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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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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张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张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申请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须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各级政府及部门都不得将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就业专项资金。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市、县区要取消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即与各地财政投入(包括用于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情况)、就业状况、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 对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 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地方财政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实际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和项目经费,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2011年底前可暂时按照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各级劳务工作机构驻外的具备职业介绍资质的劳务工作管理站(中心、处、办)等,劳务输转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可继续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执行到2011年底前。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报告应附:《职业中介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联系电话等,下同)、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下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培训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认真核对人员信息,避免个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重复申请补贴。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在开班之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备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下同)、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培训期间,劳动保障部门要随时对培训班进行抽查,每期培训班至少抽查一次,并填写抽查登记表;在培训班结束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对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未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与其签订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协议书,内容中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四条 缴费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培训结束6个月后可向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备案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当月底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者次月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个人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或就业证明(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十五条 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及资格证书编号,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提供纸质和Excel格式电子版,下同),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书、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接受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将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劳动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在组织培训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备案,具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期限和方式等。培训结束后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对“两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产生你的创业想法”(GYB)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   
  对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在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工种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工种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到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最高不超过工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补贴和技工院校1年以上的技能培训补贴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每年将上级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0%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支持“两后生”参加技工院校等职业教育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可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部分与“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认定,灵活就业范围按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70号)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代扣”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下同),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对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或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和缴费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相应险种的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专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和接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70号)规定执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参照执行。


第六章 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服务性岗位,以及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出具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6小时/月,各地可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初次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增减花名册、领取岗位补贴签字花名册。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经过职业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鉴定机构减收300元,鉴定费标准低于300元的,不再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根据实际减收费用在每季度终了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详细花名册(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绩审核表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扶持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开发应用支出等)给予必要支持。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每年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化管理的方式,重点补助部分县区用于扶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十一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章 特定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现行特定就业扶持政策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州政府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内退人员生活费给予补助的政策。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按照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下岗职工出中心困难企业界定办法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05〕163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第十章 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预算、决算管理。   
  (一)每年年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管理。   
  (二)年度终了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培训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县级以上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免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用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就业服务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取消其相关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各县区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农垦系统和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的各类企业以及独立工矿区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项就业补贴政策(除特定就业扶持政策以外)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落实。   
  第四十条 对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具体明确的有关问题,各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3〕13号 2003年2月17日

