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三分,其他地区不低于二分。
贯流水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本供水系统的水质,必须符合本系统用途所需的国家标准,水质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引水量按消耗水水费标准计收。
第八条 乡镇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十八分,其他地区不低于十三分。
第九条 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不低于十分。
第十条 利用水库养殖的水费标准不低于养殖产品年销售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供水养殖、种植的,参照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水电站按发电量收费。单独用水发电,每发一度电收费不低于一分;结合灌溉和其他用水发电,每发一度电收费不低于零点六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公园、湖泊、体育场馆等公益事业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不低于七分。
第十三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如从水库提引水,应向水库管理单位缴成本水源费,如从其他供水工程提引水,应按成本缴水费。
为工业供水的水利工程,水源费的收费标准应包括供水投资的盈余额。

第三章 水费的计收
第十四条 水源紧缺地区的划分,根据各地供需情况和水源变化,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五条 水库库区移民的农业用水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计收水费,乡镇企业的用水按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计收水费,人畜饮水,免收水费。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面积每年每亩一元至一点二元收费,计量水费应按季节实行浮动水费。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属乡村群众管理的渠系建筑物附加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水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农业供水以斗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业和其他供水,以水源工程放水口为计量点。
实际计量点与上款规定的计量点不同时,应根据下移或上迁渠段内水的损耗率增减情况,相应调整水费标准。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应在计收水费的计量点兴建和安装量水设施,并进行定期校验,量水设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兴建和安装量水设施的,按测定该单位全天最大引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条 工业和城乡生活用水单位同供水单位应鉴订供用水合同。供方应保证按合同供水,用方应按合同计划供水量缴纳水费。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按下列标准加收水费:
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凡超过计划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其超计划部分应分别按水费的二、四、六、八、十倍收费。对超过计划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除超计划部分按水费的十倍收费外,还应对其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企业因
超计划用水支付的水费,不得计入成本,应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支付。
农业凡超过核定的亩次用水量部分,按原水费标准的一点二至一点五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按季、按次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农业水费可通过乡镇水利站或村浇地组织代收,也可委托农业银行代收。工业、城镇生活和其他用水的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向用水户计收,也可委托当地银行代收。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半月内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每日加收滞纳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一月未交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现有水利工程新增工业用水户或原工业用水户增加用水量,均应按增加的用水量一次性缴纳水源扩建补偿费,并按扩建工程后核订的水费标准缴纳水费。
新建的供水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应按工程成本另行核订。

第四章 水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费应用于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支出,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水费。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查。
第二十七条 工业水费的收入,除扣除供水成本外,其盈余部分百分之五十留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其余按下列比例上交:
(一)县管的水工程,分别向县、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
(二)地(市)管的水工程,分别向地(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三十。
(三)省管的水工程全部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资金可用于国家管理的供水工程更新改造、补充流动资金、以丰补欠基金,也可用于发展综合经营、技术业务培训、科学试验等项开支。
留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金,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其余可作为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防洪工程、排退水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费用和管理费用,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或向受益单位收取。
第二十九条 各地确定的水费计收标准,今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可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调整。
第三十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水费标准、收交办法、责任和奖罚等。
第三十一条 小型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各地、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试行。1982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山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11月26日

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报送程序及网上披露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一)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资金使用安排。

  (二)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公司分配利润的次数;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主要是采用派发现金还是送红股的形式,并明确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披露上市公司“三分开”的情况,应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在人员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是否独立;说明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在股东单位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二)在资产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由上市公司拥有,如上市公司不独立拥有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说明目前使用情况;说明股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系统是否由股份公司独立拥有。

  (三)在财务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

  四、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曾披露承诺事项,公司应作为重要事项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如无承诺事项,也应明确说明。

  五、在年度报告摘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上市公司如按年报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各项指标的,可不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不按年报准则规定的公司计算各项指标的,应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此外,“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

  六、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年度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中,其会计报表附注可不披露。但本期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或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的除外。

