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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12 17:21: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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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国务院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坏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
第三条 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第四条 对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应当重点加以保护。
(一)鱼类
海水鱼:带鱼、大黄鱼、小黄鱼、兰圆■、沙丁鱼、太平洋鲱鱼、鳓鱼、真鲷、黑鲷、二长棘鲷、红笛鲷、梭鱼、鲆、鲽、鳎、石斑鱼、鳕鱼、狗母鱼、金线鱼、鲳鱼、■鱼、白姑鱼、黄姑鱼、鲐鱼、马鲛、海鳗。
淡水鱼: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红鳍■鱼、鲮鱼、鲫鱼、鲥鱼、鳜鱼、鲂鱼、鳊鱼、鲑鱼、长江鲟、中华鲟、白鲟、青海湖裸鲤、鲚鱼、银鱼、河鳗、黄鳝、鲴鱼。
(二)虾蟹类
对虾、毛虾、青虾、鹰爪虾、中华绒螯蟹、梭子蟹、青蟹。
(三)贝类
鲍鱼、蛏、蚶、牡蛎、西施舌、扇贝、江瑶、文蛤、杂色蛤、翡翠贻贝、紫贻贝、厚壳贻贝、珍珠贝、河蚌。
(四)海藻类
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篱、海带、麒麟菜。
(五)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
连藕、菱角、芡实。
(六)其它
白鳍豚、鲸、大鲵、海龟、玳瑁、海参、乌贼、鱿鱼、乌龟、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的水产资源情况,对重点保护对象,作必要的增减。
第五条 水生动物的可捕标准,应当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对各种捕捞对象应当规定具体的可捕标准(长度或重量)和渔获物中小于可捕标准部分的最大比重。捕捞时应当保留足够数量的亲体,使资源能够稳定增长。
各种经济藻类和淡水食用水生植物,应当待其长成后方得采收,并注意留种、留株,合理轮采。
第六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措施,如改良水域条件、人工投放苗种、投放鱼巢、灌江纳苗、营救幼鱼、移植驯化、消除敌害、引种栽植等,增殖水产资源。

第三章 禁渔区和禁渔期
第七条 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应当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分别不同情况,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某些作业的渔具数量。
第八条 凡是鱼、蟹等产卵洄游通道的江河,不得遮断河面拦捕,应当留出一定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更不准在闸口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必要时应当规定禁渔期。因养殖生产需要而捕捞鱼苗、蟹苗者,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部门批准,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四章 渔具和渔法
第九条 各种主要渔具,应当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其中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由国家水产总局规定。
禁止制造或出售不合规定的渔具。
第十条 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应当根据其危害资源的程度,区别对待。对危害资源较轻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对严重危害资源的,应当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应当适当地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
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小眼网具,只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第十一条 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进行敲■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五章 水域坏境的维护
第十二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因卫生防疫或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应当兼顾到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农村浸麻应当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
第十三条 修建水利工程,要注意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在鱼、蟹等洄游通道筑坝,要相应地建造过鱼设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蟹等洄游和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水位、水量、水质的条件下,适时开闸纳苗或捕苗移殖。
围垦海涂、湖滩,要在不损害水产资源的条件下,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注解:围垦海涂、湖滩问题,改按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水产总局、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赔偿损失、没收渔获、没收渔具、罚款等处分。凡干部带头怂恿违反本条例的,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严重损害资源造成重大破坏的,或抗拒管理,行凶打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坏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十六条 全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国家水产总局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应当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渔政管理机构。各海区渔业指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配备渔政船只。
有些海湾、湖泊、江河、水库等水域,也可以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批准,设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管理机构或群众性的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管理,建立渔业许可证制度,核定渔船、渔具发展数量和作业类型,进行渔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对水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水产科研部门应当将资源调查、资源保护和改进渔具、渔法的研究工作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及时提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建议,并为制定实施细则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凡是跨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具体规定。
因科学研究工作需要,从事与本条例和当地有关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规定有抵触的活动,必须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产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规定应予禁止。
