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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时间:2024-07-07 09:3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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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卫生部


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
卫生部


一、院长职责
1.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领导医院的工作,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保卫、器材、财务和总务等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中医政策,坚持中医医院办院方向,按照中医医院的特点,领导制订本院工作规划,按期部署、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全院职工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中医、药、护队伍的素质。
5.负责领导、制订全院科研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
6.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和地段工作。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负责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任免、聘任、签订合同、辞退、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支,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
10.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11.因事外出或缺勤时,需指定1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务。
二、业务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认真抓好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发扬工作,狠抓中医疗效,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药械、医技等科室工作。
2.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和检查门诊、急诊工作,以及危重病员的入院情况。
4.深入科室,了解到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中医、中药应用和辨证施护情况,定期分析医疗指标,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必要时领导对重危病员的会诊、抢救工作。
5.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考核、晋升和中医院校临床教学实习以及挂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6.负责领导全院的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
7.领导医疗业务、统计和病案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指导所负责的机关、工厂等单位的职业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9.组织、检查本院门诊的转诊、会诊、疫情报告及医院预防保健和卫生宣教工作。
三、行政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全院的行政、器材、财务和总务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医院各项行政工作计划,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领导财务、行政、器材、总务部门,保证供应医疗所需物资。
4.负责审查预决算,掌握财务收支、基建维修以及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5.负责领导检查全院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工作。
6.负责领导全院的清洁卫生和绿化环境工作。
四、院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文秘及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安排各种行政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3.负责综合医院的工作计划、总结及草拟有关文件,并督促贯彻执行。
4.负责领导文件的收发登记、转递传阅,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5.负责本室工作人员的政治学习,领导有关人员做好印鉴、打字、外勤、通讯联络、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参观及外宾接待等工作。
五、医务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坚持中医医院的办院方针,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拟定体现中医特点的业务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按时总结汇报。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组织重大抢救和院内外会诊,每季度检查1次各种常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4.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组织讨论,及时向院长、副院长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实施、检查全院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建立健全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协助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奖惩、调配工作和科室之间的协作。
6.负责做好名老中医经验的继承整理工作,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会诊作用。
7.负责组织实施临时性院外医疗任务和对基层卫生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以及实习进修人员的教学安排。
8.负责学术论文的征集工作,组织全院性学术会议,搞好经济技术交流。
9.负责督促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和有关科室联系解决。
10.负责组织医务科所属人员的政治学习。抓好病案统计、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没单独设门诊部的医院,应把门诊部主任职责承担起来,做好门诊的各项工作。
六、人保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组织科内人员业务学习,提高干部政策、业务水平。
2.掌握熟悉干部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和政治思想情况,提出提拔、配备、培训、使用意见。负责人员调出、调入工作。
3.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转正、定级、晋升、奖惩和工资、福利方面的意见。
4.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工作人员的退职、退休、离职休养工作。
5.负责办理职工的请假、休假、销假事项,负责全院的劳动纪律检查及考勤工作,负责接待、处理外调、函调工作。