  七、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金融类上市公司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金融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特别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11月2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林造发[2006]50号,2006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所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示精神,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丰富内涵,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下大力量抓好农村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各项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林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潜力和优势。中央林业决定明确指出,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多年来,林业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和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广大山区、林区、沙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林业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和优势远未发挥出来。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2%,5.6亿人口生活在山区;沙化土地占国土面积的18.1%,1.2亿人口生活在沙区;全国有43亿亩林地,为耕地面积的2倍多;山区、林区、沙区有丰富的物种资源、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林产品又具有巨大的国际国内市场空间。在平原地区,林业在建设农业生态屏障、改善人居环境、培育木材后备资源、发展特色林业产业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巨大。各级林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充分挖掘林业的巨大潜力,充分发挥林业的独特优势,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林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总体思路。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要及时调整林业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建设重点和政策措施。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加速推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着力构建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实施工程带动,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加强科学管理,转变增长方式,大力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开发林业的多种功能,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通过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提高森林和湿地的生态功能,改善农村生态状况和人居环境;通过建设绿色生态屏障,构建农业防灾减灾体系,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加快林业产业发展,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人口就业和农民增收;通过深化林业改革,挖掘内在潜力,提升林业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综合能力。同时,要积极研究解决“三林”问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充分发挥林业的多重效益,弘扬森林文化和生态道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千方百计争取各级公共财政对农村林业发展的支持;通过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鼓励和吸引各种生产要素投向农村林业;改革林业投资管理机制,将林业重点工程任务和投入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充分用好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争取扩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力度和范围,在“多予”上下功夫。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推进育林基金制度改革,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林农负担,落实“少取”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等各项林业改革,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切实解决好林农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放活”。把发展林业产业摆在重要位置,实施“林业富民计划”和“以山补田”战略,通过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竹藤花卉、野生动植物养殖、生态旅游、森林食品、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等,丰富人们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直接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基础
  (四)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态良好。林业重点工程要以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为目标,加快政策调整,发展后续产业,提升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在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荒漠化、减轻水旱灾害、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综合功能。加快生态治理步伐,每年选择100个重点县开展生态建设攻坚,力争在“十一五”时期使重点地区生态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要抓住国家增加支农资金的机遇,争取建立稳定的林业重点工程投资渠道,积极争取新项目,开辟新空间,重点向西部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等生态脆弱区倾斜,逐步实现广大农村生态良好。
  (五)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把农田防护林作为农田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思路,紧密结合农田水利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山区综合开发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充分发挥其有效抵御风沙危害、改善农田小气候、保障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作用。三北和长江、平原绿化等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林业重点工程要向粮食主产区和农业生态灾害多发区倾斜,开展高标准农田防护林示范区建设,在“十一五”时期使重点地区农田林网控制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成过熟和残次农田防护林更新改造,提高综合防护功能。农田防护林要落实产权,做到树随地走,建设与更新都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六)加强村屯绿化和四旁植树,促进村容整洁、人居环境优化。各地要将村屯绿化和四旁植树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和实施。积极鼓励和引导各地结合林业重点工程,结合村庄整治规划,采取以村为单元、整村推进的方式,鼓励和扶持各地开展 “小康林业示范村”、“生态文明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屯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以此为基础,在全国启动 “绿色家园”创建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100个“绿色小康县”、1000个“绿色小康村”和10000个“绿色小康户”。加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站、养老院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逐步实现农村社区园林化。引导和组织农民搞好庭院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庭院花果化。加强乡村公路绿化,逐步实现农村公路林荫化。在城近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村屯绿化要突出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乡村特色,体现个性化。加强村屯园林绿地和周边风景林建设,保护好古树名木。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加强村屯周围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建设,减轻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影响。在血吸虫疫区积极开展兴林抑螺,逐步改善疫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七)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经营,巩固发展农村生态建设成果。在依法严格保护的同时,鼓励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切实保护好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建立健全集体、个体森林经营管护体系和管理机制。针对农村点多面广、经营分散的特点,加强森林火灾、病虫鼠害等森林灾害的监测力度,不断提高预防、除治和扑救能力。积极开展重大沙尘灾害监测预报,减少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国有林场开发、森林公园经营、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要完善相关政策,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好野生动植物及栖息环境,促进农村社区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建立350处国家级、550处省级和一大批市县级监测站(点),加强对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宣传与监测防控,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尽快启动森林经营工程,制订《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指南》,指导各地开展科学经营,全面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森林质量及效益。
