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13:4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几种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力加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办案质量基本上是好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重大、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
物力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遵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1981年9月10日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决定:
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对下列七种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多两个月。可以延长办案期限
的案件是:(一)少数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查清或难以侦查终结的案件;(二)发生在边远地区,确因交通不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重大案件;(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包括精神病鉴定),在原定办案期限内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四)
发现遗漏罪行或被告人有新的犯罪,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五)重新犯罪的罪犯,对原判一直不服,多次据理申诉,需要对原判进行复查的案件;(六)按照审判管辖规定,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重大、复杂案件;(七)对定性、定罪有争议,需要向上级请示
报告的案件。上述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刑事案件,一律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1年10月31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种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秋冬种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以来,化肥价格持续上涨、部分肥料品种供应偏紧。针对这一形势,各级农业部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帮助农民选好肥、施好肥,努力减轻化肥涨价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促进增粮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秋冬种工作正由北向南全面展开,农民用肥进入高峰季节。各地要紧紧围绕秋冬种生产,结合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继续把测土配方施肥作为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措施全力推进,抓紧抓好抓实,并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发布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为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我部组织制定了《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见附件),提出了分区域、分作物的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原则和施肥建议。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推荐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方法,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肥料品种,降低肥料投入成本,改善施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还田。

  二、发布肥料配方信息

  肥料配方是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重要成果,是联结技术推广和企业的纽带。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分析汇总测土配方施肥分析化验和田间试验数据以及技术成果基础上,制定分区域、分作物肥料配方,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发布,引导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配方肥料,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同时,要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共享和应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积极性,扩大配方肥料供应和农民按配方购肥、按配方施肥的范围。

  三、开展秋冬种科学施肥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墙报及农村集贸市场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和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根据秋冬种主要作物特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测土配方施肥知识和技术,使广大农民了解和应用科学施肥技术。要集中展示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激发广大农民科学施肥的热情。在秋冬种期间,每个项目县要组织两次集中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了解测土配方施肥作用和成效,为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

  配方肥质量直接关系到测土配方施肥的效果与农民的收益。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配方肥质量监管。积极引导和鼓励信誉好、质量优的化肥企业参与配方肥生产与供应,要建立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对配方肥实行全程质量跟踪,严禁不法企业掺杂使假坑害农民。加强监督抽查、市场检查,掌握配方肥质量状况,公布配方肥质量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化肥制假、贩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增强服务意识,简化配方肥登记手续,加快审批速度,积极为配方肥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组织专家巡回指导

  建立部、省、县三级联动机制,组织专家深入乡村农户和田间地头,开展有针对性的测土配方施肥巡回指导和培训活动。我部将在秋冬种期间组织专家和新闻媒体记者,深入基层集中开展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各地要结合粮棉油高产创建、科技入户、新型农民培训等活动,建立测土配方施肥典型示范样板,采取包村包片、定作物定农户等形式,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考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要组织教学、科研专家,深入生产一线,开展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工作。

  六、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总结

  根据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做好主要秋收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调查评价,搞好测产验收和效益分析,及时做好技术总结和工作总结。同时,根据项目监督检查结果,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各项工作,对于部分工作进度较慢、经费结转较多的项目县,要认真分析原因,限期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实施进度,规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谋划明年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测土配方施肥作用和成效,积极争取支持。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加强土肥技术人员力量,认真做好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准备工作,为明年全面推进打好基础。

  附件: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

  今年以来,化肥价格大幅上涨,农民用肥成本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农民投入肥料的积极性,为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部组织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利用各地测土配方施肥的成果,制定了《2008年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总的要求是: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科学施肥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区域秋冬季科学施肥指导方案;推荐经济合理施肥量,优化施肥时期,采用科学施肥方法,切实提高肥料利用率;引导农民选择适宜的肥料品种,降低肥料投入成本;鼓励农民改善施肥结构,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还田。

  一、华北平原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氮磷化肥用量普遍偏高,肥料增产效率下降。有机肥施用不足,锌等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适当调减氮磷化肥用量;

