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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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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今年下半年,中央将部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都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


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延伸,同时也是为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准备。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教育活动、改进司法作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正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目标,坚持正面教育、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引导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理解改进司法作风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通过教育活动,要努力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三)强化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


三、认真落实教育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集中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以领导干部和审判一线干警为重点。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文件,提高对司法作风建设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文件要紧密联系各自法院实际,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狠抓改进作风的决策部署和坚强决心,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严重影响,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作风的高度期待和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改进司法作风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重温制度规定,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学习文件,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等制度规定。要采取专题培训、考核测试、知识竞赛、随机抽查等形式,促使广大干警熟知牢记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切实在心中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依靠执行制度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究现状,准确把握司法作风建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司法作风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要求,对本地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部署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举措。法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普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分析本部门作风建设形势,查找发现问题,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运用正反典型,强化改进司法作风的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司法作风优良、模范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用“身边人”的先进事迹教育干警,在各级法院形成以优良作风保障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认真梳理本地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发现的司法作风问题,从中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作风。


(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对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营利、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要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是今年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活动载体,细化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抓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紧贴实际,务求实效。开展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干警工作和作风实际,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注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防止简单抄转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防止重过程、轻效果的形式主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教育活动的督促指导。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教育活动与法院文化建设、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法院已经部署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有序推进。要把开展教育活动与研究谋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相关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46号




内蒙古、新疆检验检疫局:
继蒙古国东部赫巴托、东方和肯特三省发生口蹄疫后,该国首都乌兰巴托也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2001年4月2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第156号公告,禁止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目前中蒙边境境外一侧囤积了大量偶蹄动物产品,走私进入我国的情况时有发生,检疫把关的形势非常严峻。在我国把关禁令解除之前,为防止疫区可能携带口蹄疫的产品流入我国,现将严防口蹄疫传入的有关措施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真执行第156号公告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检疫和防疫措施,严格依法把关。
二、加强口岸查验,确保货证相符,防止禁止进境物随允许进境物入境。
三、各局在依法把关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进口商盲目将禁止进境物运至口岸堵塞通道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防止禁止进境物通过非法途径进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2001年5月10日

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2月1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电力局、建设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部、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二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并符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三条 各级经济综合部门是热电联产的规划管理部门,各级电力部门是热电联产工程热电厂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热网建设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在采暖期其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注*:供热量单位采用千焦,发电量单位采用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单位采用千克,燃料单位低位热值单位采用千焦/千克。
第五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
第六条 热电厂和热网应同步建设,同时投产。新建热电厂投产二年、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四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经济综合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当地电力部门有权无偿调度超发电量,并视其为纯凝汽小火电机组对待。
第七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八条 发展热电联产应优先安排现有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
第九条 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以及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供热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均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鼓励充分利用工业余热。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
开发区可先建锅炉房供热,待热电联产建成后转做调峰和备用锅炉房。
通过测算,在供热范围内除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明令拆除。
第十二条 在热电联产建设中应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特性,选择合理的热化系数。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7~0.8之间;以采暖供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5~0.6之间。
热化系数=热电联产汽轮机抽汽(排汽)量(扣除自用汽)/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最大热负荷。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应由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经济综合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热电联产接入电力系统方案必须由电力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热、电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热、电合理比价的原则确定,并报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热电联产的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