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09:2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3月2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四条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必须综合治理。
锰、铅、锌、汞、磷及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矿产原料的采选、冶炼,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采选、冶炼产生的废渣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严禁将其固体废物、废水倾倒和排入渗井、渗坑、溶洞、裂隙;严禁将未经处
理的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溪涧、河流、水库等水体。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域功能区划的要求保护水体,对辖区内被污染严重的河流进行整治。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水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污水排放管网及处理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流经市、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的河段,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
质量标准。
第六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在地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控制达标区,应当予以公告,并制定保护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不得排入、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废物;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倾倒废渣,不得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烟尘控制区内非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装置,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黑度一级以下,对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
噪声控制达标区内使用工业设备、机动车辆和广播喇叭产生的声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建筑施工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产生强噪声设备的,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管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禁止将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项目。
第八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制度。
本州行政区域内州、县(市)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价,确保评价质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审批负责,不得越权审批。
第九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的单位,应当按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三同时”保证金。建设单位的防治污染工程开工并投入该项工程投资的百分之七十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并监督
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条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施工作业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收费办法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单位、个人治理污染。
第十一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调查处理,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将采选、治炼锰、铅、锌、汞、磷及其他矿产原料产生的废渣和废水随意排放,或者将其固体废物、废水倾倒和排入渗井、渗坑、溶洞、裂隙,或者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溪涧、河流、水库等水体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排入、倾倒工业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废物,或者在其沿岸防护范围内倾倒废渣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装置逾期不治理继续污染环境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噪声控制达标区内使用产生强噪声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评价经费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索赔。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外,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理。实施罚款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6年6月6日

关于填报《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填报《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反兴奋剂条例》,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兴奋剂源头管理得到加强。为进一步了解《反兴奋剂条例》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总结反兴奋剂工作的立法经验,及时发现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兴奋剂条例》开展立法评估的要求,现组织对《反兴奋剂条例》的实施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查。

  一、调查范围: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

  二、调查内容:(1)对《反兴奋剂条例》相关条款的认知情况和认可程度;(2)《反兴奋剂条例》相关制度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3)《反兴奋剂条例》相关条款在实践工作中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

  三、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填写调查问卷一,如实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出客观评价;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填写调查问卷二,选取企业应有一定覆盖面,具有代表性,能够切实反映实际情况。调查问卷应加盖单位公章。
请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调查问卷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高燕 张皋彤
  联系电话:010-88330828 88331015
  传  真:010-68336683


  附件:1.《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一
     2.《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二
关于填报《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1]13号
2011年01月11日 发布



附件1:
             《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一

  调查说明:
  被调查者指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药源性兴奋剂管理与您本人工作的关系是什么?
  □是本职工作的一部分
  □不是本职工作,但有责任参与
  □不是本职工作,是份外的事情

  二、与2008年相比,您在从事药源性兴奋剂管理工作时感觉有何变化?
  □困难了 □无变化 □容易了

  三、与2008年相比,在药源性兴奋剂管理方面,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有何变化?
  □困难了 □无变化 □容易了

  四、与2008年相比,在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学习反兴奋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方面有无变化?
  □减少了 □无变化 □增多了

  五、与2008年相比,对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用中文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的情况有何变化?
  □增加了 □无变化 □减少了

  六、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是否明确、适当、具可操作性?
  □非常明确 □明确 □还可以 □不明确
如果认为不明确,请阐述需要改进的地方_________

  七、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适当?
  □非常明确 □明确 □还可以 □不明确
如果认为不明确,请阐述需要改进的地方_________

  八、据您了解,《反兴奋剂条例》的施行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正常发展是否有影响?
  □影响较大 □有影响 □无影响
  如果有影响,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九、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八条有关“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十、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有关“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十一、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十二、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附件2:
             《反兴奋剂条例》立法后评估调查问卷二

  调查说明:
  被调查者指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你单位是否参加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反兴奋剂知识培训?
  □经常参加 □参加过 □未参加过

  二、与2008年相比,你单位药源性兴奋剂的管理有何变化?
  □更为严格 □无变化 □较为松懈

  三、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施行以来,我国药源性兴奋剂管理工作局面是否逐渐好转?
  □好转 □还可以 □与以前一样

  四、药品生产企业:
  你单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是否在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全部标注了“运动员慎用”字样?
  □全部标注 □部分已标注 □全部未标注
  药品零售企业:
  你单位所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是否全部在包装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全部标注 □部分已标注 □全部未标注

  五、《反兴奋剂条例》施行以来,你单位药源性兴奋剂管理方面的工作量是否增加?
  □增加很多 □增加了 □未增加

  六、《反兴奋剂条例》的施行对你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有影响?
  □影响较大 □有影响 □无影响
  如果有影响,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七、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八条有关“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八、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有关“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九、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十、您认为《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可行 □不可行,如不可行,请阐述理由_________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民政部关于当前勘界工作中陆海分界线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当前勘界工作中陆海分界线问题的意见
民政部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我国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勘界试点工作,只限于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海洋划界未列入国家计划。
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我国大陆海岸线以上的行政区域界线。经与国家测绘局等单位研究后认为:我国测制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的海岸线,是根据国际上公认的海岸线定义测绘的。综合全国沿海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实际情况和各种大比例尺地形图的覆盖面,应以最新出版的
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作为勘界工作中陆海分界线。



199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