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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02:5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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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1]4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防雷减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市制定的《九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九江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防雷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防雷减灾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防雷减灾意识。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予积极配合。第五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逐步建立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御指导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质量监督以及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等项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防雷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可依法开展对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安全质量的检测工作。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高压部分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但应当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未经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技术考核批准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防雷减灾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规划、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认真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雷电灾害是指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减少或避免上述雷电灾害侵袭的专门设施和产品的统称。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八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高度12米以上的厂房以及15米以上的烟囱、水塔;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设施以及粮棉等重要物资仓库;
(四)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五)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导航设施;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装置、电子设备以及安装在城市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无线电天线等设施;
(八)其他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源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九条 新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防雷装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率场所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实行审核制度并纳入综合报建程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所从事的防雷减灾工作,应按照规范、科学的原则,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须变动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各类防雷装置的安装及施工过程,应当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分段、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其建(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房产、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同监督。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依法取得相关防雷检测资质(含检测人员检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期限为:第一类防雷建(构)筑物、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第二类、经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每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可靠、科学、公正。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电事故的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报告制度,除重大灾害须紧急报告外,应将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总后,逐步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罚: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拒绝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检查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所属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配合、安监机构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工程开工前,应将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环境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 场容场貌
第六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通道应设置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悬挂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临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还应
悬挂建筑物透视图。
第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不能进行全路段围场封闭时,必须设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域分开,并设有醒目的指示标志,通道遇有坑、井、沟渠等处,必须搭设安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第八条 临街建设工程必须封闭施工,封闭的高度必须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篱笆和劣质安全网。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
第十条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给排水设施,不得使污水横流、外溢。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理、电线、碎砖、灰砂、木材料头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钢、木)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工程验收后7日内,应按有关规定搞好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在施工现场,工地管理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三章 生活卫生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各类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并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场所应当符合规范性砖木结构的要求,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条 食堂的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
食堂应当采用砖木结构,禁止用油毡作屋面,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灶台贴釉面砖,并按标准设置防鼠设施。
饮食卫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宿舍应当尽量与施工区域分开,并采用砖木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处理,保证通风采光,保持整洁卫生。
宿舍须设置2×0.8平方米规格的单人床或上下双层床,禁止搭设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置厕所,蹲位与人数比为1:25--30。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
厕所卫生专人负责,定时清扫、清掏,保持清洁卫生。高层建筑物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便。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建设工地应当设医务室或巡回医疗点,医护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提倡设立文化娱乐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施工必须按《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响市容卫生。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内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从高层或多层建筑向下抛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应当设专人对进出工地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保证车辆清洁,车辆料土装运必须符合规定。

第五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术措施,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卫、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17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发和使用商业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核发和使用商业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为妥善解决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下达以后在核发和使用“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由于商业部各发证单位在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下达之前已印制了相当数量的“十七种进口商品准运证”,为避免造成浪费,可将这些“准运证”上的“十七种进口商品”改为“二十四种进口商品”,并在更正处加盖“准运证”专用章后继续使用。
二、对已核发的“准运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使用。对实际调出、调入单位和地点、型号、规格与原核发“准运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扣并按无“准运证”处理;对实际调出数量与原核发“准运证”填写内容不符的,其多出部分按无“准运
证”处理。
三、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核发“准运证”一律注明有效期限。具体期限由发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办证时一并填写。超过期限的“准运证”无效。如因特殊情况在有效期内“准运证”尚未使用完毕,可向发证单位申报,由发证单位根据情况重办“准运证”。



198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