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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5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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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1号

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公开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依法公开的公文类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负责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呈批时注明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下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对于公文内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部分内容又需要行政相对人知晓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办公厅(室)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关于切实做好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期货经纪公司1998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要求,自1999年起,将进一步完善年检制度,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规范和整顿期货经纪行业。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事关期货市场规范试点的大局,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
,严格把关,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强现场检查。对年检要求的各项内容要逐项核查,掌握期货经纪公司的真实情况。辖区内公司在10家以下的,要对全部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辖区内公司在10家以上的,可选定重点公司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抽查公司不得少于公司总数的50%。其控股公司已暴露出问题和财
务状况差的公司,均应列入重点抽查范围。
二、严格审核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本次年检重点审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的安全性、注册资本的到位率、资产财务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具体内容是:1.检查保证金的收取、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2.检查公司净资产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80%,是否有抽逃资本金的现象;3.
审核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公司的资产结构、风险损失准备金、流动比率及抗风险能力;4.审查公司的遵纪守法情况。保证金安全性差、抽逃资本金、或严重违规以及存在大量不良资产、财务状况差、缺乏抵御风险能力的公司,不予通过年检初检。
三、对于不予通过初检的期货经纪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盘预案,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出有效的应变措施,确保客户保证金的安全,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发现重大隐情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其资金、主要负责人实行监控,并及时上报。
五、各派出机构要恪尽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于报送虚假材料或帮助公司蒙骗过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9年3月1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征收的所得税,前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后三年按50%比例返还。
二、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
四、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对处于中试、工业性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产品,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
五、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对生产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软件产品、海洋生物工程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比例返还。产品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按100%返还;400万元以上的,按50%
返还。
六、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列入大连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
持。
七、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凡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在分红和退股兑现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加速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从优受理安排上市指标。对于实行股份制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内部职工股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50%。
九、作价入股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可扩大到35%。高新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十、经审批,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根据其技术水平、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减收20%-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在规定区域内生产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软件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
十一、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用房,三年内征收的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十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十三、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凡直接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有效服务的咨询中介组织,其收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
十四、凡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的人才,特别是带有高新技术项目的,在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和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给予落户指标(含未成年子
女),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建项目公司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行登记制;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
十六、本规定由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市科教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2日