 《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西安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是指:市、区县、乡镇的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构。受双重领导的行政性、事业性机构,直属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的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要素统称主体;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统称版记。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公文版心右上角,两字之间空1字,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密级和保密期限由公文办理者标注。“绝密”、“机密”、“秘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于公文版心左上角,由文秘部门标注。
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由公文办理者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于公文版心右上角,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标于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标于右上角第2行。紧急电报应当按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 三发文机关标识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下行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公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一般应小于22mm×15mm高×宽。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 ,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为四位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01,不加“第”字。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标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空2行。上行文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下行文发文字号居中排布。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 五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会签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排,下移红色反线,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会签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并使红色反线与之的距离为4mm。
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标于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用3号仿宋体字,左侧顶格标于标题下空1行,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 八正文指公文所要表述的内容。位于主送机关下1行,每自然段开始左空2字,回行顶格。回行时要保证数字、年份的完整。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 九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使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
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1单一发文印章使用: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上弧线距正文1行之内,印章用红色。
  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
  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2联合行文印章使用: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当联合行文需加盖两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只能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两印章间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
  当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按文件发文标识顺序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并使印章加盖或套印在其上。主办机关印章在前,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3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 十二附注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用3号仿宋体字标于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请示件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平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位于抄送栏横线之上。“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
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指公文印制单位与送印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 十六版记中各要素之下均加一条反线,宽度同版心。版记应置于公文最后一页,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 十七页码指公文各页的联接顺序。
  用4号半角白体或宋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面印刷的公文页码居右空1字。双面印刷的公文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不标识页码。
 十八公文中表格
  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的左侧 ,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公文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将A3纸型表格贴在封三前,不应贴在文件最后一页(封四)上。
 十九公文的特定格式
  1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7mm,推荐用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3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56mm。每行居中排28个字。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字号下空1行标识公文标题,如需标识秘密等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两线之间各要素的标识方法从本标准相应要素说明。
  2命令格式
  命令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命令”或“令”组成,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命令标识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下边缘空2行居中标识令号;令号下空2行标识正文;正文下一行右空2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2字标识签发人职务;联合发布的命令或令的签发人职务应标识全称。在签发人签名章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成文日期。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3会议纪要格式
  会议纪要标识由“×××××会议纪要”组成。其标识位置同本条三,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由发文机关酌定。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其他要素从本标准相关要素说明。
 二十公文文字应用简体汉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政府办公厅室根据政府授权,可向下级政府行文;政府其他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如经费、编制、表彰、奖励、惩戒、税收、物资、物价、基建、征地、减免收费、住房等,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认为应由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向政府请示。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规定份数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各机关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份数为5份。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用公文的标题(加书名号),后引发文字号(加括号),引用原文应加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  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  十根据公文内容涉及的范围和行文规则,确定公文的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的顺序是:先政府后部门;先直属后其他。抄送机关的一般顺序是:上级各领导机关;同级党委、党委各部门、军事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 拟制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请示性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或在请示中说明有关部门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有关部门会签或附有关部门书面意见原文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否则视为失职。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发文,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
  一认真压缩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抄送可不抄送的公文一律不抄送。
  二上级机关在报刊上已公布的行政法规和已发至基层单位的公文,本机关无新的要求时,不再原文转发。
  三凡能通过当面商定、电话联系、开会协商和领导面示等方式解决或答复的问题,或将领导批示已抄送、复印有关部门执行的,不再印发批复、复函。
  四政府负责人在有关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印发。
  五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的通知由各部门自行印发。必要时经请示政府同意后可在通知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二十九条 起草的公文送负责人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负责人认真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公文,不得送负责人签发。审核的重点是:
  一是否确需行文。
  二行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提出的措施和要求是否切实可行。
  三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  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正职负责人签发正职负责人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签发并由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正职负责人或者由正职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审核过的公文,按负责人的职权和分工分别签发。
  一发布命令、决定和行政法规,授予荣誉称号,设立或撤并所属工作部门,任免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员,各级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议案,由正职负责人签发。
  二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经分管的副职负责人审核后,由正职负责人或由正职负责人授权的副职负责人签发。
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由正职负责人签发。正职负责人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签发,并由报文单位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
  四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有关公文(除政府规章外)和日常工作形成的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
  五办公厅(室)的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负责人审批和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签署自己的具体意见、姓名和日期。文字不要批写在装订线左侧。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负责人审批和签发的公文,应退文秘部门统一办理,不得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草拟的公文应用计算机打印初稿,修改、审批、签发公文,应用钢笔或毛笔等符合存档要求的笔书写。
  第三十五条 各机关要积极应用计算机对公文的收发、传递、办理、归档、整理和查询调阅进行管理,逐步实现办公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各部门在收到上级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岐,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二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三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一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三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七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九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  一本机关制发的公文,凡涉及秘密事项的,应按照密级划分的规定标明密级。
  二秘密包括机密、绝密和密码电报公文要有严格的收发、登记、阅办、传递、保管制度。
  三绝密和重要的机密公文在传递中应由专人送达,秘密和机密公文、信件在直送有困难时,应通过邮局机要部门递送,不得以普通邮件交邮局寄送。
  四禁止用不加保密机的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信息或利用明传电报答复密传电报中提出的问题。
  五严格禁止复印、翻印、转发密码电报,严禁在公文中引用“密码电报”字样和收、发密电的文号。
  六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医院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起施行的《西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1年工业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1年工业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实现《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提出的工业产品质量建设三年总体目标的关键一年。

  2010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指出,质量工作关键在落实,要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扎扎实实地落实好各项工作。为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中心任务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工业产品质量和信誉建设,现就加强2011年工业质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促进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为切入点,以扩大消费需求、培育核心竞争优势为目的,全面部署“十二五”规划任务,构建质量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质量工作体系,加强诚信建设,加快品牌培育,提高制造过程质量保证能力和实物质量水平,狠抓落实,促进工业产品质量和信誉全面提升。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促进工业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促进工业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继续推进“中国工业企业全球质量承诺活动”,完善质量承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会同工商、质检部门,组织实施《关于规范工业企业产品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在建材、家电及民爆等行业开展规范企业自我声明试点,从规范产品说明书和标志标识等入手,打击虚假不实宣传,净化市场环境。

