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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3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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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规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拨付和使用,充分发挥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效益,根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和各有关部门(不含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下同)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

  第三条 救灾捐赠资金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政府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捐赠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捐赠。

  第四条 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政府间和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

  第五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食、衣、住、医等生活需要。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因灾倒塌房屋的修复或重建。

  (四)灾后生产的恢复。

  (五)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事项。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原则上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接收社会的捐赠款物。

  第七条 捐赠资金管理

  接收单位接收捐赠资金应使用专用账户办理,在灾害发生期间,接收的捐赠资金到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时期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专户管理

  (一)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国有银行)

  开设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用途为:

  1. 直接接收政府、社会各界等渠道提供的救灾捐赠资金。

  2. 接收其他接收单位从其接收捐赠收入专户转入的救灾捐赠资金以及捐赠资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3. 拨付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

  4. 拨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救灾方面的捐赠资金。

  (二)部门收支专户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以外的接收单位应在国有银行开设救灾资金收入、支出专用账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接收到的捐赠款、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收入账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捐赠资金以及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费、手续费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转拨财政拨付的救灾捐赠资金,以及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费、手续费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支出业务。接收捐赠资金业务不多的接收单位,可引导捐赠者将捐赠资金直接汇入财政专户。

  (三)接收单位开设的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的利息收入按季度缴入财政专户,与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分开缴入。

  第九条 救灾捐赠资金分配及审批

  (一)分配基本原则: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二)分配方案的提出:

  1. 捐赠者有捐赠使用意愿的,捐赠资金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2. 没有明确捐赠使用意愿的捐赠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和恢复重建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资金审批:

  1. 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2. 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 (不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送自治区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3. 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分管救灾工作的副主席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后,报自治区主席审批。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拨付

  (一)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接收其捐赠的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支出账户,申请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落实到受助单位或个人。

  (二)捐赠者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方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和资金用途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救灾捐赠资金支出账户或有关市、县(市、区)或受助单位。

  (三)由业务主管部门救灾捐赠资金支出账户转拨的资金要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救灾项目用款单位,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

  (一)接收捐赠救灾物资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按用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受单位及时组织运往灾区。有关捐赠情况要及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使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外,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

  (三)对灾区不适用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变卖,所得资金作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各有关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广西慈善总会、广西红十字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三)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应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审计和监察。

  (四)自治区民政厅等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对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调配使用情况,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

  (五)接受自治区拨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地区和单位,应定期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总会等单位要对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捐赠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发〔2004〕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纳入并联审批范围:
1、在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或审批权在丽水市级以上由本级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

2、须经两个以上本级政府部门分别审批的审批事项。

二、审批责任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局,各个阶段按照职责分别由市发展计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局。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负责对各审批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和协调。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原则开展工作,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为主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牵头办理并联审批项目的有关受理、报告、抄告、催办、汇总、咨询等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一门受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相关表格,同时做好相应的咨询服务工作。
  2、抄告相关。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申请后,当天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并抄告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或相关单位。
  3、同步审批。各前置审批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到并联审批项目抄告单后,对业主申请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提出明确的(审批)审核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上报,同时抄告相关责任单位窗口及审批中心。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责任单位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4、限时完成。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从抄告之日起,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将并联审批回执及时送交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办理。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收到并联审批部门回执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审批中心存档;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一步调整的项目,并联审批前置部门或相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回执“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审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按答复件处理;若项目业主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审批程序;对需报丽水市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联系工作及在承诺时限内予以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审批中心责任单位窗口和告知项目业主。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审批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遇有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审批中心组织,责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批中心和责任单位窗口要确立专人负责,协助全程办理。

四、并联审批操作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一般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操作,招商引资或公开出让土地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程序参照办理:

1、初审阶段
  (1)审批中心计划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当日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和前置审批部门名单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内容报审批中心,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项目批复。
  (2)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填报《并联审批报告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其相关事宜。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参加。
  (3)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行业主管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分别与项目业主联系,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回执》报审批中心计划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业主。

(4)召开并联审批会议。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计划窗口,由计划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计划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2、立项阶段
(1)市计划局根据业主申请,经审查或组织会审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立项批文。

