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23 04: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2l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三外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三外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市外经贸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达的三外工作各项目标。
(二)考核标准
1、三外目标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利用外资占50%,外贸出口占25%,外经合作占25%。
2、利用外资的实际得分由以下5个方面组成:
(1)基本分:完成利用外资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其中,协议注册外资占30%,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占70%。
(2)增幅分:协议注册外资每超目标2%得0.3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每超目标2%得0.7分。
(3)总量分:按各县(市、区)的完成实绩,以每200万美元为一个计量单位。完成协议注册外资每200万美元得0.3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每200万美元得0.7分。
(4)大项目分:单个项目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或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超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3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超5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另得5分。
(5)重点项目分:完成重点利用外资项目任务的得5分,完成80%以下的扣5分。
积分为以上(1)一(5)项之和,实际得分=积分×50%,实际得分超过80分的,按80分计算。
3、完成外贸出口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同比净增每100万美元得3分。同比净增每10%得2分。实际得分=积分x 25%,实际得分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算。
4、外经合作的实际得分由以下3方面组成:
(1)完成外经合作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其中,新签合同额占20%,营业额占30%,新派出国劳务人数占50%。新派人数每超目标1人得0.06分。
(2)新派人数总数列全市第一名的另得15分,总数列全市第二名的另得10分。
(3)新批境外非贸易企业1家另得10分。
积分为以上(1)一(3)项之和,实际得分=积分×25%,实际得分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算。
三、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根据完成实绩考核计分,分别排出考核对象的名次顺序,设综合奖3名,外资、外贸、外经单项奖3名,从市直各部门中推荐为开放型经济服务的优秀单位3名,从全市推荐先进工作者40名,由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
(二)对三外工作的考核表彰每年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对本办法作必要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高级法院(1990)申经监字第5号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高级法院(1990)申经监字第5号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申经监字第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87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发布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的规定,化工轻工材料类中包括橡胶制品,橡胶制品类包括乳胶制品。避孕套用天然橡胶制成,属乳胶制品,国家计委将该产品划归化学工业部管理,属化工材料类产品。
二、供方(申诉人)金坪华侨企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化工”,可以经营避孕套,且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明知袷华服务企业公司是从金坪公司购进避孕套,而批准其一次性经营,亦可视为同时同意金坪公司经营避孕套;鉴于需方(被申诉人)袷华服务企业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批准一次性经营避孕套,应视为其与金坪公司所签购销避孕套合同有效。
三、你院再审此案时,应当依据法律与事实,确认双方的违约责任,妥善处理。
此复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地名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7月10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促进地名档案管理科学化、制

度化、规范化,发挥地名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名档案是指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记载各个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及其它相关信息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 地名档案是地名管理的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地名管理、推行地名标准化、开展地名研究的基础。

第四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地名档案及相关的专业资料;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地名档案工作,开展地名档案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四)开发利用地名档案信息资源,编辑地名资料,为地名工作及有关方面提供服务;

(五)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地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 地名材料由形成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地名档案管理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七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地名调查(包括普查、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原始记录、补充调查记录和收集的考证材料等;

(二)地名照片(含底片)等声像材料;

(三)地名普查成果表、地名卡片、地名文字概况、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表及地名图的原始稿、审定稿、正本(成图);

(四)《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及各种资料汇编的原始稿、审定稿、出版本和计算机软盘;

(五)本单位编印的地名刊物的审定稿和出版本;

(六)地名译写书刊的原始稿、审定稿和出版本;

(七)各种地名图的审定图和成图。

第八条 地名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地名材料应于每项工作告一段落或结束时整理归档;

(二)地名材料以县(市)、市辖区为整理单位,按照一名一卷的原则整理,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地名类别排列;

(三)地名文字概况与地名表应装订成册,地名卡片应装入卡片柜或卡片箱、盒,地名图应采用图筒或专用柜等方法妥善保管;

(四)地名照片、音像带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管理;

(五)编译出版材料按照《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整理归档;

(六)地名档案永久保管;

(七)地名普查成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成果应按《全国地名普查若干规定(试行)》和《全国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九条 地名档案在地名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定年限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条 边境地区标有准确经纬度的地名档案应定为秘密级,尚未公开的地名录、地名志和地名资料汇编等应定为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 涉密的地名档案主要供地名工作部门利用;查阅非涉秘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名档案的查(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分析研究档案的利用效果,总结推广档案利用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地名档案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和防潮等设施。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为地名档案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地名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1983年5月5日颁发的《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