  (二) 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增强工业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会同有关部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关于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质量协会、各行业协会和质量研究机构作用,在工业行业深化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质量管理课程和教材开发,组织开展可靠性工程、现场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方法的培训和推广活动。鼓励企业推行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在医药、食品、通信等行业分别将GMP、HACCP、TL9000等专业性管理标准作为重点,开展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继续加强中小企业质量人才培养,将质量管理知识培训作为“银河工程”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内容,为中小企业培养质量技术和管理骨干人员。在具备条件的产业聚集区研究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重点企业关键岗位质量管理技能要求的研究工作。

  (三)完善工业标准体系 落实质量相关政策

  继续加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工业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体系,2011年完成3000项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的实施意见》,印发《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逐步推进质量达标备案工作,提高工业产品达标水平。深入开展工业产品对标和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标准化研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话语权。

  在制修订重点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时,把对产品质量和产品标准的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继续配合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等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和“农机下乡”政策落实和质量保证工作;积极推进“下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和生产适农产品。

  (四)加强生产技术及评价能力建设 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

  围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力度。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等中央投资要重点支持新产品开发、制造过程质量保证能力提升、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以及增加产品知识产权含量的项目。制定鼓励新产品开发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开发满足社会需求的工业新产品。在装备行业开展可靠性提升活动,建立重点产品可靠性分析模型和失效模式数据库,为质量改进提供科学指导。加强产学研合作等智力引进工作,增强工业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的技术保障能力。开展建设质量基础数据平台的研究,为工业产品开发和质量改进提供基础条件。

  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示范平台的遴选工作,增强平台的质量服务功能和水平。贯彻《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机构核定和管理。完善工业产品质量网(www.quality.org.cn),发挥工业质量工作的信息平台作用。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产业聚集区质量竞争力指标和质量指标体系研究,试点统计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工业质量水平评价制度。

  (五)大力推进品牌培育和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宣贯《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我国家用电器行业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消费类产品为重点,建立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数据库,开展家用电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培育和品牌企业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委,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品牌建设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和《工业企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指南》,推动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和评估管理体系试点,以服装、家纺、家电等消费类产品为重点,指导100家试点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研究建立品牌培育评价与改进机制,指导工业企业改进品牌培育工作。

  继续加强工业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质量诚信体系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工作要求,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食品诚信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在黑龙江省、河南省分别开展的乳制品和肉类加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深入贯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和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标准,以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食品行业为重点,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施和评价试点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建材行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通用要求和实施意见,开展试点。

  (六)继续改善质量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加大质量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营造关心质量、珍视信誉的良好社会氛围。参与组织“质量月”、“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第十八届中国质量论坛”和“全国工业质量管理和可靠性现场经验交流大会”等全国性质量活动。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质量调研宣传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做好修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前期研究、论证和沟通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研究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代国务院草拟《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质检总局签署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合作协议》。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安排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改进和分析专题会,解决突出质量问题。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企业的管理研究,探索有效的指导和管理模式,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环境。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有害物质替代和减量化工作,提升电子信息产品绿色设计水平,确保产品环保质量。加强支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药产品批准证书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资质量检测。

  三、工作要求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计划发布《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完善“十二五”期间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加强对行业和地区质量规划工作的行业和专业指导。各行业协会要将质量工作作为工业转型升级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和部署本地区工业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职能和手段,积极推进地区和行业质量工作。要全面组织开展“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示范项目”和“质量兴业”活动,集中力量突破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关键质量问题,建立评价、分析和持续改进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工作机制,研究建立相关表彰和奖励制度。

  工业产品质量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全局性战略任务,需要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围绕工业产品质量和信誉建设,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商务、农业、税务、海关、质检和工商等政府部门,以及科研院所、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合作,研究落实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工作,共同为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做出贡献。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