  三、大力发展林业产业,提高农民增收能力
  (八)加快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等传统林业产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组织实施好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筛选一批速生丰产、优质高效的树种和品种,推广一系列速生丰产林培育技术模式,指导林农科学培育、集约经营。实施经济林发展品牌战略,开发一批名牌经济林产品,指导和带动农民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名特优新经济林产业。按照不同立地条件,积极开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等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逐步扩大林地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指导林农合理施用化肥,提高林地生产力和节支增效能力。沙区要大力发展沙产业,重点发展灌木饲料林,建设饲料加工利用基地,促进封山禁牧、舍饲圈养,为农牧民解决后顾之忧。
  (九)大力发展竹藤花卉、生态旅游、能源林等新兴林业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拓宽竹业发展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林农培育竹林资源的扶持,建设一批高效竹林培育示范基地。扶持发展一批竹产品加工企业,不断延伸产业链,以产业促培育。热带地区要鼓励农民培育藤类资源,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藤产业。扶持一批花卉种植大户带动发展花卉产业,积极开发利用我国特有的野生花卉资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花卉新品种,促进花卉出口。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林场)、湿地公园等资源,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带动周边农民发展“农家乐”、“观光林业”等森林旅游服务业,扩大农村人口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结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扶持开发主要油料树种果实加工转化生物柴油等技术,支持建设适宜农村发展、装机容量小、清洁生产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引导农民大力发展农村能源林。在边远地区,适度发展优质、丰产、高效的薪炭林,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减轻农村环境污染。
  (十)积极发展野生动植物养殖等特色林业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以野外资源为主向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野生动物养殖利用产业,在农村推广一批市场前景好、养殖技术过关、种源有保障的野生动物资源培育利用产业项目,推动农村野生动物养殖、野生植物种植业迅速发展。规范管理野生动植物的采集利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大力发展山野菜、菌类等森林食品和非木质林产品采集加工业,开发利用林下资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开辟新财源。扶持和鼓励开展珍贵树种培育,建设一批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基地,带动农民种植高价值、高效益的乡土珍贵树种。
  (十一)鼓励发展农村中小型林产品加工业,增加农民非农产业收入。按照中央提出的壮大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好林业财政贴息贷款等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木竹资源主产区大力发展以刨切单板、木片、竹片等初级产品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环境友好型农村林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扶持发展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木雕、竹雕等传统加工业,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大力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带动周边农村初级产品加工业和资源培植,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业。
  (十二)加强林业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农村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尽快建立健全林产品供销信息平台,为林农销售林产品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专业合作组织,推广龙头带基地、公司连农户、产加销一条龙等模式,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千方百计为林农牵线搭桥,大力发展“订单林业”。加强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的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指导和帮助农民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探索农村林业企业和林农信贷担保的新途径,提高国家融资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贴息资金对农村林业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争取将林木和野生动植物产品列入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切实减轻林产品加工企业和林农的负担。
  四、加强林业基础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
  (十三)加强营造林基础能力建设,为农村林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引导和扶持农民开展优良种子和苗木的培育,提高良种壮苗的供给能力。积极争取将林木良种补贴纳入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范畴。加强林木种苗市场监管,维护农民依法从事种苗生产经营的权益,防止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等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加强林木种苗市场信息服务,推行订单育苗。积极争取将营造林生产机具和商品林的小型灌溉设施及作业道路建设纳入国家专项补助范围,带动农民发展节水、高效、集约经营型林业。
  (十四)加强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重大森林灾害应急反应和扑救能力。在继续强化国有林区森林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集体林区、个体林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在40个重点森林火险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开展重点区域县、乡两级基层单位监测、巡护、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森林防火预警能力。加大营造村镇周围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隔离带的建设力度,防止山火进家、家火上山。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林区县每县建立一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个村建立一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指导基层制定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森林火灾扑救设施和储备物资,加强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农村灭火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县级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监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安排全国1000个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建设并强化管理,积极培训和使用农民测报员。增强常规施药设备、设施的装备水平,做好药剂药械、交通通讯工具、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建立能动快速的应急反应体系,增强农村应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能力。
  (十五)大力推进林业科技创新,增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动力。继续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国家林业科学中心、国家林业科技创新试验基地和林业科技区域创新中心的潜力,支持和鼓励直接为农民服务的龙头企业组建林业科技研发中心,建立对农村林业发展具有强大支撑作用的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林业科技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切实增强林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长江、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岩溶地区、荒漠化地区等典型生态脆弱区、农林交错区、村屯周边生态建设与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研究;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竹藤花卉等培育利用技术研究;加强优良林木新品种选育、种苗快繁等技术研究;加强木材综合利用、非木质林产品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技术研发;加强林木生物质能源转化利用及能源林培育等与农村能源密切相关的技术研发,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加强林产品加工、营造林生产小型机具、森林灾害防治设备研发,提高农村林业装备现代化水平。