6.负责管理工作人员的档案和全院的人事统计、人员鉴定工作。收集整理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
7.维持院内治安,凡有扰乱医院工作秩序,无理取闹者,人保科均应负责处理。协助管理探视。遇有案件发生,及时向院长和公安机关报告。每月检查1次防火工作。
8.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院内发生的案件侦破和灾害事故的追查工作,审查案件、事故报告。
9.负责组织待聘人员学习、劳动,并向缺编的科室推荐合适的待聘人员。
七、预防保健科科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积极宣传中医、中药防病、治病知识。
2.负责拟定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做好职工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体检、掌握健康情况,并提出保健措施。
4.负责搞好传染病管理和疫情报告及各项卫生防疫工作。
5.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6.组织本科人员学习中医中药防治知识,并对本科人员的技术考核,晋升、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7.检查督促全院职工执行公费医疗制度的情况。
八、图书管理人员职责
1.在医务科领导下负责订购和收集医学图书、刊物和资料,对中医中药资料应努力收集齐全。
2.负责图书资料的登记、分类和编目工作。
3.负责书库的管理,保持书库和图书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图书霉烂、虫蛀和火灾。
4.严格执行图书管理制度、坚守岗位、按时开馆,认真办理书刊借阅手续。
5.经常介绍新书内容,为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工作主动提供参考资料。
6.负责制定本院图书室的管理细则,经医务科科长批准后执行。
九、病案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病历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2.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历,保证病历的供应,办理借阅手续。
3.负责病历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目工作。
4.在医务科领导下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5.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历。
6.做好病案室的管理工作,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
十、医疗统计人员职责
1.在医务科领导下负责编报上级规定的报表和《中医医院医疗质量及效率统计内容》,及时向院领导及医疗、教学、科研部门提供所需要的统计信息、资料。统计资料编写完毕后必须核对准确、完整、并加以必要的说明,按期上报。
2.每天深入门诊、病房及各科室收集工作日志,分别整理、核对,进行登记。
3.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科室登记好的原始资料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重点做好中医疾病分类统计工作。
4.督促各科室做好医疗登记,统计工作,给予必要的帮助。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和中医疾病分类水平,保管好各种医疗统计资料。
十一、临床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及组织名老中医经验的继承整理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努力完成医疗任务。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与业务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定期总结汇报。
3.每两周进行1次行政查房,解决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
4.组织全科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努力继承、发掘、整理、提高中医药学,进行科研工作,开展新疗法、新技术,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中医疗效。
5.检查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6.确定本科医生的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组织中医临床病案讨论。
7.做好对下级医师的业务指导,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组织临床教学,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及工作。
十二、临床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运用中医理论和经验,指导全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与理论提高工作。
2.每周查房1次,亲自参加危重病员的抢救处理与疑难、死亡病案的讨论、会诊。
3.指导全科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做好各项医疗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基本功训练。
4.紧密结合临床实践负责整理研究与本专业有关的中医古典文献,总结临床经验,著书立说,并带好助手。
5.按规定时间参加门诊工作,随时解决疑难病症。
6.了解掌握中医学术动态和先进经验,定期或随时向科内人员介绍,指导临床工作。
7.督促下级医生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副主任医师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十三、临床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运用中医理论。参加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和技术培训工作。
2.按时查房,随时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辨证论治。参加重危病人的抢救及死亡病员、医疗事故的讨论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汇报。
3.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4.主持有关的临床病案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案。
5.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主管病房的主治医生应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与护士长共同负责搞好病房管理。
6.组织本组医师学习并正确运用中医理论及先进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7.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十四、临床医师(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一定数量病员的医疗工作,新毕业的医生应创造条件实行3年24小时住院医生负责制,担任住院、门诊、急诊的值班工作。
2.运用四诊八纲、辨证施治的方法诊治病员、开写医嘱、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书写中医病历及病员住院期间的病程记录,及时完成出院病员的病历小结。负责修改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
4.遇有辨证、治疗上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提出所管病员的转科或出院的意见。
5.住院医师(士)对所管病员应全面负责,在下班前做好交班工作,对重症病员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值班医生交班。
