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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时间:2024-05-21 03: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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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法〔2011〕354号


  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居间合同 二手房买卖 违约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 以下简称试验区)的范围:以海淀区中关村为中心,东至德清路前屯东路,西至农大路、万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东北旺路,南至新开渠以北的区域。另在海淀区永丰乡划定试验区新技术产业中间试验基地,也属试验区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科委) 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试验区工作的主管机关,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试验区办公室)是海淀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海淀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市科委指导监督下,全面? 涸鸢炖怼短趵泛捅景旆ㄒ约坝泄厥匝榍飨罟芾砉娑ㄊ凳┲械木咛骞ぷ鳌? 第四条 试验区的管理工作, 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营业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备案。确定为建设
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试验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计委列入本市综合基本建设计划中,不纳入投资规模计划。
第六条 海淀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从速编制试验区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详细规划,对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讯、供热、煤气、绿化等作出全面安排。上述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试验区详细规划批准前,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审批,不能占用规划道路上的用地和城市绿地,不能占压市政管线。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应加快审批:审查设计方案的时间不超过10天,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7天。中间试验基地的建设工程,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海淀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建委)批准开工,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市开复工计划。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具体工
作可由海淀区建委在市建委指导下组织实施。建设工程使用外地建筑企业,依照市政府的规定,由海淀区建委提出申请,报市建委审批。

第三章 财政和税收
第八条 新技术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自1988年5月20日起,5年内免征建筑税。
第九条 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实行快速折旧。新技术企业财务制度,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市科委制定。
第十条 新技术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期限, 自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计算。
新技术企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组调整(包括分立、合并、扩建、搬迁、变更经营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或改变隶属关系等),不按新办企业计算免税、减税期限。
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事宜,由海淀区税务局按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应设置“国家扶植基金”会计科目,对减免税款的提取、使用单独核算。财政、税务部门应对“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新技术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业、歇业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扶植基金基金”的,由海淀区税务局将“国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海淀区税务局应于每年年底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国家扶植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试验区内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 以1987年为基数,新增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给海淀区。按照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由海淀区财政局将新增税款按中央、市属、区属分别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审核,通过退库,在年终决算时拨给海淀区财政局,由海淀区政府专项用于试验区的开发建? 琛? 第十四条 新技术企业购买专控商品, 除汽车以外,由海淀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在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核定的指标内审批。海淀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应在每月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贷和保险
第十五条 银行对新技术企业发放的专项贷款, 由各银行周转使用。
第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国家指定部门取得的贷款,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还款。
第十七条 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时, 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宽限为20%。新技术企业每年应从留利中提取10%至20%补充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各专业银行建立的贷款风险基金, 均按贷款利息收入的10%至15%提取,专户储存。贷款报损,须经专业银行的市行批准,由专业银行海淀区办事处从贷款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新技术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 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海淀区公司可根据需要, 在试验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自定浮动费率。经市公司批准,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试验区内投资和贷款。

第五章 进出口和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技术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试验区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办理海关手续。
自《条例》发布之日起5年内,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试验区办公室和市进口机电产品审查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海关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相关税。
新技术企业免税进口的仪器和设备,只限在进口仪器和设备的本企业使用,不得移作他用。违者按海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年创汇在100 万美元以上新技术企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外贸经营权,自负盈亏,承担出口和收汇计划;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地方分成所得的外汇,由市区五五分成。

第六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试验区内兴办、领办、承包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并办理调动手续。原所在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职,原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辞职报告后三个月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 游?科技人员可办理辞职手续。科技人员与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申请调处。
辞职人员到新技术企业工作后,其工龄累计计算,由海淀区人事局办理相应手续。原所在单位应在科技人员辞职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海淀区人事局。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在本市远郊区工作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新技术企业兼职,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协商确定,并到海淀区人才交流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新技术企业可招聘大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回国留学生和国外专家,国家重点定向培养、远郊区专门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
新技术企业招聘上述人员时,应向上述人员的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社会招收工人, 招工手续由海淀区劳动局负责办理;在职职工调动,可由企业自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新技术企业可参加市职工退休金统筹,也可参加养老年金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或负责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条例》同时自1988年5 月20日起实施。



1988年6月15日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武合讲 武敏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对赔偿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不大;对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争议较大。作者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几种常用方法,谈谈个人意见,与大家探讨。