(2)规划选址。市建设局凭项目批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作出相关意见。

(3)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4)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业主的用地预审申请和报件材料,出具用地预(初)审意见。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勘测、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方案,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5)环保评估意见。

(6)相关部门意见。

3、审批阶段

(1)市计划局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责任单位。计划局窗口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初步设计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会同审批中心联合组织召开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项目审查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批复。

(2)其它相关部门在接到《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通知》和项目资料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业务骨干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审查会议意见,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3)供地。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业主提供的报件材料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用地核准工作。

(4)施工图审查(也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进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卫生等部门要在项目设立开始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同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建设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责任部门。市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前置部门审批处理意见返回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意见和项目资料后,经与项目业主联系,应在承诺时限内返回建设工程前置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验收阶段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省计委浙计经基[1999]604号)进行综合验收,有关部门应履行综合验收的牵头责任。由建设局根据项目业主申请,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各项内容竣工验收进行初审。受理后,确定验收日期,并应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其综合验收涉及部门发出综合验收通知。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建筑项目中间验收和复验。专项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档案验收、防雷设施检测验收、给水管网拭压验收、职业安全卫生和防疫、工程质量监督评定、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等)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完成。

(二)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项目审批阶段

审批中心经贸窗口收到项目业主的申办资料后,审查报批材料内容,并填写《并联审批报告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性质确定所涉及的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窗口或相关单位,对不在审批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传真或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告知相关事宜。各前置审批部门或单位收到《龙泉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及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抄告单送交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如审批事项需报丽水及其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上报,并抄告审批中心经贸窗口和告知业主。对确需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参加。
  在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涉及建筑工程的,按基本建设操作程序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项目涉及从境外进口设备的,还须办理进口设备登记、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海关报关等各类手续。

2、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经贸局窗口,由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三)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1)市经贸局:市经贸局为牵头责任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在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项目批复、工商名称核准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在市技监局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的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当日颁发批准证书。

(2)市工商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当日内办毕名称核准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抄告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计划局或市经贸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前置审批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并联审批流程中的有关规定操作),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市技监局:在接到市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市经贸局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有前置审批内容的,按《龙泉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工作时限;无前置审批内容的,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3、召开并联审批会议

对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的项目,由审批中心或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项目业主准备好联审会议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局窗口,由市经贸局窗口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重大或特殊事项由审批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单位主管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出席,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联审会结束时,各与会单位应在《龙泉市外商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抄告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批处理意见,作为并联审批依据,由审批中心和市经贸局窗口各存一份。联审会议通过或相关部门出具明确审批处理意见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好手续,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由审批中心督查落实。

4、项目建设审批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5号




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一、根据《关于做好1999年度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的通知》(环控发[1999]38号),各地方组织了本地区的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申报工作。

根据各地申报结果,并依据下列标准进行核准:

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

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3-93)

4、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

5、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5-93)

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6-93)

7、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

8、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621-93)

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见附件一),有效期为一年。

各地应按此目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凡未进行申报的企业和车型,必须在2000年9月1日前向当地省级环保局进行申报,否则视为不达标。

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新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现将实施该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00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车(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的载客车辆)必须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凡不符合该标准的车辆不得继续制造。

2.一些企业已经开发生产出了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并向先期执行标准的城市进行了申报。我局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了汇总、核准,现批准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见附件二),凡在该目录内的车型,均视为达标车型,各地对这些车型不再重复组织申报。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商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如需改动,必须重新申报。

3.今后,应当按该标准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适时调整,统一发布名录。具体申报要求见附件三。

4.对不满足新排放标准,但在2000年7月1日前所生产的符合原排放标准的第一类轻型车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状况决定其销售(注册登记)终止期限,但原则上不得晚于2001年12月31日。各地应当加强实施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减少化油器型式车辆的库存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制造超标机动车的企业,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有关机动车生产企业。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机械工业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1.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一)
2.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二)
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达标车型申报要求
(略)
(网页编辑按:此附件篇幅过长,无法全文登载。需要者请与此文件的主送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