  2、增施有机肥,实施玉米秸秆还田,提倡有机肥无机肥配合施用;

  3、氮肥分期施用,适当增加生育中后期的氮肥施用比例;

  4、依据土壤钾素状况,高效施用钾肥;注意锌等微量元素的配合施用;

  5、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6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4-18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8-10公斤/亩;

  2、亩产500-6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5-8公斤/亩;

  3、亩产400-5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0-12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4、亩产400公斤以下条件下: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肥料运筹:若基肥施用了有机肥,可酌情减少化肥用量。对于缺锌土壤,可基施硫酸锌1-2公斤/亩。氮肥总量的1/3作基肥施用,2/3作为追肥在拔节期施用;磷钾肥全部作基肥。单产水平在400公斤/亩以下时,氮肥作基肥、追肥的比例可各占一半。

  旱地小麦可适当加重基肥比例,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

  二、长江流域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用量少,过量施氮普遍且前期施用比例过大,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实行秸秆还田,有机无机相结合;

  2、适当减少氮肥总用量,调整基肥、追肥比例,减少基肥用量;

  3、缺磷土壤应适当增施磷肥或稳施磷肥,有效磷丰富的土壤可适当降低磷肥用量;

  4、优先选择中低浓度肥料品种,磷肥可选择钙镁磷肥和过磷酸钙,钾肥可选择氯化钾。

  (三)施肥建议

  1、亩产4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2-14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4-6公斤/亩;

  2、亩产300-400公斤条件下:氮肥(N)10-13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3-5公斤/亩;

  3、亩产200-300公斤条件下:氮肥(N)8-11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0-5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的50%作为基肥,50%作为追肥;磷钾肥全部作基肥。弱筋小麦应加大基肥比例。在缺锌、缺锰地区,每亩基施硫酸锌或硫酸锰1公斤,缺钼田块采用钼酸铵拌种。施用有机肥或种植绿肥翻压的田块,可适当减少基肥用量;常年秸秆还田的地块,钾肥用量可适当减少。

  三、西北地区旱作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养分投入较低,有机肥施用不足,肥料增产效率下降。

  (二)施肥原则

  1、根据土壤贮水状况确定基肥;

  2、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

  3、施肥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节水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高肥力土壤,亩产300公斤以上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

  2、中肥力土壤,亩产200-300公斤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7-8公斤/亩,磷肥(P2O5)3-6公斤/亩;

  3、低肥力土壤,亩产200公斤以下条件下:农家肥2-3方/亩,氮肥(N)5-7公斤/亩,磷肥(P2O5)3-7公斤/亩。

  肥料运筹:有机肥和磷肥作底肥一次施入,氮肥70-80%作基肥,20-30%作追施。

  水浇地冬小麦科学施肥指导方案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

  四、长江流域冬油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氮磷钾肥用量普遍较低,养分比例不协调,有机肥施用不足,秸秆还田率低,硼等微量元素缺乏。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提倡秸秆还田,有机肥无机肥相结合;

  2、依据土壤有效硼状况,补充硼肥;

  3、适当降低氮肥基施用量,增加苔肥比例;

  4、肥料施用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二)施肥建议

  1、亩产2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1-13公斤/亩,磷肥(P2O5)4-6公斤/亩,钾肥(K2O)7-9公斤/亩,硼砂1公斤/亩;

  2、亩产100-200公斤条件下:氮肥(N)8-10公斤/亩,磷肥(P2O5)3-5公斤/亩,钾肥(K2O)5-7公斤/亩,硼砂0.75公斤/亩;

  3、亩产100公斤以下条件下:氮肥(N)5-7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0-4公斤/亩,硼砂0.5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总量的50%作基肥施用、20-30%作越冬苗肥、20-30%作薹肥,在三熟制区薹肥应适当前移;钾肥60%作基肥施用、40%作薹肥;磷肥和硼肥作基肥施用。