6.参加科内查房,对所管病员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了解病员的饮食起居、情态变化、治疗效果等。上级医师查房和请他科会诊时,应陪同诊视,并汇报病情和诊治情况,详细、准确地记录上级医师或会诊意见。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指导护士进行辨证施护。
8.学习中医基础理论,练好基本功,提高临床治疗效果,参加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9.随时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工作的意见。
10.在门诊或急诊室工作时,应按门诊、急诊室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十五、门诊部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教学、预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门诊部的工作计划。并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门诊病员的诊治和急诊、重危、疑难病员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接收大批外伤、中毒、传染病病员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定期如开门诊系统会议,协调各科关系,督检查医务人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5.组织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宣传、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等工作。
6.按照中医院特点,制定门诊各项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缩短病人候诊时间。
7.负责接待和处理门诊方面的同常医疗科分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六、挂号员职责
1.在医务科科长或门诊部主任领导下,负责挂号工作。
2.挂号员在开诊前半小时开始挂号,并随时宣传看病的注意事项及制度等。
3.按规定填写初诊病人门诊病历首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等项目。
4.挂号员必须做好当天挂号前与次日挂号的准备工作,如各科挂号券、初诊门诊病历、挂号数据等。
5.挂号员每天必须向财务科交挂号金额1次,连同票证一并上缴,换回挂号收据备次日用。
6.负责门诊病历查找,传送、回收、整理、归档、管理工作。送病历间隔不得超过15分钟。
十七、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面护理工作,拟定全院护理工作计划和质量要求,经院长、副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随时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2.负责组织中医护理常规的实施,检查指导各科室做好基础护理,分级护理和辨证施护。对重危病员的护理进行技术指导。
3.负责拟订护理人员的培训规划,组织护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医护理理论和辨证施护知识及基本功的训练。开展中医护理科研工作,推广护理新技术。妥善安排实习护士的学习和工作。
4.掌握护理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与学习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护理人员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提出升、调、奖、惩意见,与科主任协商做好护理人员的调配工作。对护理人员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事故,应及时与有关科室共同进行调查、研究、处理。
5.审查各科室所提护理用品的申请计划,并随时检查使用情况。
6.每周主持召开1次护士长例会,讨论护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中医护理工作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十八、主任护师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护理技术的指导、科研和教学工作。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
2.挖掘、整理祖国医学有关护理的理论,指导护理工作,了解国内外护理新技术及专科发展动态,努力引进先进技术,随时向科内介绍,提高护理质量。推动中医护理学的发展。
3.制定本科急、重、疑难病症的护理计划,参加并组织重危病员的抢救护理及疑难病员的护理会诊。
4.每周组织本科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大查房一次,指导主管护师的工作,解决查房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有关问题。
5.协助护理部做好本科下级护理人员的晋级考核和培训工作。掌握护理人员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对其升、晋级提出考核依据。
6.负责本科差错事故的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组织并主持本科护理学术讨论会,参与护理学术论文的审查、评定工作,及中医护理常规的修订。
8.制定本科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9.对全院护理队伍的建设,技术管理和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协助护理部加强对全院护理工作的领导。
副主任护师参照主任护师的职责执行。
十九、主管护师职责
1.在科护士长领导下和本科主任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本科护理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按中医护理常规要求,把好病员饮食起居、情志及基础护理等方面的护理关,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根据中医护理常规,指导并参与制订重危、疑难病员的护理计划,亲自参加和指导技术操作,
4.协助拟订本科护理人员的培训规划,参加教材的编写和讲授。协助组织本科护理人员学习中医护理知识,修订本科中医护理常规,加强护理基本功的训练。
5.参加护理部组织的查房,会诊,对本科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鉴定,并提出防范措施。
6.对实习、进修护士做好带教和成绩评定工作。
7.制定本科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探讨中医护理理论与方法,总结辨证施护经验。
8.协助本科护士长做好行政管理和护理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十、护师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和本科主管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参加护理临床实践,指导护士正确执行医嘱和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解决辨证施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运用中医术语写好护理记录,交班报告等。
3.参与重危、疑难病员的护理工作,及难度较大的护理技术操作。要掌握并指导开展中医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新技术的临床实践。
4.协助护士长拟订护理工作计划,参与病房管理工作。
5.参加护理部组织的护理查房、会诊和病案讨论。
6.协助护士长搞好本病房护士和进修护士的业务培训与带教,制定学习计划,指导护士学习中医护理知识。参加教材的编写并担任讲课或护校的临床教学。对护士进行技术考核。
7.协助护士长制订本病房科研、技术革新计划、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
