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发改价格[200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价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表:
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厂价格表
序号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含税出厂价(元)
1
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冻干粉剂
5人份
支
0.92
2
麻疹减毒活疫苗
冻干粉剂
3人份
支
1.09
冻干粉剂
5人份
支
1.72
3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丸剂
1人份
粒
0.25
4
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水针
4人份
支
0.86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畜禽养殖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畜禽养殖园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强化畜禽防疫工作,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规范畜禽养殖园区的建设及生产管理秩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养殖园区的建设条件
(一)养殖园区的选址,必须避开城市、乡(镇)和村规划建设用地,离化工厂、矿山、肉制品厂、屠宰场或其它污染源3公里以上,离村庄、学校、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交通干线1公里以上,不得设在城市与集镇饮用水源控制区范围内,并符合养殖园区区域化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园区内要有排污系统,粪尿干湿分流,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农用水排放标准,粪尿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三)园区必须配备畜禽防疫设施,包括消毒池、消毒室、兽医室、患病畜禽隔离治疗室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等。
(四)园区要饲养优良的畜禽品种,原则上一个养殖园区只能饲养一种畜禽。园区内可设若干养殖小区(场),每个养殖小区(场)生产规模(存栏数)要求为:猪3000至10000头;奶牛200至500头;羊500至1000头;育肥牛500至1000头;禽类5万羽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园区的生产规模参照执行。
(五)养殖园区内各养殖小区相对独立,统一防疫管理,并有严格防疫制度和免疫程序。
(六)开始饲养畜禽前,园区要根据以下要求配备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配备中级职称的技术员一名以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一名以上,并签订畜禽疫病防治责任书。
二、养殖园区的优惠政策
(一)养殖园区所需的土地作为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用地性质不变。
(二)在养殖园区建设生产用房和必要的管理用房,按临时建筑有关程序办理,不收任何规费。
(三)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畜禽养殖园区建设,每年给养殖园区专业大户安排一定的专项支农资金,满足其合理的资金需要。
(四)各县(市、区)政府在财政和农发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建设贷款贴息。
(五)养殖园区内的畜禽免疫所需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凭衢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的《兽用生物制品领购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直接领购,同时按成本价配发免疫耳牌。
(六)每个养殖园区由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落实专人联系,并安排动物疫病免疫员和检疫员负责畜禽疫病免疫和检疫工作。
(七)养殖园区可申报农业龙头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三、养殖园区的审核程序
(一)业主和村委会在养殖园区建设前,先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业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环保、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园区选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门予以及时批准。
(三)业主或村委会凭农业部门的批准书,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所在县(市、区)国土局备案。
(四)养殖园区建成后,由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四、养殖园区的监督管理
(一)园区建成后要建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员由园区内各业主选举产生,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参与园区管理。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公共设施的养护,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消毒和领用疫苗。
(二)园区饲养畜禽后,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疫制度,认真开展计划免疫工作,建立防疫记录档案,完成疫病监测任务,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如实填报农业部门的各种报表。发生一、二、三类疫病时,要按规定时间迅速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三)园区出售畜禽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负责本园区检疫的动物检疫员申报,经检疫合格,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运出园区。已运出园区的动物不得再运回园区。
(四)园区的粪尿、污水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无污染。环境绿化达到要求。
(五)园区内饲养的动物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有害药品和饲料添加剂。
(六)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每年要会同环保等部门对养殖园区进行一次以上的监督检查。经监督检查合格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优惠政策。栏舍闲置一年以上,业主又没有在一定时期内恢复生产计划的,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责成其将建筑物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其他业主,或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耕作。
五、其它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