过去有关部门所发的文件与上述规定有矛盾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农业用拖拉机按上述规定从事非营业性运输所需油料的供应,应根据成品油资源的情况,按照供应原则,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93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愿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在旅游领域里的合作,现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积极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游组织、旅行批发商和零售商与对方建立和发展关系并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旅游市场促销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进行旅游人才培训方面的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互相交流旅游信息,交换有关旅游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来旅游的外国游客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公民到对方国家旅游,并为他们这种旅行简化手续和提供方便。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允许对方在本国建立一个非盈利性的官方旅游办事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泰王国政府指定泰国旅游局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为保护旅行者的利益,使其免受两国旅行商不公正的待遇,两国执行机构将交换有关信息,并制定适当的规定来管理各自国家的旅行商,以避免不公正待遇的发生。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旅游部门从一九九三年起将每年交换一个旅游专业考察团,每团七人,访问时间为十天。考察团的国际旅费自理,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渠道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解释分歧,将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毅             波提维合
    (签字)             (签字)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邮电部


国内、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1996年11月12日,邮电部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为分散交寄、集中纳费的大客户提供的一种特殊服务。经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简称“中速公司”,下同)审查批准并与其签订合同的全国性公司、独资合资企业可享受收件人付费业务。这些公司、企业设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代理企业或客户在当地的特快业务开办局交寄国内特快邮件时不收取邮费。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收寄。
1.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使用国内特快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其禁限寄规定、重量、尺寸限制、资费的计算等收寄手续均与国内特快邮件相同,但收寄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不开具收据。
2.交寄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时,寄件人必须提供“国内收件人付费业务结算单”一式3联。该单式由中速公司统一印制,加盖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和合同企业的印章方为有效。收寄人员应根据每次交寄邮件的详情单,将件数、邮件号码、资费、包装费用汇总填入结算单内,经办人员签章后逐联加盖收寄局日戳。
3.妥填的“结算单”的第三联由收寄局留存,与相关详情单第二联附在一起备查。另外两联随“日报单”向财会部门报帐。经财会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月填写“结算单交接表”一式3联,一联留存,其余两联连同两联“结算单”一并按月于次月5日前寄送中速公司业务部。经中速公司审核无误后,一联存查,另一联签退收寄局财务部门。中速公司将根据结算单的第一联按月向合同企业结收相关费用后按季将全额邮费汇收寄局作为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收入。
4.在详情单第二联(收寄局留存联)以及第三联(寄件人留存联)上均应加盖“收件人付费”戳记。该戳记的规格列在附件二内。
(二)国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分拣、封发、发运和投递处理均与国内特快邮件相同。国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查询、丢失损毁和延误的赔偿均按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处理办法
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是为满足部分用户的特殊需求而提供的特殊服务。即在交寄国际特快邮件时不向寄件人收取邮费而于投递时向收件人收取。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按下述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处理
1.出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邮件应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1008)。其准寄范围、尺寸重量限制、资费计算与国际特快邮件相同,但不向寄件人收费,不开具收据。
2.对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收寄局应要求寄件人提供寄供人和收件人的联系电话,验示寄件人带照片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应在“详情单”第一、二、四联上加盖“收件人付费”中英文戳记。该印戳由各局自行刻制,其规格标准见附件二。
4.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时,应要求寄件人对每一邮件填写“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一式3份。1份交寄件人收执;1份由收寄局附在详情单第二联上备查;1份随详情单装入透明背胶塑料袋。塑料袋粘贴在相关快件上。详情单上的邮件号码应完整明显地写在邮件封面上。“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信用保证单”(以下简称“信保单”)式样见附件三。
5.在收寄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后,应将详情单上所列邮费转登至“信保单”上并折合成特别提款权。人民币与特别提款权的折算汇率按1元人民币等0.084特别提款权;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
6.各经转局对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应使用国内特快邮袋单独封装,不得与其它特快邮件混装。袋牌上加盖“国际”和“收件人付费”戳记。互换局向境外封发总包时,应利用中速快件袋封装,利用航空货运方式发运。由外航带运并直接结算的运输费用由邮政总局帐务中心统一负责结算;其它国际、国内各种运输费用结算均参照邮电部1996年《关于下发邮运经济核算办法的通知》执行。
7.无法收回邮费时的处理手续。当收件人拒收快件或拒付邮费、导致邮费无法收回时,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将根据境外投递部门的通知转告原寄局,以便原寄局根据寄件人选择的处理意见补收邮费。
8.各收寄局必须按月将本局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汇总,按收寄日期、国别顺序,填制“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务清单”一式3份。各栏均应利用打字机以拉丁字母按要求填写。一份清单由收寄局留存,另外两份应于相关月份后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公事报送中国速递服务公司。经中速公司核准盖章的一份清单将寄退收寄局财务部门。
9.中速公司根据各局编造的“出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账务清单”,按月向境外投递部门编造帐单,收回相关邮费,并每半年汇收寄局作为国际特快专递收入。
(二)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邮件的处理
1.中速公司将根据业务的需要和开办局的条件,指定部分开办局办理进口国际特快专递收件人付费业务。
2.互换局应将进口收件人付费快件单独封成国内特快邮件总包转发投递局。袋牌上应加盖“国际”和“收件人付费”戳记。
3.收寄局在投递前应将需收取的邮费由特别提款权折合成人民币。特别提款权与人民币的折算汇率按一特别提款权等于11.90元人民币;折合后如有零数应进成整数。投递局投递每件进口收件人付费快件可收取人民币10元的服务费。
4.投递局在投交快件前应先行收取相关邮费和服务费。如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邮费时,应按用户在“信保单”上提出的处理意见办理。处理结果应填在“信保单”上并立即用传真将该单传送至中速公司。以便通知收件公司向寄件人收取相关费用。
5.投递局应按月将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快件汇总,按收寄日期、国别顺序,填报“进口国际收件人付费业务帐务清单”一式两份。各栏均应利用打字机以拉丁字母按要求填写。1份存留,1份于相关月份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中速公司。相关代收邮费款项亦应同时汇寄至中速公司,以及时办理境外结算。
三、本办法未明确事宜均参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