8.对护理差错、事故除应及时向护士长报告,并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二十一、门诊部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和门诊部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门诊护理,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护理人员和卫生员完成所分工的任务。
3.制定工作计划,负责护理人员分工排班,经常深入门诊各科检查护理质量,复杂的技术应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搞好传、帮、带,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4.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医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并检查指导各诊室做好开诊前准备及卫生宣传工作。
5.督促教育护理人员改善服务态度,经常巡视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
6.检查门诊各有关科室对药品、器材、被服及用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遇有遗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给予适当处理。
7.督促卫生员保持门诊整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组织及时供应开水和饮具。
8.组织护士、护理员、卫生员的业务学习,指导实习护士的工作。开展护理科研,及时总结经验。
二十二、门诊部护士职责
1.在主管门诊工作的科主任和门诊部护士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器械的消毒和开诊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医师进行检诊,按医嘱给病人进行处置。
4.经常观察候诊病员的病情变化,对较重的病员应提前诊治或送急诊室处理。
5.与诊室医师共同负责诊室的整洁、安静,维持就诊秩序,做好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等卫生宣传工作。
6.做好隔离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7.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查对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差错事故。
8.参加护理教学,指导实习护士和卫生员的工作。
9.按照分工,负责领取、保管药品器材和其它物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十三、急诊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领导和急诊科(室)负责人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护理人员配合医师做好急诊抢救工作。经常巡视观察室病员。
3.督促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按医嘱进行治疗,做好各种记录和交接班,复杂的技术要亲自执行或指导护士操作,严防差错事故。
4.加强对护理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急诊救护技术及辨证施护水平。
5.督促护士备齐各种中西急救药品、器材,并定量定点定位放置,经常检查补充、消毒、更换。保证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6.负责护理人员排班,制定护理工作计划,检查护理质量,总结经验。
7.负责医疗器材和被服、用品的计划请领和报销工作。做好隔离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8.督促护士、卫生员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安静。
二十四、急诊室护士职责
1.在急诊室护士长和主管急诊科(室)负责人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做好急诊病员的检诊和登记工作,按病情决定优先就诊,有困难时请示医师决定。
3.急诊病员来诊,应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在医师未到以前,遇特殊危急病员,可给以必要的急救处置。随即向医师报告。
4.准备各项急救所需药品、器材、敷料,在急救过程中,应迅速而准确地协助医师进行抢救工作。
5.经常巡视观察室病员,了解病员证候情志和饮食等情况,及时完成治疗及护理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7.护送危重病员及手术病员到病房或手术室。
8.做好抢救病员的特护记录、登记和疫情报告。
二十五、科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根据护理部的工作计划和对全院护理工作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本科特点制订本科护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深入本科各病房参加晨会、交接班,检查护士交接班日志和对危重病员护理,并做具体指导。对复杂的护理技术或新开展的护理技术。要亲自参加实践。
4.教育全科护理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改进服务态度,认真执行医嘱、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5.随同科主任查房、了解医疗护理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医护协作。
6.组织本科护理人员学习中医护理知识和现代护理技术,提高辨证施护和专科护理水平,并注意护士素质的培养。
7.组织拟定本科护理科研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交流护理经验。
8.了解本科急、危重病员的证情,情志变化和饮食起居等情况。随时修订护理方案,并提出改进措施。
9.负责组织安排实习护士的临床教学及实践工作。
10.确定本科护士的轮换和临时调配。
二十六、病房护士长职责
1.在科护士长的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病房的行政管理和护理工作。
2.负责制定本病房的护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3.教育本病房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改善服务态度,认真执行医嘱。对复杂的护理技术和危重病员的抢救,应亲自参加或指导护士进行。
4.组织护理人员学习中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等,不断提高护士的业务水平。
5.随同科主任查房,参加科内会诊及术前、疑难、死亡病案的讨论。
6.组织本病房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检查护理计划的书写和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辨证施护及护理科研工作。
7.负责管理好病房,包括护理人员的分工、排班,病房环境的整洁、安静、安全及病人的陪护,探视人员的管理,物品的请领、保管、使用、核销等。
8.负责实习、进修人员的安排与管理。指定护师或有经验的护士担任带教工作。
9.经常了解病员的情志、饮食及证候变化等情况,每月召开工休座谈会1次,听取病员的意见,同时向病员宣传摄生、防病等卫生知识。
二十七、病房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及护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认真执行医嘱,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及查对、交接班等各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3.配合医师做好危重病员的抢救和各种诊疗工作。负责采取和收集检验标本接送病员进行检查、治疗等工作。
