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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时间:2024-07-02 07:3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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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

2004年3月12日  财综〔2004〕1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鉴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内容,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所需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



最近,各地反映物价调整后,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要求适当解决。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
准,家住六类工资区城市(包括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可按25元至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元至35元掌握;家住农村的,补助标准可适当低些。其他各类工资区,可以参照六类工资区的标准,根据地区工资差别确定本工资区的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此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198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