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0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人发〔2009〕40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国家测绘局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队伍建设,丰富干部阅历,提高干部素质,培养干部作风,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和干部挂职锻炼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灵活多样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计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绘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挂职锻炼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选派

  第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范围:国家测绘局机关副司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挂职锻炼干部选派对象主要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其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测绘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思想作风端正,清正廉洁。


  (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表现突出。


  (三)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其中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 副司局级干部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的挂职锻炼,由人事司听取机关各司(室)和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建议,经局党组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干部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至2年。


  第九条 派出单位需认真负责地向挂职单位提供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填写《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第三章 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

  第十条 局机关副司级干部一般到正局级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岗位挂职;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般到局级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助理岗位或相应级别岗位挂职。


  直属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到局机关副司长职位挂职;处级及以下干部(含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到局机关相应职位挂职。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单位为主。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间,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一般只转党员组织关系,派出单位要保留其原职务,有关工资发放、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单位要加强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况。


  第十四条 挂职单位要为挂职锻炼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挂职锻炼干部大胆开展工作,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进一步提高组织领导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挂职单位的监督管理,不要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


  第十六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总结;挂职单位要对挂职锻炼干部的表现作出鉴定;派出单位要会同挂职单位对干部进行认真、全面地考核,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干部的考核材料及《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均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今后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对挂职锻炼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应予以优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机关和测绘系统单位之间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挂职锻炼干部推荐(登记)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Dec25,2009104625AM.doc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五日

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规模,原则上农村低保人数不低于农村人口总数的2%。对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坚持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0元。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月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协议、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积,剩余部分再除以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口数与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之和,得数即为应付给每个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人户分离的,需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除外。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常德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再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常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低保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保障金每季度由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条件具备的区县(市)要委托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局储蓄所等)实行刷卡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随时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五保户)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金手续。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主要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春夏荒、冬令救济款总额中按不低于30%比例安排的用于因灾造成的农村低保户的困难救助;募捐及其他资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

  每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合我市保障情况,制定下年度全市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配套方案下达给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年保障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8月1日起试行。


  摘要:国家在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求公民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举报人的权益等不到保障,同时又有很多举报人存在权利乱用的情况,所以举报人的权益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举报权、保障、限制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教养·礼耆德》:“择本乡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从公确实举报。”其举报本意就是检举、控告的意思。司法实务中所说的举报指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行为,具体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权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有效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和线索。因此,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限制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举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作为基本法,对于举报权赋予了基本权利的地位,而《刑诉法》又扩充了举报权的规定。举报权还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有的学者把它称为“推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有一项统计显示:2005年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包括中国因言获罪第一人林国奋,举报福建省莆田有关领导而被指控“诽谤领导”,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来自江苏省徐州市的王培荣因举报而被袭击,被打得头破血流,更被降职、撤职......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层出不穷。根据纪委接待举报和核实情况数据情况我们发现,一年举报案件线索中,60%的举报人都是出于社会正义、社会公德或者确实有冤,但是也有40%左右的人却是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这就导致了很多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好人被冤枉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举报人权力的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举报人权益保障探析

  (一)、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公民的举报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不仅要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要保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的范围也应扩大至举报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举报密切相关的人员。只有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才会有更多的正义人士站出来,揭露犯罪行为。

  (二)、举报人权益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程序不明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种立法规定并没有明确各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与程序规范,以及各机关和部门的内外部的责任机制的衔接,客观上容易导致各机关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举报人求助无门。机构职责不明确,按职能的分工,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司法机关都可以受理举报,群众也有了多头举报的途径。在多头举报中,通过转批文件,泄密的机率增加,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接踵而至。

  (三)举报运行机制存在缺失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独立举报受理机构,而是规定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分工较模糊,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因分工不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之间互相推诿, 使举报案件得不到依法查处。二是举报运行透明度较差,且缺乏监督。接受举报线索、开始案件侦查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启动程序。而目前的举报工作运行机制仍显示出浓厚行政化色彩,工作程序缺乏应有的公正和透明,其他主体很难介入了解,国家机关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和不作为情况,也难以得到有效地监督纠正。如对于长期举报却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有效答复的情形,目前举报人就无任何救济手段。仅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道德自律和目前已有的比较模糊的责任规范,举报制度的公正运行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探析