4.经常巡视病房,密切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及治疗后的反应,了解病员的情志、饮食起居等情况,做好基础护理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或报告医师。
5.向病员讲解住院规则,宣传摄生、及中医防病健身的知识。经常征求病员意见,改进护理工作。出院前做好出院指导。
6.有条件者根据病员情况,适当安排、辅导病员练气功、打太极拳等活动。
7.参加部分护理教学和科研,指导实习护士、护理员、卫生员的工作。
8.负责办理病员的入、出院,转科、转院手续及有关登记工作。
9.做好病房管理,消毒、隔离、物资药品材料的保管工作。
二十八、护理员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和护师、护士指导下进行工作。
2.担任病人生活护理和部分简单的基础护理工作。
3.随时巡视病房,接受病人呼唤,协助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病员进食、进药、起床活动及递送便器及床上清洁卫生等工作。
4.做好病人入院前的准备工作和出院后床单、铺位的整理以及终末消毒工作。协助护士搞好被服、家具的管理。
5.及时收集、送出临时化验标本,接送病员进行检查、治疗等工作。
6.协助护士做好抢救病员和尸体料理工作。
二十九、卫生员职责
1.在总务科领导和护士长的业务指导下,担任病房的清洁卫生工作。
2.按分工担任门诊或病房的门、窗、地面、床头桌、椅及厕所、浴室等地的清洁工作,每天至少清扫两次,并保持经常整洁。
3.负责清洁和消毒病人的脸盆、茶具、痰孟、便器等用具。
4.及时做好病房和病员的饮用水供应。
三十、助产士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和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做好产妇的情志护理,解除其忧虑、紧张情绪。
3.经常观察分娩前后的情况,注意产程进展和变化,遇产妇发生并发症或婴儿窒息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医师。
4.做好接产准备。负责正常产妇接产,协助医师处理难产,注意保护会阴及母婴安全,作好新生儿的处理和诀别标记。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产科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6.经常保持产房的整齐、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7.负责管理产房和婴儿室的药物、器材。
8.指导进修、实习人员进行助产工作。
9.做好计划生育、围产期保健和妇婴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10.根据需要,负责孕期检查,外出接产和产后随访工作。
三十一、手术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的领导和科主任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本室的行政管理、护理工作和手术安排,保持整洁、肃静。
3.根据手术室任务和护理人员的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医生完成手术,必要时亲自参加。
4.督促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要求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做好伤口愈合统计分析工作。
5.组织护士、卫生员的业务学习,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工作。
6.督促所属人员做好消毒工作,按规定进行空气和手的细菌培养,鉴定消毒效果。
7.认真执行查对和交接班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8.负责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卫生设备等物品的请领、报销工作,并随时检查急诊手术用品的准备情况,检查毒、麻、限剧药及贵重器材的管理情况。
9.督促手术标本的保留和及时送检。
10.负责接待参观事宜。
三十二、手术室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领导下担任器械或巡回护士等工作,并负责手术前的准备和手术后的整理工作。
2.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态度和蔼亲切,尽量消除或减轻病员的紧张、恐惧心理。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参加手术人员的无菌操作,注意病人安全,严防差错事故。
4.负责手术后病员的包扎、保暖、护送和手术标本的保管和送检。
5.参加卫生清扫,及时处理被污染的敷料、器械,保持手术室整洁、肃静,调节空气和保持室内适宜的温度。
6.按分工做好器械、敷料的准备、保养和打包消毒及药品的保管,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7.指导进修、实习护士和卫生员的工作。
三十三、供应室护士长职责
1.在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医疗器材、敷料的制备、消毒、保管供应和行政管理工作。
2.督促本室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熟练地掌握各种器械、物品的清洁、消毒、灭菌方法,严防差错事故。
3.定期检查高压灭菌器的效能和各种消毒液的浓度,经常鉴定器材和敷料的消毒效果,发现异常,立即上报检修。
4.对所属人员进行勤俭节约的教育,做好敷料回收和器材的修旧利废工作。
5.负责医疗器材、敷料、药品物资的请领、报销工作。
6.组织所属人员深入临床科室,实行下送下收。检查所供应器材、敷料的使用情况,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7.组织业务学习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四、供应室护士职责
1.在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医疗器材、敷料的清洗、包装、消毒、保管、登记和分发、回收工作,实行下收下送。
3.经常检查医疗器材质量,如有损坏及时补修、登记,并向护士长报告。
4.协助护士长请领各种医疗器材、敷料和药品,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5.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消毒供应工作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6.指导护理员(消毒员)、卫生员进行医疗器材、敷料的制备、消毒工作。
三十五、麻醉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全科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密切配合手术和对重危病员的抢救工作。
4.领导麻醉师(士)做好麻醉工作,参加疑难病例术前讨论,对手术准备和麻醉选择提出意见,必要时亲自参加操作。
5.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对本科人员晋升、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6.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7.组织并担任教学、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开展麻醉的科研工作。搞好资料积累,完成科研任务。
8.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会诊、出诊等事宜。与手术室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科室工作。
9.审签本科药材的请领和报销,检查使用与保管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三十六、麻醉科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指导麻醉科医疗、教学、科研、技术培训、理论提高工作。
2.参加和指导急、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处理工作。参加特殊病例和疑难病例的会诊工作。
3.指导本科主治医师、医师和麻醉士做好麻醉工作。组织疑难病例术前讨论,对手术准备和麻醉选择提出意见,必要时亲自参加麻醉操作。
