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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02:2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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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2〕79号 2012年11月22日



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12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和《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测人字〔200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的总量限额内统一调控管理,实行条件控制、动态管理、按岗聘用。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享受所聘岗位待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优中选优、能上能下,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关键岗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因工作确实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能力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1。

(五)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被评为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

(四)其他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国家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聘用方式。当符合条件人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总量时,由国家局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局党组直接研究审定岗位聘用人选;当符合条件人数超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总量时,由国家局组织开展竞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局发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通知。

(二)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国家局所属有关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四)国家局人事司对上报人选进行复审,确定参加竞聘人员。

(五)国家局人事司聘请专家组成聘用委员会开展竞聘工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不超过岗位核准总量的聘用建议人选。

(六)国家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对确定的拟聘人选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八)公示无异议后,由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履行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申报材料:

(一)人选所在单位推荐函。

(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三)人选近三年工作业绩报告。

(四)人选业绩、论文、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拟聘人选所在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及要求,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经国家局党组认定后予以低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应按政策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调离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

(三)提拔担任国家局党组管理职务的。其中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在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内工作关系发生变动且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继续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调入单位与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时间与原聘用合同一致。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国家局党组批准后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且在后两个连续聘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思想道德品质差,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荣誉、称号和成果,骗取聘任资格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处分期间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原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未能继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及落聘人员情况,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四个聘期以上的,或原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如不能继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国家局党组核准后可保留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工作业绩报告的内容真实性,由申报人员本人负责、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局以往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并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原则)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的进行)
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产交所的性质)
产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 (产权交易规则和产交所章程)
市产管办负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并对产权交易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
产交所会员大会制定产交所章程并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九条 (会员)
在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后,经市产管办予以资质认可,可以成为产交所会员。
产交所应当向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颁发会员证,明确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活动范围。

第三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交易或者直接申请交易)
进入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直接向产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经纪机构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十二条 (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出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出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证明;
(四)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受让方提交的材料)
受让方委托经纪机构申请受让产权或者直接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经纪机构或者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
国有产权的出让价格,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的90%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及内容)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的凭证)
进入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而订立的产权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产交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委托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经纪机构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权证变更手续的办理)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本市的国资、税务、外资、工商、银行、房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期限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依照规定可以在产交所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凭产权交易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和其他有关手续。

第四章 产权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
以国有产权进行交易的,应当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已经评估的国有资产不得重复评估。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的中止)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产交所提出申请,经市产管办确认,可以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出让方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的终止)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向产交所提出终止产权交易并经市产管办确认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禁止行为)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产交所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产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四)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收费的规定)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同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属的企业之间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的,产交所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和管理)
市产管办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的争议处理)
在产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产交所或者市产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商受让的情形)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

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122号




关于印发《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二OO七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普法办〔2007〕1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环发〔2006〕122号),我局组织制定了《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法制 宣传 教育 通知

抄送: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司法部。

附件:

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 “五五”普法规划)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义重大。环保系统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007年环保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是:

一、做好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认真部署2007年工作

  (一)总结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06年是“五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系统积极落实环保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住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扎实开展宣传活动,为环保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情况,对2006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

(二)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制订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7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环保“五五”普法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十七大的召开。

2007年,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环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以学习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要把学习宣传宪法的活动贯穿于“五五”普法教育工作始终。在环保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中,牢固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等法治观念,促进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的形成。

  (二)加强对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的宣传。2007年,重点宣传《物权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等。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抓好对重点对象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司发通〔2007〕12号),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完善和落实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法律培训、领导干部自学法律、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等制度,逐步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推行公务员学法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把加强依法行政培训纳入公务员初任、任职、年度培训规划,逐步实现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充分利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报告、普法考试等形式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公务员学法和法治实践活动。

  (三)坚持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开展环境法治实践活动,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的合法环境权益。

四、注重社会法治舆论氛围的营造,努力创新环境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

  (一)高度重视运用大众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法制宣传。积极推动和全力支持《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杂志等媒体开展富有成效地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大网络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认真贯彻《司法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网页建设,充分利用普法网络平台来推动工作。

(三)切实组织好“65”世界环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早计划、早安排,积极扩大“65”世界环境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不断丰富其内容和形式,力争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

五、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积极促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与环境保护实践相结合

(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的各项工作,全面提高环保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环保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本地区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三)做好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等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环保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六、切实加强领导,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把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作用。

(二)积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普法经费列入预算,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围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机制、指标考核体系,畅通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健全工作信息情况通报制度,为不断优化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