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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3:2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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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气象局:
  自2003年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以来,全国已经有30个省(区、市)、223个市(地、州)、1035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实践证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与地质灾害调查、群测群防相结合,是有效的防灾减灾手段。为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决定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从2010年开始,每年汛期共同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成地质灾害调查的市(地、州)、县(市、区)2010年内要全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已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业务的市(地、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技术方法和业务平台,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
  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系统由各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参照国家级和省级模式建设。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等资料;市(地、州)、县(市、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监测资料,包括降雨监测站点的逐日降水量资料(24小时雨量、最大小时雨量)、未来24小时预报雨量等。市(地、州)、县(市、区)的国土、气象部门要建立定常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以不断改进完善预警预报的技术水平。
  三、由市(地、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共同协调,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发布到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村各级主管领导和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基层气象信息员。
  四、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业务承担单位负责指导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业务工作。
  五、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尽快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市(地、州)、县(市、区),并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邮电部关于无线电集群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无线电集群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邮电部

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已在部分省市开通,现将该业务资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开户费(一次性收取):200元。
二、使用费
(一)集群系统内用户月使用费
每部每月:150元。
安装使用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接入集群系统外公用电话网的通话费
接入公用电话网的用户,除每月收取月使用费150元外,另按通话时长每分钟收取0.40元通话费,主被叫双向收费;通话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拨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三、人工漫游资费
(一)登记费:每部每次20元,由归属局收取。
(二)被访局集群系统使用费:每部每天8元,由被访局收取。
其基本收费时间为10天,不足10天的按10天收取;10天以上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
(三)接入被访局集群系统外公用电话网的通话费:每分钟0.40元,主被叫双向收费;通话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拨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由被访局收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情况上下浮动20%。
本通知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颁发《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颁发《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5月18日,国家科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单位事业费问题,我们制定了《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附件 关于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推进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独立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特对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同生产性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结成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并在组织、规划、计划及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条:科研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对内为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部门,对外保留科研单位称号。在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财务管理下,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第四条: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其科研活动应以完成企业开发任务为主,亦可独立承担国家或部门的科研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工作。企业或企业集团应把技术进步放在首位,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双方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双方签定《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工资制度、财务管理及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重要事项。
(2)双方据上述协议书联名向各自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附协议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科委批准执行。
第六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享受国发〔1987〕8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其事业费以进入企业前一年为基数,拨给科研单位使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所属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科研单位,其事业费仍由国家科委按现有渠道专项拨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已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单位因故退出,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仍按退出当年的减拨比例,继续纳入科学事业费减拨渠道。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