1.可得利益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种子使用者自种子经营者处购买种子用于农业生产,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种子买卖合同关系。可得利益,是指种子买卖合同履行以后,种子使用者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农产品的产值。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等生产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种子使用者履行种子买卖合同约定本可取得的利益因种子经营者提供存在质量问题种子等违约行为未取得而造成的损失。

2.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方法和约定计算方法。

2.1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法定赔偿,就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方法。为实施《种子法》,各省、市、区相继颁布了实施种子法办法等地方法规。上述种子法规,分别就可得利益损失,规定了三种类似的计算方法。

2.1.1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法。是指按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可得利益的方法。此是计算可得利益的首选方法。应用此种计算方法的条件是,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 有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和当年实际收入的统计资料。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操作;缺点是忽略了农产品价格的波动,计算的结果与客观情况有差距;计算的结果,当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对种子使用者有利;当农产品价格下降时,对种子经营者有利。

2.1.2当年平均产值计算法。是指参照种子使用者所在地的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扣除其实际收入计算。此是在种子使用者所乡(镇) 无前三年同种作物平均产值的统计资料情况时可以选用的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克服了农产品价格波动因素,较为实际,更易于操作;缺点一是忽略了同种作物不同品种之间的差异性,二是因当年的统计数据汇总较晚、导致案件处理滞后。

2.1.3投入估算法。是指种子使用者所在地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种子使用者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倍数计算。此是在无参照作物时所采用的一种计算方法。此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利益,但由于多种原因,种子使用者很难甚至不可能得到并保有包括购买和使用种子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费、种植管理费、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有关费用的票证,不能证明其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数额,难以计算投入的倍数;不同农户、不同种植方式的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不同,逐户逐类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工作量大。

2.2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计算法。

可得利益损失约定计算法,就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通常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2.2.1明示担保产量计算法。按照种子经营者在其种子包装上或种子使用说明书上所作的简要性状与有关咨询服务承诺的单产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根据《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依据《合同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属于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作出的一种明示约定,即明示担保,保证他所出售的种子与他所作的许诺相符;若不符,种子使用者就有权按照种子经营者采用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承诺的产量标准计算可得利益损失。

这种方法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赔偿原理,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计算的结果可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这种方法既有效地保护了种子使用者的利益,又抑制了不法种子经营者虚假广告、夸大宣传的倾向。

2.2.2公告产量计算法。是指按照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所对应的品种审定公告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同一生态类型区单位面积的平均产量计算当地当年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审定编号,是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品种审定编号对应的品种审定公告,公告了该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这些农艺性状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经过了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鉴定和验证。审定公告对该品种的单产作出的结论,最具权威性;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最具科学性;易被人民法院采信。采用这种方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选择与本地属于同一生态类型区的平均单产作标准。该方法的缺点是,不适用无须审定也未经审定的非主要农作物。

2.2.3合同约定计算法。是指在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与种子经营者约定了因种子质量(主要是纯度、芽率、单产和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约定标准的,按低于标准的比例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约定明确,受合同法的保护,一经确定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约定标准即可按约定比例计算可得利益损失,争议较少。缺点是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与种子经营者予以明确约定赔偿条件和比例的较少,满足适用该方法条件的不多。

3.计算方法的应用。

《种子法》以及各省、市、区相继颁布的实施种子法办法等种子管理法规,属于行政法规,其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是行政机关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时的执法依据。种子管理机关处理种子案件涉及需要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种子使用者可得利益损失时,必须依据种子管理法规规定的适用条件、适用顺序和计算方法确定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即种子使用者所在乡(镇)有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统计资料的,应当采用前三年平均产值法计算;其所在乡(镇) 无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统计资料的,可以采用当年平均产值法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可以采用投入估算法计算。种子管理法规没有授权种子管理机关采用约定赔偿法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种子管理机关处理种子案件时,不能采用约定赔偿法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需要计算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计算法;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但在种子包装、种子标签或种子使用说明书上对种子的单产等简要性状作出说明的,应当采用明示担保产量计算法;对于主要农作物,也可以采用公告产量计算法。种子管理法规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参照。





作者简介:武合讲,男,1954年生,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邮编:274000, 电话:0530-5501515 ,13605306590,传真:0560-5500505,http://www.ny148.cn/ E-Mail:whj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