  (一)、举报动机千差万别

  从调研的情况看,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大概有这么几类: ( 1) 出于社会正义,看不惯违法乱纪之事而举报。( 2) 由于内讧。这常常是由于内部分赃不均而致,或者是领导之间互相揭发,或者是下属告上司。( 3) 由于嫉妒。他们受不了他人努力而取得的成绩而有意去挑刺。( 4) 故意的诬告陷害,出于打击和报复。( 5) 确有冤屈,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实质上属于反映问题。( 6) 出于路见不平。一些人看到某些冤屈得不到伸张,因而主动出来举报。( 7) 有一些举报专业户,这些人或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没事找事,或者是有其他原因,因而常常被视为有“精神病”。对于举报,从总体上来说,司法机关都是持高度赞赏和欢迎态度,称举报人和证人是他们一条战壕里的同志。然而,他们还是强调要提高举报人的社会正义感,强调举报的正义动机。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像(2)(3)(4)(7)等举报人权利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的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举报人滥用权利

  举报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把握好界限,不能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而成全自己的不正当的权利。往往有些举报人执意要举报而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为了个人利益,而诬告他人,即使没有诬告他人,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冒用他人名称而进行举报。首先,冒用他人名称进行举报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也因为某些受理举报的机构,忽视匿名举报,但是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又不到位,导致出现冒用他人名称举报的案例经常出现,许多人平白无故做了“举报人”,但是因为对此完全没有警惕,导致打击报复的行为容易得逞,被冒用人被打击报复后却找不到途径来寻求救济,因为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身份,既是被打击报复人,却不是举报人,该如何来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加强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使得举报人自觉运用实名举报,或者其他一些方法,比如密码网络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也有一些情况是,一些人为了达到排除异己,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被举报人。这类人有特定的目的,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承担责任。何谓“有意诬陷”,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在目前的举报工作实务中也往往是难以界定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之必要性考究

  一些人掌握他人并不违法的所谓犯罪证据,因为希望排除对手(在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中占的比重大些),长期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鼓动同僚集体上访,在网上发布信息等等手段,对他人以致对重要领导人造成非常不良影响。甚至对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达到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采取无理取闹、上访等过激方式,而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不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2012 年6 月,子长县玉家湾村的王某、魏某、路某等人联名举报张某贪污,检察机关按照照常程序结案后,由于没有达到上访人报私怨的目的,因此上访人尽然编造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情来诬告检察院侦查人员,诬陷举报造成了极坏影响。像这样的诬告案的处理给我们以深刻启示。一是信访举报是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正确行使这种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绝不能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自食其果。二是纪检检察部门对诬告行为应当坚决查处,依法限制“举报人”权益,以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四、举报人权益的保障和限制辩证研究

  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和促进公民举报权的行使是举报制度建设与完善的逻辑起点。举报制度完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举报制度正当化的过程。从理论上讲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的过程中其权益的保护应该考究其合法性,如果其检举、控告、申诉出于社会正义、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或者路见不平而进行,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如果是为了内讧、嫉妒、陷害、报仇、缠访等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限制其权益的行使。

  (一)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

  1、 建立保密安全制度。为检举、控告、申诉人保密,是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所在。针对我国泄密严重的现状,除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外,重点还应当放在制度的完善上。一方面要严格限定举报传阅材料的知晓范围,另一方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泄密责任究制度。2、 建立举报受理分类制度,防止检举、控告、申诉人多头举报。我国当前有权受理举报的单位有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但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在举报实践中,许多人对一些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道该去哪里举报,造成群众对举报程序一头雾水,有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则导致过激的举报行为,出现多头举报,从而导致举报材料让更多的人经手,泄密的可能性更大。3、建立检举、控告、申诉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要预防与打击并举,重点在预防性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安全保障的范围除了举报人本人外,还应该包括其直系亲属、末婚亲友或其他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关系密切者。

  (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