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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17: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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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按国家规定集中的各项资金;
(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掌握使用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用基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
(四)地方及其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收入;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的对外有经营活动的全民所有制服务公司收入;
(六)乡(镇)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对各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以下方法: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没有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和收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结余、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的税后利润和乡(镇)的预算外资金等,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集中管理。收入按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审批的计划执行,由

银行监督拨款。
(二)国营预算内企业掌握的各种专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各种资金,采取政策引导、计划管理的方式。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按要求用于企业的部分,可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计划执行;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要逐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项目、标准、提取比例、留成比例,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改变收费比例。预算外资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的计划执行。预算外资金应先收后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资金提前半年由财政专户足额转入建设银行,然后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建设银行按规定监督拨款。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置专控商品,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搞基本建设。对于少数需要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项目结合进行的,应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

报经计划、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先提后用,专款专用。
第九条 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帐核算,并按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执行。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核算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暂按同类预算内企事业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的预决算制度,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按规定时间报送季度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逐级审查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协调和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各级审核机关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对资金来源不正当、支出不合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

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应配备、充实一定数量的专业干部,各级财务部门也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计经委、财政、银行、审计、税务、物价、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凡新办的预算外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编委不批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执照,银行不设立帐户。
第十四条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内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6年7月3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1〕12号)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与公安、交通、质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取缔了一批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表明,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发形成或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成立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202个,已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142个。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拆解拼装“黑车”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地域宽、范围大,取缔非法拆解拼装汽车市场任务仍然非常严峻。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必须继续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要案,并加强经常性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出现在各地的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要把取缔报废汽车非法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非常严肃、紧迫、重要的工作来抓,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地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不留任何“死角”。
二、周密部署,开展市场专项检查。现已查明,不仅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场点)存在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汽车修理场、点,以及经营汽车配件的场、点也存在非法拼装汽车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将清查范围扩大到汽车修理以及经营汽车配件场、点,逐一清理检查,消除隐患。对已经取缔的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市场,要巩固成果,防止死灰复燃。要深挖取缔市场过程中藏匿转移的报废、拼装车辆,防止非法经营活动转入地下暗中交易,要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
三、加大打击力度,查处大要案。对违法经营大要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长期从事报废汽车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案依法查处。对销售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造成车毁人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或者为盗劫车辆窝赃销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服从监督管理,阻扰、破坏、甚至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打击。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取缔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派出督查组实地检查指导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各种方式支持、袒护非法市场的,或者对非法市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集中行动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6月7日

关于全力以赴做好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全力以赴做好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0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深入推进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现就加强7月份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交通安全宣传。要深入开展以“迎奥运,文明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掀起7月份攻坚战的宣传高潮。要协调当地交通广播电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采取“支队长进直播间”、“交通安全整点播报”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要充分利用车管所、事故处理窗口、违法行为处理窗口等阵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短片、公益广告。要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日、警营开放活动,广泛发动群众,让群众在参与中学到知识,受到教育。要进一步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重点加大对运输企业和农村的宣传力度。
  二、全力加强交通秩序管理。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往年7月份交通事故特点,结合当前实际,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加大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保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力度不减。要将营运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作为高速公路、国省道的整治重点,充分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实行逐车检查登记,对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对营运客车超员20%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驾驶人外,必须通报车辆登记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依法对企业和责任人员严肃处理。要将整治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作为农村道路的整治重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整治。
  三、组织开展区域统一行动。要发挥区域协作优势,共同研判交通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区域性统一行动。北京及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等环北京地区,要在7月上旬针对奥运交通安保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行动;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等中南地区,要在7月中下旬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在重点道路组织开展区域集中统一行动。京沪、京福、京珠、连霍、沪蓉、福银等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沿线省份,也要适时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统一行动。
  四、落实汛期交通管理措施。要针对汛期特点,完善交通管理工作应急预案。要严格落实警力、车辆及装备保障,确保出现突发情况能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华东、中南、西南等汛期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发现险路、险桥和易出现滑坡、塌方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立即采取限行及分流措施,防止车辆冒险通行。对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车辆要优先保障通行,必要时由警车带道护送。对因洪水受困的客运车辆,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全力营救被困群众。
  五、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各总队要制定攻坚战各项整治的考核评价办法,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重点,量化各支、大队的勤务考核,定期进行排名。要结合攻坚战前一阶段督导检查情况,帮助重点地区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尽快制定、完善7月份的整治方案。7月份,我局将继续派出工作组对各地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要组织领导干部带队的工作组,深入一线,不间断地开展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要组织力量集中督导,指导和帮助基层分析、解决问题。
  六、加强值班备勤。当前奥运交通安保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停止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减少应酬,切实保障值班备勤警力。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要快速处置并迅速逐级上报。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