4.指导本科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基本功的训练。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的先进经验,吸取最新科研成就,根据本科情况应用于临床。
5.担任教学、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副主任医师职责可参照主任医师职责执行。
三十七、麻醉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指导本科医师(士)、进修及实习人员施行麻醉工作。
2.着重担任疑难病员的麻醉和教学,科研任务。
3.其他职责与麻醉科医师同。
三十八、麻醉科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麻醉教学,科研的具体工作。
2.麻醉前,检查手术病员,必要时参加术前讨论,与手术医师共同研究确定麻醉方法和麻醉前用药,做好麻醉前的药品器材准备。
3.麻醉中经常检查输血、输液及用药情况,密切观察病情,认真填写麻醉记录单。如出现异常变化,及时与术者联系,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并报告上级医师。
4.手术后,对危重和全麻病员亲自护送,并向病房护士交待病情及术后注意事项。
5.手术后进行随访,将有关情况做好记录,并做出麻醉小结。
6.遇疑难病例不能单独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7.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
8.积极开展麻醉的研究,参加科研及教学,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9.协助各科抢救危重病员。
三十九、麻醉科医士职责
1.在麻醉医师指导下,参加麻醉工作。
2.做好麻醉前药品、器材的准备及麻醉后物品的整理工作。
3.负责麻醉器材及药品的请领、保管工作。
4.负责麻醉的登记、统计工作。
5.协助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麻醉工作。
四十、药剂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制定药剂科各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2.拟定药材预算、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领导中西药材保管、加工炮制、制剂与调配工作,确保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
4.督促和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及中药材的鉴定工作,领导所属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严防差错事故。
5.经常深入各科室,了解需要,征求意见,主动供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危重病员的抢救,主动配合,做好药品供应。
6.组织所属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
7.组织中药的加工炮制和改革剂型,尤其是中医治疗急症用药的剂型改革,开展中药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做好中药炮制经验的挖掘继承工作,配合临床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单方、验方。
8.组织及指导中医院校中药专业学生的生产实习和医疗单位药剂人员的进修等技术工作。
9.组织实施药品登记、统计工作,督促检查各科室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
10.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四十一、主任药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指导本科各项业务技术工作。
2.指导复杂的药剂调配和制剂,保证配发的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3.督促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使用管理以及药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药品真伪、优劣的鉴别。
4.经常深入临床科室,了解用药情况,征求用药意见,介绍新药,必要时参加院内疑难病例会诊及病例讨论。
5.开展科学研究,配合临床开展新剂型、新技术。
6.担任教学工作,指导进修生、实习生学习。做好科内各级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作。
副主任药师,参照主任药师职责执行。
四十二、主管药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指导本科室技术人员对药品调配、制剂、煎药和加工炮制工作。
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4.组织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配合临床研制新药及中药提纯。了解使用效果,征求意见,改进剂型,提高疗效。
5.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6.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协助组织本科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
四十三、药剂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药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指导和参加药品调配、制剂工作。轮流参加指导药品的炮制加工和煎药工作。
3.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
4.参加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药提纯,了解使用效果,征求意见,改进剂型,并经常向各科室介绍新药知识。
5.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6.担任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指导药剂士、调剂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
四十四、药剂士职责
1.在药剂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预算、请领、分发、保管、采购、报销、回收、下送、登记、统计和药品制剂与处方调配煎药等工作。
3.主动深入科室,征求意见,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工作,检查科室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4.负责药剂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
5.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管理毒、麻、限剧、贵重药品,严防差错事故。
6.经常检查和校正衡器、冰箱、干热灭菌器及注射液过滤装置等设备,保持性能良好。
四十五、药剂员职责
1.在药剂师、士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制剂的配制和消毒。
3.参加药品的搬运、出纳、分发、炮制、煎药、保管、消耗、回收、下送、登记、统计等工作。
4.负责所在工作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5.根据实际情况,经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药品的调配和药剂科值班。
四十六、检验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检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血库的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监督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督促本科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登记、统计和消毒隔离工作。正确使用菌种、毒株、毒剧药品和器材,审批药品器材的请领、报销及经常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
