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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3 13:0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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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劳动制度改革,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和劳动力的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市场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服务和相互选择的场所。
第三条 劳务市场的全部活动,应以服务为宗旨,充分尊重劳务双方相互选择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务合同是劳务市场的有效文书,受国家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服务对象。
(一)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纪被辞退的职工,以及宣告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二)不包分配的“五大”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人员;
(四)企业富余职工和其他可以流动的技术工人;
(五)农村富余劳动力;
(六)离退休人员;
(七)城镇其他各类待业人员。
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专业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需用劳动力时,都可以持有效证明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开展下列服务项目:
(一)招工服务;
(二)在职职工余缺调剂服务;
(三)职业介绍服务;
(四)技工交流服务;
(五)临时用工介绍服务;
(六)第二职业介绍服务;
(七)家务劳动介绍服务;
(八)国内外劳务输出(入)服务;
(九)劳动技能培训服务;
(十)劳务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条 外地人员及离开户口所在街、乡、镇的本市居民(村民),在我市从事劳务活动的,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一级人民政府介绍信,到从业所在地劳务市场办理登记,领取《劳务许可证》。
第八条 外地成建制施工企业,到我市从事基本建设施工的,对其在市内使用的临时工,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缴纳劳动力管理费。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要优先招用市内待业人员;招用市内待业人员有困难时,可招用本市各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本市劳动力不足时可从外地组织招收。
第十条 各单位对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支付工资,一律使用《齐齐哈尔市临时性用工工资支付手册》,银行根据劳动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工资总额和用工手续,支付用工单位工资。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用的,银行应拒付工资。
第十一条 由劳务市场介绍成交的人员,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供需双方本着按劳付酬,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城乡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除补办手续外,还要按使用人数,每人每天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单位被罚款项不得列入成本,个人被罚款项,不得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劳动者同用工单位(个人),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国家、省和市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到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务市场登记,招雇工人和寻求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服务手续费和用工管理费。
(一)登记手续费个人二元,单位五元;
(二)成交服务费个人三元,单位按招收或调剂人数每人交纳五元;
(三)临时劳务用工管理费,外县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交纳,市区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交纳。
第十五条 劳务市场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7日
浅析赡养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宋君

  近几年来,涉老纠纷特别是赡养纠纷案件日趋增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赡养费用的案件不断增加,如何在执行阶段做好老年人的维权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院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解决赡养纠纷案件的“执行难”。
  1、挖掘赡养纠纷的诱因,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在执行赡养纠纷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及时了解引起该赡养纠纷的根源,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执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这既注重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要讲求了工作效率。
  2、以做思想工作为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辅。注重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工作,尽量少用或不用强制执行措施。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抓住最佳时机,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3、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执行赡养纠纷与执行其它纠纷不同,执行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亲情关系、血源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要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同时要深入将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精神贯彻到执行中,负责执行的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对簿公堂”后的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有针对性地作好释法明理工作,促成当事人协调和解解决赡养老人问题,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4、坚持执行与人民调解衔接,利用执行工作中社会组织、人员的协助资源。法院执行机构应及时将涉老案件,特别是赡养纠纷案件的信息反馈给相关组织和单位,同时发挥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切实把调解工作落实到了赡养案件审理的最后关键阶段。督促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湖南光召科技奖”并将“科技兴湘奖”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奖”并将“科技兴湘奖”并入“湖南光召科技奖”的决定,为做好湖南光召科技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为湖南省最高综合性科技奖,每2年评选1次,奖励为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是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或完成人员:
(一)获得国家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科技成果、实施专利、研制开发新产品、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依靠科技进步使亏损企业大幅度扭亏为盈成效显著;
(三)在有关环境保护、消除公害、防治疾病、计划生育等某一科研领域内有重大突破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四)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重要创见或对科学现象、规律有重要发现,或在研究方法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学科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 推荐申请湖南光召科技奖的要求:
(一)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先进技术水平,并由有关会计或审计部门出具效益证明;
(二)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或主要体现为社会效益的项目,必须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实施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指标达到国际水平;或应用后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推荐和评审程序:
(一)湖南光召科技奖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填写《湖南光召科技奖呈报表》,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中央在湘单位可向业务对口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州市的科委申报;
(二)各地州市科委或省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以及业务对口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呈报;
(三)由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湖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处)对被推荐的候选人的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经湖南光召科学技术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授奖。
第六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获得者由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湖南省劳动模范”或“湖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七条 “湖南光召科技奖”获得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原《湖南省“科技兴湘奖”评审奖励办法》(湘政办发【1993】28号)予以废止。



1996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