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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25: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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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地方财政。
三、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1989年5月12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指标,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净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

  (一)净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直部门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整年仍未使用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不含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项目)。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净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由其他资金提取的事业基金结余、所有专用基金结余,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现行财务体制进行财务管理。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除项目支出净结余外的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前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项目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含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市直部门应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分别进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一年度”、“下一年度”,分别是指市财政局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上一年或下一年。

  第二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逐笔核对。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2月25日前,按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将核对无误后的上一年度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情况及有关说明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与市直部门就各部门结余情况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以市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市直部门。未经市财政局确认审批的部门结余资金,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单位不得支出。

  第三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行政单位结余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

  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可按财政拨款比例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

  第十条 部门净结余资金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整合统筹使用。市财政局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安排该部门支出。

  第十一条 对市直部门的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执行,市财政局不再审批;如使用方向或金额中任意一项发生改变,各部门需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净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当年财力情况,结合市直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经确认后的部门净结余资金等情况,对部门提出的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三)市财政局根据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经过与市直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情况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示,并按规定程序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统一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申请的、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需追加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支出、住房货币化支出,市财政局将首先用部门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由预算追加安排。

  第五章 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市直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市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发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10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民增收步伐,市委、市政府把大力发展畜牧业放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为此专门召开了会议,出台了《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使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制定了《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该《办法》把扶持的重点放到了优质猪、羊、牛的生产方面和畜牧业的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对畜牧业的加工和销售,市政府将视情况适时出台新的扶持政策。这些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市畜牧业的发展。现将市财政局、畜牧局制定的《办法》转发,希望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切实加大畜牧业发展力度,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使畜牧业尽快成为我市农村的重要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畜牧局
关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目标与任务

  通过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的扶持和引导,大幅度增加猪、羊、牛的饲养量和优种覆盖率,促进畜牧业向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使畜牧业成为我市农村的一个重要产业。到2007年优质生猪出栏达到100万头,草食动物(肉羊、肉牛、奶牛)出栏力争达到100万个羊单位。

  二、扶持重点与区域规划

  1、按照我市畜牧业发展的实际,今后一段时间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重点是优质肉猪、肉羊、肉牛和奶牛生产。

  2、肉猪生产的优势区域是高平市和泽州县,肉羊生产的优势区域是沁水县和陵川县,肉牛生产的优势区域是阳城县,奶牛生产的优势区域是城区和泽州县。扶持资金将集中用于优势区域的生产项目。

  三、畜牧业生产扶持办法

  1、优质肉猪生产扶持办法
  (1)种猪场扶持办法:新建的祖代种猪场存栏原种猪达到500头规模,给予贴息和引种补助120万元;达到1000头规模,再给予贴息和引种补助120万元。二级种猪场存栏二杂母猪2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引种补助10万元。
  (2)养猪园区的扶持办法:养猪园区入园养殖户在6户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猪在3000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入园养殖户在8户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猪达到5000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规模养猪户扶持办法:饲养二杂母猪120头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育肥猪2000头以上的场(户),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饲养二杂母猪180头以上,年出栏三元或双杂交商品育肥猪3000头以上的场(户),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2、优质肉羊生产扶持办法
  (1)养羊园区的扶持办法:养羊园区入园养殖户6户以上,存栏羊600只以上,出栏肉羊360只以上,全部实行优种改良,规范化羊舍达到600平米以上,并实行放牧加舍饲、羔羊育肥等科学养羊技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2)规模养羊户扶持办法:存栏羊达到300只以上,出栏肉羊180只以上,实行优种改良和圈舍养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3)太行黑山羊纯种选育群扶持办法:选育种羊达到400只,有6个以上的血统并健全育种档案,达到育种标准,每年向社会供种150只以上,有规范化羊舍6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育种补助24万元。

  3、优质肉牛生产扶持办法

  (1)优质肉牛繁殖场存栏能繁母牛30头以上,有规范化牛舍,有相应的饲草饲料加工贮藏设施,实行优种肉牛改良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2)肉牛园区扶持办法:入园养殖户在5户以上,年出栏肉牛(400千克以上)100头,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3)通过各乡镇的黄牛改良站输配奶牛,每生产一头“黄改奶”犊牛,满三月龄后给予补助100元。各奶牛场每回收一头“黄改奶”犊牛,给予补助100元。
  4、奶牛养殖园区扶持办法
入园养殖户达5户以上,存栏奶牛100头以上,有青贮设施和规范化挤奶厅,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扶持办法
生产无公害畜产品并取得认证资格的,每个无公害认证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投资办法

  1、畜禽繁育体系:投资10万元用于6个猪人工授精站种猪更新25头;投资30万元用于20个羊人工授精站种羊更新20只;投资10万元用于肉牛改良设备更新和引种补助。
  2、畜禽防疫体系:投资31万元完善全市31个中心兽医站化验附属设施;投资46万元用于46个兽医站的防疫检疫器械设备配置更新。
  3、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投资25万元用于市级畜产品安全监测设备购置和化验室改造。
  4、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投资10万元用于购置信息采集、编辑、贮存、发送设备。
  5、畜牧业新技术引进:投资30万元引进奶牛性控胚胎和羊胚胎移植技术和设备。
  6、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本着分级负责、急需先行的原则,市级投资主要用于市级服务体系建设和县级服务体系建设补助,市畜牧部门组织实施。

  五、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1、上述补助资金系市级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补助。
  2、所有生产扶持资金的投放必须符合优势区域规划。
  3、所有扶持项目在建设前须向市财政局、畜牧局申报。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财政和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指导、初验、申报,以及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和市畜牧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验收以及市级项目资金的拔付。
  5、所有扶持项目在县级初步验收后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收回投资、追究责任。
  6、扶持项目的验收工作要在次年的元月底以前完成。
  7、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晋城市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