4.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并检查科内人员的检验质量,开展质量评比工作。
5.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及临床教学。
6.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和值班。
7.制定本科的科研规划,检查进度、总结经验。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8.经常与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十七、主管检验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指导本科的检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部分检验工作,并检查科内的检验质量,解决业务上的复杂疑难问题。
3.开展科研,担任教学工作。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学习,做好科内各类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4.协助科主任制定科研规划,督促实施。学习使用国内外新技术,不断改进各种检验方法。
四十八、检验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管检验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亲自参加检验,并指导检验士、员进行工作,核对检验结果,负责特殊检验的技术操作和特殊试剂的配制,鉴定、检查,定期校正检验试剂、仪器,严防差错事故。
3.负责菌种、毒株、毒剧药品、贵重器材的管理和检验材料的请领,报销等工作。
4.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改进检验方法,不断开展新项目,提高检验质量。
5.负责临床教学,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开展对本专业质量的提高工作。
四十九、检验士职责
1.在检验师的指导下,负责各项检验工作。
2.收集和采集检验标本,发送检验报告单,在检验师的指导下进行特殊检验。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
4.负责检验药品、器材的请领、保管,检验试剂的配制,培养基的制备,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5.担任一定的检验器材的洗刷,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五十、检验员职责
1.在检验师、检验士的指导下,进行一般的检验工作及担任本科的统计工作。
2.领取和保管检验用的药品、器材,并填写消耗表。
3.担任一定的检验器材的洗刷,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五十一、血库技师(检验技师)职责
1.在检验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献血队的组织和安排献血员的体检工作。
3.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
4.经常检查血液质量,做好血液的储备工作。
5.指导或参加采血、血浆制备和输血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研究和改进输血方法。
6.指导和参加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和发血工作。
7.负责药品、器材的请领和管理,并经常与药房工作人员研究改进保管液的质量。
8.主动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输血情况,密切配合临床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9.领导血库人员的业务学习,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10.检查或填写血库各项登记、统计,审批献血员营养品的供应和补助费的发放手续。
五十二、血库技士职责
1.在血库技师(检验技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填发献血证,并进行登记。
3.负责采血前的准备和采血工作。有条件时负责血浆的制备、储存和供应工作。
4.负责血型的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和发血工作,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
5.负责冰箱的管理,血液的储备,血液质量的鉴定。
6.负责药品、器材及其他物品的保管工作。
7.负责采血室内的消毒工作,并定期鉴定室内的无菌情况。
8.负责采血器具的清洗和消毒工作。
9.参加血库值班,负责填写血库各项登记、统计报表。审签献血员营养品的供应和补助费的发放手续。
五十三、放射线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病员进行及时的诊断和治疗。
4.定期主持集体阅片,审批重要的诊断报告单,亲自参加临床会诊和对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经常检查放射诊断、治疗和投照质量。
5.经常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组织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学习、使用国内外的先进医学技术,开展科学研究。督促科内人员做好资料积累与登记、统计工作。
7.担任教学,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8.组织领导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检查工作人员的防护情况,严防差错事故。
9.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10.审批本科药品、器材的请领与报销,经常检查机器的使用与保养情况。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五十四、放射线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担负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参加会诊和教学科研工作。
3.主持每天的集体阅片,审签诊断报告单。
4.其他职责与放射线科医师同。
五十五、放射线科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X线诊断和放射线治疗工作,按时完成诊断报告,遇有疑难问题,及时请示上级医师。
3.参加会诊和临床病历讨论会。
4.担负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5.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6.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五十六、放射线科技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按照工作,参加较复杂的技术操作,并帮助和指导技士、技术员工作。
3.负责本科机器的安装、修配、检查、保养和管理,督促本科人员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
4.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指导进修、实习人员的技术操作,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工作。
5.参加集体阅片和讲评投照质量。
五十七、放射线科技士、技术员职责
1.在技师、医师指导下,负担所分配的各项技术工作。
2.按照医师的要求,负责进行X线之投照洗片、治疗工作。
3.配合技师进行本科机器的安装、检修、保养、整理和清拭工作。
4.负责机器附件、药品、胶片等物品的请领、保管及登记统计工作。
5.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科研工作。
