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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4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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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

卫统发[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现将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与原则
1.除下列三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这三类机构是:①卫生行政机关;②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所属卫生机构。教育部门登记注册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属发证范围之内。
2.发证原则:①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②其他卫生机构只要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分别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二、发证机关
1.《分类代码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承担。
2.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计人员负责收集和保存《分类代码证》申报表、编制代码、审核代码质量、发放证书、办理代码变更手续等,具体分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办证程序
1.各级各类卫生机构(组织)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材料:①《分类代码证》申报表;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单采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
2. 《分类代码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过期后继续开业(执业)的卫生机构或更换组织机构代码的卫生机构须重新办理《分类代码证》。
3.卫生机构(组织)发生更名、合并、分离、迁址时,应向发证机关提交《分类代码证》,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4.卫生机构依法注销、撤消时,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代码证。
5.申报表和证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6.证书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证书上的“登记号”由10位数字组成,格式为“XXXXXX-XXXX”。前六位数字表示发证年(XXXX)和月(XX),后四位数字按发证顺序填写。
四、编制代码
1.编制代码要严格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非独立法人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其“组织机构代码”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
3.对于尚未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指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村卫生室),可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一律在PDY00001- PDY99999之内)。一旦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临时代码取消并作废。
4.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卫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包括临时组织机构代码),不得超出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未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分类管理代码为“9”。
五、建立《分类代码数据库》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地区《分类代码数据库》,卫生部建立全国《分类代码数据库》。

附件: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43.doc
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式样.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44.doc

仝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浅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认定


案情介绍:
被告人仝某某(男,28岁),自2002年11月10日至21日十天内先后在睢宁县睢城镇牌坊村抽水站、睢宁县桃园镇王营村抽水站、睢宁县官山镇龙山村抽水站、睢宁县睢城镇常青村抽水站、睢宁县桃园镇邱湖村抽水站采取撬、砸等手段作案5起,共盗窃四个抽水站内的电力补偿器4台,盗割一个抽水站内铜芯电缆线15米,致使五个村的灌溉系统处于瘫痪状态,造成7个村庄的冬季农作物不能如期灌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仝某某的行为的定性有两种: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被告人仝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抽水站内的电力补偿器,其行为目的是弄钱使,没有破坏电力设备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能客观定罪,应主客观相统一 ,其次是被告人作案时间为11月份,系枯水期,被盗的电力补偿器亦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笔者认为,本案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其理由如下:所谓破坏电力设备,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止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正确把握两罪的界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
1、性质不同。这两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不同罪名,破坏电力设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盗窃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罪。
2、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电力设备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侵害的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电力设备。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金钱。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电力设备的破坏行为,破坏手段多样,如砸坏、剪断、盗窃,这些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知晓的人伤亡或重大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即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具备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而不要求实际上的后果发生,就构成此罪,亦不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是秘密的,还是公开的。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要求盗窃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或者多次,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电力设备有此限制条款。
4、主观方面不同,破坏电力设备主观故意只能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动机可以是破坏生产,也可以是窃取电力设备,从而就取非法利益。盗窃罪主观故意只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劳而获。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线路。
综上,被告人仝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线路和其它设备,次数多,且被告人仝某某生活在农村,对农村使用的高、低压电线及抽水房内的电器设备的性能、用途是知道的,对割取电线,破撬电力补偿器要造成的后果也是明知的。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惜砸坏盗割这些电力设备,对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这种故意是明显的,所以本案应定破坏电力设备罪。

(睢宁县人民法院刑庭 黄正席 魏志名)


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做好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3号令),做好统一药品批准文号工作,我局于2001年12月印发了《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在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基本结束,目前已进入统一换发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工作除按照“国药监注〔2001〕582号”文件中的要求外,尚需报送药品的原地方标准复印件,并在《品种登记审核表》的“说明”栏中注明该药品的曾用名及处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核对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通用名、曾用名与原地方标准药品名称等,并注意审查企业更名、重组等有关资料。

三、为保证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工作的连续性,只有参加地标再评价工作的相关生产单位,方可按有关要求申请换发药品批准文号。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原国家药品标准品种换发批准文号的申报资料。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