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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时间:2024-07-04 12:4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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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


(2001年1月1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6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一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
(五)公平、公正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六)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防止强化部门利益。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998年3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按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运用现代教育和教学手段,在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三)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事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属省内首创或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有创新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的。

教材类已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不得再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省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教学成果奖励的,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设区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省属高等学校和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

(四)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授予。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省级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前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九条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五千元、三千元、一千元奖金。

第十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驻本省的国家部、委所属学校及其个人获得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其主管部门按奖励等级发放。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集体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要完成人所获奖金不得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余部分发给项目合作者。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市级教学成果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材料侧面必须标注企业名称。
(三)份数
1.申请材料首次报送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2.申报材料经补充、修改后,发审会之前根据我会发行监管部要求的份数补报材料。
发审会通过后,除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留证监会存档外,其余申请材料退该企业。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文件
2-2 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股东大会同意发行B股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
4-1 公司章程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5-1 招股说明书
5-2 招股说明书概要
5-3 招股说明书附件
5-3-1 审计报告
5-3-2 盈利预测报告(如公开披露须报)
5-3-3 资产评估报告
5-3-4 法律意见书
5-3-5 验资报告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6-1 有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3 被收购兼并企业或项目情况
第七章 发行方案
第八章 公司改制方案及原企业有关财务资料
8-1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改制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8-2 公司改制方案、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关联关系及交易
8-3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原企业会计报表
8-4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原企业会计报表与申报会计报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8-5 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以前年份的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8-6 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第九章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发行B股还须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发行情况的报告
9-2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3 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9-4 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该公司职工内部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第十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10-1 招股说明书外文文本
10-2 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10-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10-4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10-5 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10-6 关联交易的重要合同
10-7 承销协议
10-8 承销团协议
10-9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0-10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签字者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10-11 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