  如基肥施用了农家肥,则基施化肥可酌情减少。

  五、南方秋冬季马铃薯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和钾肥施用量不足。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优化氮磷化肥用量;

  2、增施有机肥,提倡有机无机配合施用;

  3、依据土壤钾素状况,适当增施钾肥;

  4、肥料施用应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3000公斤以上条件下:氮肥(N)11-13公斤/亩,磷肥(P2O5)5-6公斤/亩,钾肥(K2O)14-17公斤/亩;

  2、亩产2000-3000公斤条件下:氮肥(N)9-11公斤/亩,磷肥(P2O5)4-5公斤/亩,钾肥(K2O)12-14公斤/亩;

  3、亩产1500-2000公斤条件下:氮肥(N)7-9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9-12公斤/亩;

  4、亩产1500公斤/亩以下条件下:氮肥(N)6-7公斤/亩,磷肥(P2O5)3-4公斤/亩,钾肥(K2O)7-8公斤/亩。

  肥料运筹:氮肥70%作基肥,30%作苗期追肥;磷钾肥全部作基肥。亩施2-3方有机肥作基肥。对于硼或锌缺乏的土壤,可基施硼砂1公斤/亩或硫酸锌1-2公斤/亩。

  六、苹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1、部分地区果农习惯春施基肥,对秋施基肥认识不足;

  2、多数果园有机肥投入数量不足,导致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保水保肥能力不足;

  3、集约化果园的氮磷肥施用普遍过量;

  4、中微量元素钙、镁、锌和硼缺乏;

  5、渤海湾地区果园土壤酸化问题普遍。

  (二)施肥原则

  1、增施有机肥,控制周年氮磷肥的施用总量;

  2、重视施用秋季基肥,果实膨大期适当减少氮肥用量、增施钾肥;

  3、出现土壤酸化的果园可适量补充石灰;

  4、与高产优质栽培技术相结合。

  (三)施肥建议

  1、亩产45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25-40公斤/亩,磷肥(P2O5)10-15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

  2、亩产3500-4500公斤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

  3、亩产3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3-5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10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肥料运筹:果实采摘前后是秋施基肥的关键时期,施用时期最好在9月中旬~10月中旬,晚熟品种可在采收后迅速施用,施用方法采取条沟法或穴施。对于旺树,50%的氮肥作秋季基肥施用,其余分别在3月份花芽分化期和6月中旬施用;对于弱树,30%的氮肥作秋季基肥施用,50%在3月份开花时施用,其余在6月中旬施用。70%的磷肥秋季基施,其余磷肥可在春季和6月中旬施用;40%的钾肥作秋季基肥,20%在开花期,40%在果实膨大期分次施用。土壤缺锌、硼的果园,每亩施用硫酸锌1-1.5公斤、硼砂0.5-1.0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施用。

  七、柑橘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有机肥投入数量不足,土壤酸化严重,农户用肥量差异较大,施肥比例与分配时期不合理,中微量元素普遍缺乏。

  (二)施肥原则

  1、注重施用有机肥,大力发展果园绿肥;

  2、适量施用石灰,改良土壤;

  3、优化氮磷钾肥合理施用量和时期,重视秋季采果肥的施用;

  4、适当补充中微量元素。

  (三)施肥建议

  1、亩产3000公斤以上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5-35公斤/亩,磷肥(P2O5)8-12公斤/亩,钾肥(K2O)20-30公斤/亩;

  2、亩产1500-3000公斤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20-30公斤/亩,磷肥(P2O5)8-10公斤/亩,钾肥(K2O)15-25公斤/亩;