技术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放射线科技士进行以上工作。
五十八、同位素科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领导本科的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和组织科内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工作,研究分析疑难病例,抢救重危病员,提高医疗质量。
4.组织全科医务人员开展同位素新技术、新项目和科学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5.负责组织领导本科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的意见,培养提高本科人员的技术水平。
6.组织领导本科有关人员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检修及保养工作,审签请购、报销。
7.审定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计划,督促检查同位素贮存安全工作,组织本科医务人员轮流做好同位素的开瓶、分装、送服、注射等工作。
8.经常督促检查全体人员执行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做好防护,严防差错事故。
9.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10.确定本科人员轮换、值班和休假。
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五十九、同位素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指导本科医师和技术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各种技术操作,必要时亲自参加,提出诊断和治疗意见。
3.负责抢救本科危重病员,参加门诊、会诊和出诊。
4.检查并带头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防护,严防差错事故。
5.担任教学,并搞好进修和实习人员的培训。
6.开展新技术和科学研究。
六十、同位素科医师、医士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2.对病员进行仔细检查、诊治、开医嘱、书写病历及经常了解病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3.参加门诊,担任或指导见习员进行技术操作,及时准确发出同位素检查报告单。
4.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同位素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5.参加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工作。
6.参加教学和进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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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29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8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场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所称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八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三十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集合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 集合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十五条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六条 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九条 集合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
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第四十二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 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集合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八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九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十一条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
第五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公司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实施监控和核查。
第五十八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三)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四)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五)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六)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七)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办理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对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集合计划资产与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集合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不同集合计划资产相互独立。
第六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系统,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发现资产托管机构、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推广代理协议、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十四条 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协议、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包括集合计划适当销售及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等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或者违规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记入监管档案;
(三)责令处分或者更换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暂停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暂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约定。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施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部 长 苗圩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