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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8:4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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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第九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新闻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内设管理部门、业务科室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定,予以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实名的意见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对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定期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反馈意见的登记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评估。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1次。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的建设情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等。

(二)制度建设。

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开内容。

1.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患者就医须知等。

2.对服务对象公开情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程序,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

3.对内部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职务消费情况;出国考察等情况。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开内容。

(四) 公开载体建设。

院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包括公开场所、各类会议、电子媒介等。

(五)监督检查。

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情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 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意度等。

(六)工作创新。

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展情况。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

(二)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

(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

因未按照规定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或社会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可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定期考核项目目录由卫生部制订。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定期考核项目目录,制定监督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院务公开奖惩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院务公开定期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定期考核项目目录.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6986.doc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

渝府令第20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构建“一圈两翼”区域发展新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贯彻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赋予给万州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的83项行政权项,扩大赋予给全市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赋予给万州等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的“市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以及大型厂矿、驻渝部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总体规划审批权、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部分重大特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权、市级以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审批权、市级以下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调整审批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审批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权、建设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成果)审查合格书备案权、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公共构建筑物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审批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权、出租汽车新增运力指标审批权”等17项行政权项仅扩大赋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31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市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营运登记权、货运船舶营运检验权”等2项行政权项仅扩大赋予给除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以外的34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将国家和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权等33项行政权项赋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其中:

将国家和市级资金补助项目审批权等13项行政权项依法界定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权等8项行政权项依法授予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人民(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将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等12项行政权项依法委托给除主城九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使。

以上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上述行政权项赋予给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行使后,市级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再继续行使,且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业务对接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区县扩权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对口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的行政能力,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

市监察、编制等部门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本决定不力或拒不执行本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十一届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20号)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惠市委发〔2012〕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置审批与监管是指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改革、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后,各级部门对涉及企业经营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改革的试点县、区。
  第四条 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置审批与监督管理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部门负责,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各审批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第五条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制度,原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行政审批一律改为后置行政审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由发展改革、工商、法制、监察等四部门负责定期梳理目录并压缩办理时限,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制定目录中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第六条 后置行政审批实行“一个入口、一个出口”的统一管理模式。所有涉及企业经营的后置行政审批与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一律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可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各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主体登记注册与后置行政审批按照“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实行并联审批,具体方式参照《惠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惠府办〔20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登记注册与后置行政审批纳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协同办公。各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网上审批工作,按照审批时限和服务承诺办理审批业务,审批业务信息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供各并联审批部门共享使用。
  各县、区统一按照市级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设“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实现市、县(区)共享审批信息。
  第十条 企业登记注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公开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
  第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后置行政审批目录及办事流程规范。
  第十二条 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登记注册及相关后置经营许可办理情况;
  (二)企业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缴付和经营场所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三)被处罚情况、荣誉称号;
  (四)年审年检情况;
  (五)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提供、谁管理”原则,由提供信息的各有关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涉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各部门应将其最近1年内的处罚记录在“网上注册易”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企业信息的公开应做到及时、准确、同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后,各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涉及经营项目或经营场所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监管职责由工商部门履行。
  各部门应当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警示、告诫、公示公开等指导行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以视频、图片等方式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群众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将结果反馈 “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办理情况纳入市综合性电子监察平台。对经核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监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企业被处罚情况录入“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实行“一家发现,抄告相关”的方法,通过“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网上注册易”服务平台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通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减少部门日常事务性工作,集中更多人力、物力,增强执法队伍力量,提高检查频率,进一步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可创新监管方式,引入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舆论媒体等参与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