  3、亩产1500公斤以下果园:有机肥2-4方/亩,氮肥(N)15-25公斤/亩,磷肥(P2O5)6-8公斤/亩,钾肥(K2O)10-20公斤/亩。

  肥料运筹:秋冬季施肥(采果肥):20%~30%的氮肥、40%~50%的磷肥、20%~30%钾肥、全部有机肥在11~12月采果前后施用;春季施肥(花肥):30%~40%的氮肥、30%~40%的磷肥、20%~30%钾肥在2-3月开花前施用;夏季施肥(壮果肥):30%~40%的氮肥、20%~30%的磷肥、40%~50%的钾肥在6-7月施用。磷肥优先选择钙镁磷肥或过磷酸钙。土壤缺硼、锌的果园,每亩施用硼砂0.5-0.75公斤、硫酸锌1-1.5公斤,与有机肥混匀后于秋季使用;pH<5.5的果园,每亩施用石灰或白云石粉60-80kg,50%秋季施用,50%夏季施用。

  八、露地大白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偏施氮肥现象严重,不仅导致氮肥损失,而且影响钙素吸收而造成品质下降;不同田块有机肥施用量差异较大。

  (二)施肥原则

  1、重施有机肥,培肥地力;

  2、氮磷钾合理配合,适当补充中微量元素;

  3、莲座期之后加强追肥管理。

  (三)施肥建议

  秋季大白菜主要分布在我国三北地区,在播种大白菜之前,根据土壤肥沃程度,每亩施用2-3方有机肥。亩产净菜5000公斤的条件下,推荐施用氮肥(N)20-25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25-30公斤/亩。可根据产量水平的高低适当地增减肥料用量。

  肥料运筹:磷肥全部作基肥,30%的氮肥作基肥,70%作追肥施用;50%的钾肥作基肥,50%作追肥。氮钾追肥可在莲座期之后追施2-3次。

  九、日光温室秋冬茬蔬菜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一)存在问题

  日光温室秋冬茬蔬菜主要有果菜类(黄瓜、番茄等)、叶菜类(芹菜、生菜等)等,施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施肥过量现象普遍,施肥比例不合理,过量灌溉导致养分损失严重。

  (二)施肥原则

  1、依据土壤肥力水平,综合考虑环境养分供应,适当调减氮磷钾化肥用量;

  2、老菜棚注意多施秸秆类堆肥,少施禽粪肥;

  3、生长前期不宜频繁追肥,重视中后期追肥;

  4、采用合理的灌溉技术,做到水肥一体化。

  (三)施肥建议

  1、黄瓜:亩产2000-25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20-25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5-20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作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在结瓜初期至结瓜盛期分次追施;钾肥50%作基肥,50%在结瓜初期至结瓜盛期分次追施。

  2、番茄:亩产3500-40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15-20公斤/亩,磷肥(P2O5)7-10公斤/亩;钾肥(K2O)18-24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全部作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在第1-2穗果以后间隔分次追施;钾肥50%基施,50%在第1-2穗果以后结合氮肥施用分次追施。

  3、芹菜:亩产4000公斤条件下,每亩施用有机肥2-3方,氮肥(N)15-20公斤/亩,磷肥(P2O5)5-8公斤/亩;钾肥(K2O)10-15公斤/亩。有机肥和磷肥做基肥,氮肥30%作基肥,70%作追肥;钾肥50%作基肥,50%作追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巳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将成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严格选定试点市,精心组织实施

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1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市名单要报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备案。试点市一经确定,要根据《试点方案》尽快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各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除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市外,其他地区仍然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继续全力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方案主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要与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七)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八)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九)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一)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三)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加快组织实施步伐。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已经启动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配套改革,加强基础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2%左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高一些,但要注意控制;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低的地区,不能盲目攀比。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少数单位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配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促进医院之间、药厂、药店和药房之间、医务人员之间的竞争;对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要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医院药品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逐步将医院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现在医疗保险及相应的改革已在大多数城市推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试点的省市更应如此,其他尚未推开的城市应按国务院的要求尽快推开。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区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

(三)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六)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七)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允许地方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灵活运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要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机关要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七)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符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服务,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查询服务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依法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与税务机构在缴费申报、记录等方面的衔接。

(五)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

(二)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在2002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2003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和组织街道、居委会审核和发放。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同时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职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地方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工作经费。

(六)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2003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在统一规划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