  (十六)大力加强林业培训和科技推广,提高林农科技素质。改革林农培训机制,逐步建立以各级林业科技推广站、林业工作站和农林职业技术学校为依托的培训体系。围绕农民急需和适合农民特点的实用技术,开展乡、村两级林业政策与科技培训,提高农民参与林业建设与产业开发的能力,培养造就一批懂政策、会经营、有技术的新型林农和林业科技“明白人”、“示范户”。结合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经费,大力开展林业实用技术推广。制订和落实科技兴林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下乡、科技讲座、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科技培训活动。逐步建立与完善以国家林业培训网和省级林业广播电视学校为基础的远程林农教育培训网络。完善县级林业科技推广站(中心)和乡镇林业工作站基础设施,加强对科技推广人员的培训。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对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民间技术服务,完善林业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机制。重点推广一批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适宜农村发展的新成果和新技术,建设一批林业科技创新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推广示范区,辐射带动农民依靠科技兴林致富的能力。
  五、加快林业改革,增强农村林业发展的原动力
  (十七)深化和完善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挖掘林业内在潜力和调动农民发展林业积极性的重要推动力。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充分挖掘我国广袤山林的生产潜力,全面提升林地的综合效益,为农民创造新的增收途径,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福建、江西、辽宁等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局《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展开。各地要积极探索山林承包到户后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经营效益的路子和办法,抓好试点,搞好示范。加大乡镇林业工作站直接为农户服务的力度,着力解决好产权纠纷,规范农民山林承包、林权流转的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和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八)逐步推进国有林场、苗圃改革,辐射带动农民群众兴林致富。贯彻中央林业决定精神,科学划分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林场,落实各项政策,加快建立起符合有利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新型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生态公益型林场要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多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聘任护林员、建设项目用工等方面优先考虑当地农民参与,增加农民直接受益的渠道。商品经营型林场要在推进市场化运作中,允许有能力、善经营的农民公平参与林场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鼓励国有林场“走出去”,跨区域开发经营山场,培育资源,带动当地农民兴林致富。加快国有苗圃改革,将有条件的国有苗圃逐步推向市场和实行改制。积极指导和扶持个体育苗农户,为农民参与林木种苗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环境。充分发挥中心苗圃、骨干苗圃和示范苗圃的作用,重点培育技术要求高、培育难度大的优良品种,原则上不与农民争市场,大众化苗木交由农民培育,保障农民育苗的市场份额和权益。
  (十九)积极研究解决“三林”问题,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三林”问题即林业、林区、林农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难点和重点。要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的思路,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将广大林区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让林场、林区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制定基层林场建设和林区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林业职工在饮水、行路、用电、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困难,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解决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改善林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调整林区经济结构,大力发展适宜林区的特色支柱产业,促进林区职工和林农增收,繁荣林区经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扶持贫困林场和国有森工企业脱贫。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林区(林场)的示范点,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
  (二十)调整政策,规范管理,大力扶持农村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群众参与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以政策为引导,以法律作保障,鼓励和扶持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造林经营活动。加快培育林权流转和活立木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活立木资产评估机构,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切实为农民评估林木资产、开展林权流转搞好政策和技术服务,搭建交易平台,维护公平交易环境。改革和完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政策,规范非公有制林业采伐管理制度,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加快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相衔接,扩大面向林农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服务。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切实减轻林农税费负担。积极探索改革现行林业投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报账制,直接补助农民群众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探索农民作为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经营模式。
  (二十一)改革林业管理方式,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度。积极改革现有林业管理方式,不断扩大林农对涉及自身利益有关林业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有效的农民参与决策机制,对各种触及农民根本利益的林业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政务公告、林务公开等形式,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对国家和地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倾听和采纳当地群众对作业设计、树种选择、施工作业、检查验收和管护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开展村屯绿化和社区林业工作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提倡农民自己动手绿化家园。积极组织农民群众参与以绿化家园为主要内容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不断提高尽责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农村林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十二)切实加强领导,为新农村林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思路,切实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林业的重要任务来抓,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群众的真实需求,找准林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并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把林业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细化目标、实化任务、硬化措施、强化责任,确保落实到位。按照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林业建设与保护任务,科学合理设置乡镇林业工作站,强化行政职能,做好基层林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开展建设一流队伍、培养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勤政廉洁型、务实高效型的政府机关,切实提高林业部门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二十三)注重实效,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林业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从林业实际出发,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不搞“花架子”,杜绝形式主义,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注重建设实效,实现林业又快又好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基层林业职工队伍的能力建设,引领广大林业职工争做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模范,建设绿色家园、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模范,遵纪守法、团结和谐的模范,勤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模范。
  (二十四)加强宣传表彰,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业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要评选表彰先进,树立先进典型。坚持贯彻“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方针,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建设。积极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志愿者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林业建设。弘扬森林文化和生态文化,开展国民生态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增强全民植树造林、绿化家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积极鼓励和倡导营造各类纪念林,促进农民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一个崇尚生态、崇尚自然、崇尚科学、崇尚文明的社会氛围,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绿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